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
被控告人谢*艳、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多个工程项目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公司印章等手段,骗取、侵占本人巨额资金,其行为已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构成多项犯罪。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 在大连“***精装一标段工程”中,涉嫌合同诈骗、侵占及伪造公司印章,涉案金额巨大
控告人系“****商贸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22年初,被控告人姚*、谢*艳以挂靠名义,骗取我公司授权,以我公司名义与北京港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大连***项目精装工程委托采购合同》(合同价款1,372,511元)。本人作为项目的实际出资人,陆续向谢*艳、姚*二人转账用于购买材料、支付工资等项目开支。
然而,二被控告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恶意实施了一系列犯罪行为:
1.
涉嫌合同诈骗与侵占罪: 北京港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85%的工程进度款至本项目。但谢*艳、姚*二人隐瞒收款事实,向本人虚假陈述“北京港源未付款”,拒绝向本人报账,并将大量工程款非法截留、侵占。经初步核算,此部分被侵占的资金高达811,312.96元(详见证据:银行流水、与北京港源公司的沟通记录、与谢/姚的通话录音)。自2022年12月8日后,二人再未进行任何财务交接,且已交账目中存在大量虚假报账行为,有相关证据和证人可证实。
2.
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已判决并发现新情节): 谢*艳为实施犯罪,早在2021年12月就伪造了“易县车十子商贸有限公司”的公章,用于签订合同及后续操作。其在本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23年7月28日使用该伪造公章,与北京港源公司签订《合同概括转让协议》,将本属于我公司的合同权益非法转让给“北京品尚家美建筑有限公司”,导致后续295,000元工程款被转入该公司后由谢、姚二人私分。此伪造印章的犯罪行为已经人民法院((2025)冀06**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谢*艳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现有证据表明,姚*也深度参与了此次非法转让及私分款项的行为,其行为同样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的共同犯罪。且在法院判决后,二人依然拒不交账、对账,毫无悔意。
3.
涉嫌共同诈骗与侵占(劳务部分): 在该项目的劳务部分,谢、姚二人先以“吉林国风公司”与北京港源签约(合同价款2,034,838元),并直接支取了北京港源公司支付的85%工程款。该笔款项同样未向本人这个实际出资人支付或交账,该行为同样构成诈骗与侵占。
4.
二、 在“北京***屋顶绿化”工程中,涉嫌诈骗罪
2020年9月,被控告人谢*艳、姚*以“吉林**园艺公司”授权人身份承包上述工程。本人应其要求,为其介绍工人并垫付工资、材料款共计88,200元(其中工资34,840元,材料款53,360元)。项目结束后,二人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未偿还该笔垫付款项。其以工程项目为名,骗取他人财物后拒不归还的行为,已涉嫌诈骗罪。
综上所述, 被控告人谢*艳、姚*的犯罪链条清晰:
前期引诱: 以工程项目为诱饵,引诱本人出资、垫款。
中期欺骗: 在履行过程中,隐瞒真实收支情况,进行虚假陈述。
后期侵占: 利用伪造公章、擅自变更合同主体等非法手段,将工程款非法占有。
事后拖延: 在本人要求对账时,拒不露面,企图侵吞全部资产。
被控告人谢*艳、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多个工程项目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公司印章等手段,骗取、侵占本人巨额资金,其行为已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构成多项犯罪。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 在大连“***精装一标段工程”中,涉嫌合同诈骗、侵占及伪造公司印章,涉案金额巨大
控告人系“****商贸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22年初,被控告人姚*、谢*艳以挂靠名义,骗取我公司授权,以我公司名义与北京港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大连***项目精装工程委托采购合同》(合同价款1,372,511元)。本人作为项目的实际出资人,陆续向谢*艳、姚*二人转账用于购买材料、支付工资等项目开支。
然而,二被控告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恶意实施了一系列犯罪行为:
1.
涉嫌合同诈骗与侵占罪: 北京港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85%的工程进度款至本项目。但谢*艳、姚*二人隐瞒收款事实,向本人虚假陈述“北京港源未付款”,拒绝向本人报账,并将大量工程款非法截留、侵占。经初步核算,此部分被侵占的资金高达811,312.96元(详见证据:银行流水、与北京港源公司的沟通记录、与谢/姚的通话录音)。自2022年12月8日后,二人再未进行任何财务交接,且已交账目中存在大量虚假报账行为,有相关证据和证人可证实。
2.
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已判决并发现新情节): 谢*艳为实施犯罪,早在2021年12月就伪造了“易县车十子商贸有限公司”的公章,用于签订合同及后续操作。其在本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23年7月28日使用该伪造公章,与北京港源公司签订《合同概括转让协议》,将本属于我公司的合同权益非法转让给“北京品尚家美建筑有限公司”,导致后续295,000元工程款被转入该公司后由谢、姚二人私分。此伪造印章的犯罪行为已经人民法院((2025)冀06**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谢*艳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现有证据表明,姚*也深度参与了此次非法转让及私分款项的行为,其行为同样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的共同犯罪。且在法院判决后,二人依然拒不交账、对账,毫无悔意。
3.
涉嫌共同诈骗与侵占(劳务部分): 在该项目的劳务部分,谢、姚二人先以“吉林国风公司”与北京港源签约(合同价款2,034,838元),并直接支取了北京港源公司支付的85%工程款。该笔款项同样未向本人这个实际出资人支付或交账,该行为同样构成诈骗与侵占。
4.
二、 在“北京***屋顶绿化”工程中,涉嫌诈骗罪
2020年9月,被控告人谢*艳、姚*以“吉林**园艺公司”授权人身份承包上述工程。本人应其要求,为其介绍工人并垫付工资、材料款共计88,200元(其中工资34,840元,材料款53,360元)。项目结束后,二人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未偿还该笔垫付款项。其以工程项目为名,骗取他人财物后拒不归还的行为,已涉嫌诈骗罪。
综上所述, 被控告人谢*艳、姚*的犯罪链条清晰:
前期引诱: 以工程项目为诱饵,引诱本人出资、垫款。
中期欺骗: 在履行过程中,隐瞒真实收支情况,进行虚假陈述。
后期侵占: 利用伪造公章、擅自变更合同主体等非法手段,将工程款非法占有。
事后拖延: 在本人要求对账时,拒不露面,企图侵吞全部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