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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馨※刑诉】刑诉考试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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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复习提纲
注:加“★”为重点知识点;※为重点章节
第一章   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概述
1、刑事诉讼的概念: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分子,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2、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弹劾式、纠问式、混合式(职权主义模式+当事人主义模式)
★3、弹劾式、纠问式的特点:(1)弹劾式特点:①控审分离、不告不理;②私人告诉,国家不设追诉机关;③控辩双方形式平等;④法官消极裁判;⑤司法行政合一;⑥采行神示证据制度;⑦审判公开,言词辩论。(2)纠问式特点:①控审不分、不告也理(即依职权主动追诉);②被追诉人是诉讼客体;③诉讼秘密进行;④间接书面审理;⑤实行法定证据制度,口供为证据之王;⑥刑讯逼供合法
4、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国家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诉法典;广义:刑诉法典+单行法律、法规)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1、人民法院的地位、职权及上下级关系:(1)地位:国家审判机关;(2)上下级关系:监督与被监督:(3)职权:决定逮捕、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必要时进行调查取证;执行刑罚:罚金、没收财产、赃款赃物;提出司法建议;控制审判程序的进行:如决定是否允许提问;法庭调查或辩论的开始和结束等
2、人民检察院的地位、职权及上下级关系:(1)地位: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检察权;(2)职权:1)侦查权(直接受理的案件):①贪污贿赂犯罪;②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④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需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检察机关决定,可以立案侦查。2)公诉权:唯一公诉机关;3)监督权:对侦查、审判、执行活动进行监督(3)上下级关系: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3、公安机关的地位、职权及上下级关系:(1)地位:国家治安保卫机关;各级政府组成部分;刑事司法力量(2)上下级关系:①上下级之间为领导与被领导关系;②受同级政府领导(3)职权:①决定并执行强制措施:②逮捕之外的措施都可自行决定;③采取侦查活动:勘验、搜查、扣押、通缉等;侦查终结有权移送起诉或撤销案件;④执行刑事裁判:管制、宣告缓刑等
第四章   诉讼参与人
1、诉讼参与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1)含义: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2)范围:当事人(被追诉人:犯嫌+被告;被害人;自诉人:自诉案件被害人;附带民诉原告和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害人方、附带民诉中;辩护人:被追诉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2、我国刑事诉讼的当事人:(1)概念:在诉讼中处于追诉或被追诉的地位+执行控诉或辩护职能,同案件事实和处理结果具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2)地位:①诉讼地位:在诉讼中处于追诉或被追诉的地位;②利益关系:同案件事实和处理结果具有切身利害关系;③属于诉讼参与人
3、被害人的诉讼权利:(1)与被告方共享权利:申请回避、程序参与、生效裁判的申诉权等;(2)特有权利:①委托诉讼代理人:检察机关自收到移送起诉材料之日起3日内通知;②要求刑事司法机关追诉;③对不予追诉决定的救济:申请复议;提出自诉:a.公诉转自诉;   b.直接自诉;④报案、控告权;⑤请求检察院抗诉;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1)防御性权利: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②知情权:指控内容、理由、权利、讯问笔录内容;③辩护权:自行或委托;犯嫌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聘请律师为其提供帮助;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辩护人④“沉默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⑤收取诉讼文书权;⑥程序参与权: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权、最后陈述权;(2)救济性权利:①申请回避权;②控告申诉权;③上诉权;④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权



1楼2011-03-13 00:04回复
    8、两审终审原则:(1)概念: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2)内容:①一审判决、裁定尚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②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合法的上诉、抗诉提起,一审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③法定期限内,有上诉、抗诉权的主体提出上诉或抗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立即生效,交付执行;④最高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立即生效;⑤判处死刑的案件,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才能生效
    第六章   管辖
    1、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是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和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和分工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①侮辱、诽谤案件;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③虐待罪;④侵占罪(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①故意伤害;②非法侵入住宅;③侵犯通讯自由;④重婚;⑤遗弃;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⑦侵犯知识产权;⑧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其他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的
    ★3、级别管辖(记中级):(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案件:被害人是外国人的不适用
    4、地区管辖:(1)原则——犯罪地法院管辖:(2)例外: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5、特殊情况下的管辖:(1)国际列车上:依协定确定;无协定,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地或目的地铁路运输法院;(2)军事法院管辖案件:①现役军人犯罪案件;②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或其他专门法院)管辖(3)地方法院管辖:①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犯罪的;②军人退役后犯罪的;③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
    第七章   回避
    1、回避的概念:同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等人员不得参与处理案件的一项诉讼制度。
    ★2、回避的理由:(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3、回避的适用范围:(1)审判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参与讨论的审委会成员;(2)检察人员;(3)侦查人员;(4)翻译人员、鉴定人
    4、回避申请决定主体:(1)侦查人员: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2)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同级检察委员会;(3)检察长:检察委员会;(4)检察人员:检察长;(5)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6)审判人员:院长(7)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依所处阶段分别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院长决定
    ※ 第八章   辩护与代理(与程序部分结合考案例分析)
    ★1、辩护人的范围:(1)肯定规定:①律师;②人民团体或被追诉人单位推荐的人③被追诉人的监护人、亲友。(2)否定规定:①正被执行刑罚或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②被宣告缓刑的人;③无、限制行为能力人;④律师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人大代表可以);⑤曾担任法官、检察官,从法院、检察院离职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⑥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⑦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⑧外国人或无国籍人;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现职人员;⑩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注:最后四项规定的人员如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被告委托的可以准许
