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时间,这先把本案众多涉嫌枉法裁判事实中最轻的一项在贴吧展示,供所有人及法律人士对该项事实评判、探讨、学习。后期有时间,我还会逐一将本案其它枉法裁判的行为结合证据材料向大家展示。
2023年1月15日,受害人因身体不适前往十九冶医院就诊,当日因心脏疾病在医生的建议下住院,从《长期医嘱单》来看,医嘱有“一级护理”、“持续心电监护”、“持续血氧饱和度检测”等内容(见下图一)。先说一下医嘱“护理”,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护理,本案中的一级护理就需要医护人员每一小时就要到病房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观察,如实记录心率、血压、血氧、呼吸、体温等生命体征。而持续心电、血氧监护,就是通过仪器设备对患者心率、血压、呼吸、血氧进行监测,如果患者生命体征出现异常,仪器设备就会发出报警音通知医护人员采取相应医疗行为对患者进行救治。本案中直到受害人生命体征全无,同病房的人都没有听到心电监护仪的报警音。
医院《护理记录》可见,2023年1月16日凌晨4时,受害人意识清醒,体温36.5、脉搏50、呼吸20、血压110/68、血氧95,一切正常。但根据当日医院监控可见凌晨1时至凌晨5时15分,没有任何医护人员查过病房,证实医护人员凌晨4时并没有查房,卫健对患者的心电监护设备检查,该型号设备不具有数据储存功能,那《护理记录》中凌晨4时受害人生命体征的数据从何而来?
被告卫健委的解释是根据当日护士的陈述,她错把凌晨5点的数据记录在凌晨4点上。且不说卫健仅对被调查人的一面之词就采信其说法,并将该笔录交给法庭作为证据,单从护士的狡辩逻辑上就站不住脚,受害人凌晨5时的《护理记录》显示所有生命体征全部为0。我们姑且按卫健帮护士开脱责任的说法,错把凌晨5时的数据记录成凌晨4时,那凌晨5时的数据又从哪来的?监控视频可以证实凌晨5时护士根本没有进入病房,凌晨5时15分护士从其它病房查房出来进入受害人病房至医生进入病房前都没有从受害人病房出来。可以证实护士在5时15分第一次查房时就发现受害人出现状况了,如果错把5时的生命体征记录在凌晨4时,那该生命体征数据应该是不正常的。可见这尼玛不是纸质病案造假是什么? 在法庭上,被告提交的证据结合监控视频,我们将明显存在逻辑矛盾的证据向法庭提出质疑,但陈雨婷大法官对客观的监控视频视而不见,仍对被告提交逻辑矛盾的笔录证据予以采信,在《裁判文书》中对原告提出的质疑避而不提,陈雨婷法官真的不愧为全省十佳行政裁判文书的得奖者。
同样,被告卫健委在法庭上拿不出任何委托专家对本案相关问题进行论证的《委托书》,也拿不出参与论证的所谓专家的专家资质,参与论证的所谓的专家——攀钢医院病案科科长唐某,该人不顾以上事实的逻辑矛盾,称“护士进入病房看到的记录就是这样的”(唐某法庭笔录第二页),我请问唐某当时护士进入病房的状况你看到了吗?你凭什么说护士进入病房看到的记录就是这样?什么疾病可以让一个生命体征正常的患者突然生命体征全为0?针对以上事实,唐专家在笔录第二页帮医护人员推脱责任称“不能仅凭时间记录不准确就认定为伪造”,那请唐专家告诉大家,监控证实凌晨5时未查房,5时15分第一次查房就发现受害人出现状况,那凌晨4时的正常数据从何而来?同时,我们也问唐专家,国家卫健委有没有规定允许医护人员实际救治时间与记录可以存在误差?误差的时间范围是多少?唐专家竟一本正经引用《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三章十六、十七条及第六章,称对此有规定(唐某法庭笔录为证)。事后我们查了唐专家引用的《规范》,感兴趣的网友都可以去查,完全属于答非所问。相反,根据国家卫健委《病历书写规范》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款,均明确了病程记录、抢救记录、医嘱的记录时间应当精确到分。这些我们均向法庭提出,但陈雨婷大法官对关于伪造的关键论证根本不予理会,也技术性的未在裁判文书中对原告这一关键质疑进行论证,而是直接对证人引用的与本案毫无关联的条款作出不认为伪造病案这一明显存在问题的言词予以采信。
事后我们也咨询了成都多家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均表示有监控视频可以证明病案记录与事实不符,这就是伪造病案啊,还需要怎么鉴定?这明显就是卫健委包庇医院,法院包庇卫健委啊!
