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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审判决大体正确 大连市金州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判令瞿亮承担456765元及利息的付款责任,珑达集团承担连带责任。 二、二审判决搬弄是非 (一)该判决竟然以“合同相对性”为借口,指鹿为马,非要把风马牛不相干的“相对性”扯到本案中来。 1.从再审申请人的角度看,如果《脚手架分包合同》的抬头部分,发包方不是珑达集团,换成瞿亮个人,再审申请人根本不会跟他签合同。 因为再审申请人根本不了解瞿亮的履约能力,再审申请人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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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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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发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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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求事项 对大连中级法院的(2019)辽02民再63号民事判决提起再审。 事实和理由 原判决确有错误,有必要再审。 简要案情: 地产公司是案涉工程的发包方,珑达集团是承包方,嘉洲分公司负责该项目实施,瞿亮是实际施工的个体包工头。2013年4月24日,瞿亮把脚手架工程分包给了再审申请人。 《脚手架分包合同》的抬头部分,发包方是珑达集团,承包方是再审申请人;落款处,发包方由瞿亮签字。 瞿亮称,他签字后,去加盖珑达集团的公章。后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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