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54年春季,当时的聊城专员公署财经委员会颁布了《山东省人民政府聊城专员公署财经委员会重新修订之细粮供应办法》,该文件将专区内的人民按身份差异,进行了详细的供应等级划分,具体分类如下:
第一等级:国家机关、团体、国营企业、工作人员、工农干校、干部训练班,吃大灶者每人每月供应面粉12斤,或小麦14斤、大米7斤为最高标准;吃中灶者每人每月供应面粉16斤,或小麦19斤、大米7斤为最高标准;吃小灶者每人每月供应面粉19斤,或小麦24斤、大米5斤为最高标准。
第二等级:中学师范教员、医生每人每月供应面粉16斤,或小麦19斤、大米7斤为最高标准;医院护士、高级小学教员、干部文化教员、电影队工作人员每人每月供应面粉12斤,或小麦14斤、大米7斤为最高标准;中等师范学校学生每人每月供应面粉6斤,或小麦7斤为最高标准;高、初小之外籍与在校搭伙学生每人每月供应面粉6斤或小麦7斤为最高标准,如愿吃大米者可以小麦1斤换大米1斤。
第三等级:沿河修堤工作人员、测量队食用细粮与机关工作人员同,但是修堤民工暂不供应细粮,他们可采取与当地群众的粮种交换解决。
第四等级:国营工厂、交通、建筑企业职工每人每月供应面粉12斤,或小麦14斤、大米9斤为最高标准;私营工业、交通运输业职工在16人以上者,每人每月供应面粉10斤或小麦12斤、大米5斤,不足16人者按市民标准供应。
第五等级:职业性船民每人每月8斤面粉或10斤小麦;流动性船户按行程时间准予带路程实需粮食,根据每月供应细粮比率平均每天比例供应
第六等级:搬运工人、窑织工人、手工业者每人每月供应小麦8斤。
第七等级:各县、镇、城关市民(包括工商业户、不包括农民),每人每月供应小麦3斤、大米3斤为最高标准。
第八等级:农民一律不予以供应细粮,农民如需要婚丧嫁娶可用大米照顾,尽量不用小麦。农民中的产妇、老人、病残原则上也不供应细粮,可动员农民互借互换,无法互换者可以大米照顾。
第一等级:国家机关、团体、国营企业、工作人员、工农干校、干部训练班,吃大灶者每人每月供应面粉12斤,或小麦14斤、大米7斤为最高标准;吃中灶者每人每月供应面粉16斤,或小麦19斤、大米7斤为最高标准;吃小灶者每人每月供应面粉19斤,或小麦24斤、大米5斤为最高标准。
第二等级:中学师范教员、医生每人每月供应面粉16斤,或小麦19斤、大米7斤为最高标准;医院护士、高级小学教员、干部文化教员、电影队工作人员每人每月供应面粉12斤,或小麦14斤、大米7斤为最高标准;中等师范学校学生每人每月供应面粉6斤,或小麦7斤为最高标准;高、初小之外籍与在校搭伙学生每人每月供应面粉6斤或小麦7斤为最高标准,如愿吃大米者可以小麦1斤换大米1斤。
第三等级:沿河修堤工作人员、测量队食用细粮与机关工作人员同,但是修堤民工暂不供应细粮,他们可采取与当地群众的粮种交换解决。
第四等级:国营工厂、交通、建筑企业职工每人每月供应面粉12斤,或小麦14斤、大米9斤为最高标准;私营工业、交通运输业职工在16人以上者,每人每月供应面粉10斤或小麦12斤、大米5斤,不足16人者按市民标准供应。
第五等级:职业性船民每人每月8斤面粉或10斤小麦;流动性船户按行程时间准予带路程实需粮食,根据每月供应细粮比率平均每天比例供应
第六等级:搬运工人、窑织工人、手工业者每人每月供应小麦8斤。
第七等级:各县、镇、城关市民(包括工商业户、不包括农民),每人每月供应小麦3斤、大米3斤为最高标准。
第八等级:农民一律不予以供应细粮,农民如需要婚丧嫁娶可用大米照顾,尽量不用小麦。农民中的产妇、老人、病残原则上也不供应细粮,可动员农民互借互换,无法互换者可以大米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