    ★2、指定辩护:(1)含义:法院+对一些特定案件的被告人+或某些特殊被告人+在他们没有委托辩护人时+为他们指定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2)条件:①被告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没有辩护人,应当指定;②被告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辩护人,应当指定;③法院可以指定:a、公诉人出庭的公诉案件,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辩护人的:b、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困难标准的;c、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或家属经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费用的;d.共同犯罪中其他被告已委托辩护人的;e.具有外国国籍的;f.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g.法院认为公诉材料可能影响正确量刑的
    


    3楼2011-03-13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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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搜查:(1)概念:是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为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对有关的人身、处所、物品等进行的搜索和检查;(2)与检查区别:①目的不同;②适用的对象不完全相同;③方法不同:搜查可以强制进行;检查除对犯嫌之外,都不能强制进行
      5、鉴定:(1)人身伤害的鉴定有争议需重新鉴定或精神病的鉴定,由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2)补充或重新鉴定:用做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告知犯嫌、被害人,如果犯嫌、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或重新鉴定
      6、通缉:是公安机关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人,+通令缉拿归案的一种侦查措施
      7、侦查终结:侦查机关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获得了充分、确实的证据,犯罪嫌疑人已经查获,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可以对案件作出起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的结论时,终结侦查工作
      8、侦查羁押期限:2+1+2+2≤7m(四类案件:犯罪集团、交通不便、流窜作案、取证困难)
      ★注意:搜查、扣押、人身检查的小知识点
      第十五章   提起公诉
      1、提起公诉的概念:指有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2、审查起诉:(1)概念: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诉讼活动;(2)审查内容:①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是否准确;②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③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④有无附带民诉;⑤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强制措施是否适当(3)程序和方法:1)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受理:①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②材料是否齐备、装订是否合规;③实物证据是否随案移送,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是否相符;④犯嫌是否在案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2)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审查:①检查人员专人审查,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②必经程序: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及犯嫌、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③深入调查或补充侦查。(4)补充侦查:应在1个月内完成,以两次为限(5)审查起诉期限:不超过1.5m
      ★3、不起诉:(1)概念: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以及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的,以及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向法院起诉的一种决定;(2)不起诉的条件(情形):1)法定不起诉: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应当决定不起诉:轻时赦,告死他(2)经审查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或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决定不起诉2)酌定不起诉:刑诉法第142条第2款: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可决定不起诉3)证据不足不起诉:刑诉法第140条第4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情形:*据以定案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不具唯一性。(3)不起诉的救济:(1)公安机关:向原检察院要求复议,对复议不服,继续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2)被害人:7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也可不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3)被不起诉人:收到决定后7日内向检察院申诉
      第十六章   审判概述
      1、审判的概念:(1)审判:指法院+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2)审理:法院采取开庭的方式+在控辩双方的参与下,+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对,并听取诉讼双方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意见。;(一审必须开庭,但不一定公开)(3)裁判:指法院以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为根据,以法律的有关规定为准绳,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和某些程序问题作出处理决定
      


      7楼2011-03-13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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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判组织:指法院审理具体案件的法庭组织形式,分为独任庭和合议庭两种,审判委员会也具有审判组织的性质;
        ★3、独任制的适用范围:(1)一个审判人员(只能是职业法官);(2)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时;
        4、合议制:(1)含义:指由审判人员数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的制度;(2)合议庭:由法官数人或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对案件进行审判的组织;(3)组成:①一审组成:a、基层法院、中级法院:3名(审判员或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b、高级、最高法院:3~7人(审判员或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②二审组成:3~5人(审判员);③死刑复核组成:3人(审判员)
        5、审判委员会:(1)含义:是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2)讨论案件范围:
        ①拟判处死刑的;②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③检察院抗诉的;④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⑤其他
        ※ 第十七章   第一审程序(案例分析)
        1、第一审程序的概念:指法院对第一审案件进行审判应当采取的方式、方法和应当遵循的顺序等;包括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一审程序;(一审法院、一审案件)