监控视频是客观、中立的证据,其证明力远高于存在矛盾逻辑且无任何依据的被告提交的证据。但就是这位获得全省十佳行政裁判文书的陈雨婷法官面对如此矛盾与逻辑漏洞百出的证据,在原告当庭多次提醒下未进行深入调查和严谨分析,未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导致案件基本事实认定错误,纵容了医疗机构伪造文书的违法行为,包庇了卫健委执法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助长了医疗行业的不正之风。#攀枝花法官陈雨婷枉法裁判事实之一#



2023年1月15日,受害人因身体不适前往十九冶医院就诊,当日因心脏疾病在医生的建议下住院,从《长期医嘱单》来看,医嘱有“一级护理”、“持续心电监护”、“持续血氧饱和度检测”等内容(见下图一)。先说一下医嘱“护理”,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护理,本案中的一级护理就需要医护人员每一小时就要到病房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观察,如实记录心率、血压、血氧、呼吸、体温等生命体征。而持续心电、血氧监护,就是通过仪器设备对患者心率、血压、呼吸、血氧进行监测,如果患者生命体征出现异常,仪器设备就会发出报警音通知医护人员采取相应医疗行为对患者进行救治。本案中直到受害人生命体征全无,同病房的人都没有听到心电监护仪的报警音。
医院《护理记录》可见,2023年1月16日凌晨4时,受害人意识清醒,体温36.5、脉搏50、呼吸20、血压110/68、血氧95,一切正常。但根据当日医院监控可见凌晨1时至凌晨5时15分,没有任何医护人员查过病房,证实医护人员凌晨4时并没有查房,卫健对患者的心电监护设备检查,该型号设备不具有数据储存功能,那《护理记录》中凌晨4时受害人生命体征的数据从何而来?
被告卫健委的解释是根据当日护士的陈述,她错把凌晨5点的数据记录在凌晨4点上。且不说卫健仅对被调查人的一面之词就采信其说法,并将该笔录交给法庭作为证据,单从护士的狡辩逻辑上就站不住脚,受害人凌晨5时的《护理记录》显示所有生命体征全部为0。我们姑且按卫健帮护士开脱责任的说法,错把凌晨5时的数据记录成凌晨4时,那凌晨5时的数据又从哪来的?监控视频可以证实凌晨5时护士根本没有进入病房,凌晨5时15分护士从其它病房查房出来进入受害人病房至医生进入病房前都没有从受害人病房出来。可以证实护士在5时15分第一次查房时就发现受害人出现状况了,如果错把5时的生命体征记录在凌晨4时,那该生命体征数据应该是不正常的。可见这尼玛不是纸质病案造假是什么? 在法庭上,被告提交的证据结合监控视频,我们将明显存在逻辑矛盾的证据向法庭提出质疑,但陈雨婷大法官对客观的监控视频视而不见,仍对被告提交逻辑矛盾的笔录证据予以采信,在《裁判文书》中对原告提出的质疑避而不提,陈雨婷法官真的不愧为全省十佳行政裁判文书的得奖者。
同样,被告卫健委在法庭上拿不出任何委托专家对本案相关问题进行论证的《委托书》,也拿不出参与论证的所谓专家的专家资质,参与论证的所谓的专家——攀钢医院病案科科长唐某,该人不顾以上事实的逻辑矛盾,称“护士进入病房看到的记录就是这样的”(唐某法庭笔录第二页),我请问唐某当时护士进入病房的状况你看到了吗?你凭什么说护士进入病房看到的记录就是这样?什么疾病可以让一个生命体征正常的患者突然生命体征全为0?针对以上事实,唐专家在笔录第二页帮医护人员推脱责任称“不能仅凭时间记录不准确就认定为伪造”,那请唐专家告诉大家,监控证实凌晨5时未查房,5时15分第一次查房就发现受害人出现状况,那凌晨4时的正常数据从何而来?同时,我们也问唐专家,国家卫健委有没有规定允许医护人员实际救治时间与记录可以存在误差?误差的时间范围是多少?唐专家竟一本正经引用《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三章十六、十七条及第六章,称对此有规定(唐某法庭笔录为证)。事后我们查了唐专家引用的《规范》,感兴趣的网友都可以去查,完全属于答非所问。相反,根据国家卫健委《病历书写规范》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款,均明确了病程记录、抢救记录、医嘱的记录时间应当精确到分。这些我们均向法庭提出,但陈雨婷大法官对关于伪造的关键论证根本不予理会,也技术性的未在裁判文书中对原告这一关键质疑进行论证,而是直接对证人引用的与本案毫无关联的条款作出不认为伪造病案这一明显存在问题的言词予以采信。
事后我们也咨询了成都多家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均表示有监控视频可以证明病案记录与事实不符,这就是伪造病案啊,还需要怎么鉴定?这明显就是卫健委包庇医院,法院包庇卫健委啊!
监控视频是客观、中立的证据,其证明力远高于存在矛盾逻辑且无任何依据的被告提交的证据。但就是这位获得全省十佳行政裁判文书的陈雨婷法官面对如此矛盾与逻辑漏洞百出的证据,在原告当庭多次提醒下未进行深入调查和严谨分析,未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导致案件基本事实认定错误,纵容了医疗机构伪造文书的违法行为,包庇了卫健委执法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助长了医疗行业的不正之风。#攀枝花法官陈雨婷枉法裁判事实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