        2、开庭审判的程序:(1)开庭;(2)法庭调查: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陈述;讯问被告人;向被害人发问;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物证;宣读作为证据的文书;调取新证据;(3)法庭辩论;(4)被告人最后陈述;(5)评议、宣判:1)判决:①有罪:a、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b、指控罪名与法院认定罪名不一致,作出有罪判决;②无罪:a、依法认定为无罪的;b、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2)宣判:一律公开进行。3)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被告人近亲属;*被告人所在单位或原户籍所在地***;*被告为单位,注册登记的工商机关
        3、延期审理:(1)含义: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到影响审判进行的情形时,+决定休庭,顺延时间继续审理;(2)适用情形:①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②检察人员认为须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③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④被告人拒绝辩护或辩护人拒绝继续辩护而另行委托或指定辩护人的;⑤受审对象的精神或体力方面无法承受审问的;⑥法庭审理受到意外干扰无法进行的
        4、中止审理:是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因出现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情形,+而决定中止审理;
        5、审理期限≤2.5m(一般: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超过1个半月,四类案件经省高级法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
        6、判决:(1)含义:是法院解决案件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也就是对被告人是否定罪处刑的决定;(2)生效判决的特点:强制性、稳定性、排他性
        7、裁定:(1)含义:是法院解决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决定;(2)与判决区别:①适用范围;②表现形式:裁定可以为口头;③使用次数:一案只能有一份判决;④上诉、抗诉期限
        ★8、自诉案件:(1)概念:指被害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2)适用范围: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的。(3)审判程序的特点:①法院可以进行调解(公诉转自诉案件不可以调解);②判决宣告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和解或撤回起诉;③被告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提起反诉;④自诉案件的可分性:a、共同被害人:部分被害人自诉,法院应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一审宣判后,未参加的被害人又就同一事实自诉,不予受理。b、共同犯罪案件: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自诉,判决后又以同一事实对其他加害人自诉的不予受理
        9、反诉条件:(1)反诉的对象:为本诉的自诉人;(2)反诉的内容: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3)反诉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8楼2011-03-13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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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简易程序:(1)概念:是基层法院+对某些案件进行审判时所采用的,+比一审普通程序简便、快捷的方式、方法的总称;(2)特点:①仅由基层法院适用于一审程序;②采用独任制(不是必须独任制);③适用的案件范围特殊;④程序简化:送达方式简化;不受普通程序中庭审程序的限制;被告人最后陈述不可省略;⑤期限缩短:受理后20日内审结。(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条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包括免除刑事处分);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的;告诉才处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4)不宜适用的案件:①公诉转自诉案件;②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③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④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 第十八章   第二审程序(案例分析)
          1、第二审程序含义:指上一级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检察院的抗诉,对于下一级法院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重新进行审理的方式、方法和应遵循的顺序等。
          2、上诉权:(1)含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刑事裁判,依法提起上诉的诉讼权利。(2)上诉权主体:①自诉人、被告人、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独立上诉权。②征得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和近亲属;③附带民诉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就附带民事部分上诉:有独立上诉权
          3、抗诉:(1)含义:指地方各级检察院+认为本级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抗诉期内要求+上一级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2)理由:①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②法律适用错误;③违反法定程序,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可能影响裁判正确性的
          4、上诉、抗诉的方式、期限:(1)方式:①上诉:口头或书状;②抗诉:必须书面抗诉。(2)期限:判决10日,裁定5日
          ★5、全面审查原则:(1)内容:事实法律一并查;被告理由一并查;实体程序一并查;刑事民事一并查;没有上诉也要查:①既审查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也审查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②既对上诉、抗诉部分审查,也对未上诉、抗诉部分审查;③共同犯罪未上诉被告人部分也应审查:上诉的被告人死亡:不构成犯罪——宣告无罪;构成犯罪——终止审理;其他同案被告——作出裁判。④既审查上诉、抗诉提到的理由,也审查未提到的理由;⑤实体和程序审查相结合;⑥只有附带民诉部分上诉的,也应同时审理刑事部分(2)实质精神:要求二审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发挥主观能动性和主导性+从认定事实到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使案件得到正确处理
          ★6、上诉不加刑原则:(1)含义:是第二审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审判原则;(2)适用限制:①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该原则限制;②原判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被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如果新事实和证据重新定罪量刑,不受限制;③二审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该变更指控范围,发回重审的案件,不受限制;④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再审,不受限制(3)贯彻该原则应注意的问题:①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上诉,对上诉和未上诉的被告均不得加重刑罚;②数罪并罚的案件,二审法院既不能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实际刑期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一罪或某几罪的刑罚;③一审宣告缓刑,二审法院认为适用缓刑不当,不可裁定撤销缓刑或延长缓刑考验期;④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决畸轻,不得撤销一审判决,直接加重刑罚或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必须改判的,应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⑤共同犯罪中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的判决抗诉,对其他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⑥抗诉案件,经审查后认为应判处死刑:应提审,按一审程序审理
          7、审理方式与期限:(1)审理方式:开庭审理、书面审理、调查讯问式。(2)审限:≤2.5个月(一般:1个月;可延长至1个半月;特殊:四类案件,经省高院批准还可再延长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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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楼2011-08-16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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