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近日出台《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各单位6月20日前对公务用车登记上报,摸清家底后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项治理。
专项治理六类公务用车
实施方案中的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专项治理内容包括六类。分别是:
超编制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是指违反中央或省上公务用车编制规定,超额配备使用、未经审批配备使用、不在编制内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是指超出中央或省上公务用车排气量或价格等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违反规定换车、借车,是指擅自采取折旧变卖、转送下属单位、提前报废等方式处理能够正常使用的公务用车,利用职权以各种名义借用、调用、换用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的车辆。
摊派款项购车,是指向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摊派款项购买车辆,或擅自接受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赠送的车辆,以及摊派、转嫁车辆运行费用。
豪华装饰公务用车,是指增加公务用车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公车私用,是指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
6月20日前填表上报
专项治理从即日起开始,持续到2011年年底。治理范围包括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6月10日前,各单位要对公务用车进行登记,登记情况要在本单位公示,登记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对违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各市(区)(包括党委、人大、政府、纪委、政协、检察院、法院)和省直机关各部门,要审核本单位登记表,注明“相对固定用车”、“保证工作用车”和 “一般公务用车”,6月20日前上报。
西安市、延安市、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委政法委、省军区、省检察院、省法院负责对省部级干部专车配备使用情况进行登记自查,于5月25日前填表上报。
按调剂、公开拍卖处理违规车
对违规车辆的处理,将本着厉行节约、避免浪费的原则进行,严禁擅自处理违规车辆。
对属于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的超标车,能调剂使用的,优先调剂使用;
不能调剂使用、实际价值又高于新配备价格标准的,一般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拍卖;
继续使用的,必须符合新编制要求,属于地方党政机关的报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省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对属于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的超编车和摊派款项购车,一律收缴,并按调剂使用、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理,拍卖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
对违反规定换车、借车的,须报本级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换回、退回。
今年4月25日以后购置的违规车辆按顶风违纪处理。
越野车禁作领导固定用车
方案中明确,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但须严格审批程序,纳入车辆编制,实行集中管理,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对上级下拨车辆和下拨专项资金所购车辆以及接受赠送车辆,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不符合中省和各市区有关规定的,按照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纠正处理。
现有车辆超编不得新购
凡是提拔、交流的干部,必须优先使用单位现有车辆,严禁占用其他单位车辆,严禁违规新购置车辆。在实施方案下发之日起至各地区和有关部门重新核定编制和配备标准前,原则上暂停新购置车辆;确需购置的,须报上一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现有车辆数超过新编制标准的,一律不准新增、更换车辆,逐步达到新编制要求。
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地区和部门,要对现有公务用车进行登记自查,对违反规定的予以纠正处理。
落实公车使用登记、公示制度
方案中要求,各市区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公务车管理的规章制度。其中关于日常管理方面,要求严格落实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回单位停放制度和节假日封存制度;全面推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制度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逐步建立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
专项治理六类公务用车
实施方案中的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专项治理内容包括六类。分别是:
超编制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是指违反中央或省上公务用车编制规定,超额配备使用、未经审批配备使用、不在编制内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是指超出中央或省上公务用车排气量或价格等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违反规定换车、借车,是指擅自采取折旧变卖、转送下属单位、提前报废等方式处理能够正常使用的公务用车,利用职权以各种名义借用、调用、换用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的车辆。
摊派款项购车,是指向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摊派款项购买车辆,或擅自接受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赠送的车辆,以及摊派、转嫁车辆运行费用。
豪华装饰公务用车,是指增加公务用车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公车私用,是指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
6月20日前填表上报
专项治理从即日起开始,持续到2011年年底。治理范围包括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6月10日前,各单位要对公务用车进行登记,登记情况要在本单位公示,登记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对违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各市(区)(包括党委、人大、政府、纪委、政协、检察院、法院)和省直机关各部门,要审核本单位登记表,注明“相对固定用车”、“保证工作用车”和 “一般公务用车”,6月20日前上报。
西安市、延安市、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委政法委、省军区、省检察院、省法院负责对省部级干部专车配备使用情况进行登记自查,于5月25日前填表上报。
按调剂、公开拍卖处理违规车
对违规车辆的处理,将本着厉行节约、避免浪费的原则进行,严禁擅自处理违规车辆。
对属于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的超标车,能调剂使用的,优先调剂使用;
不能调剂使用、实际价值又高于新配备价格标准的,一般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拍卖;
继续使用的,必须符合新编制要求,属于地方党政机关的报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省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对属于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的超编车和摊派款项购车,一律收缴,并按调剂使用、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理,拍卖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
对违反规定换车、借车的,须报本级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换回、退回。
今年4月25日以后购置的违规车辆按顶风违纪处理。
越野车禁作领导固定用车
方案中明确,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但须严格审批程序,纳入车辆编制,实行集中管理,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对上级下拨车辆和下拨专项资金所购车辆以及接受赠送车辆,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不符合中省和各市区有关规定的,按照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纠正处理。
现有车辆超编不得新购
凡是提拔、交流的干部,必须优先使用单位现有车辆,严禁占用其他单位车辆,严禁违规新购置车辆。在实施方案下发之日起至各地区和有关部门重新核定编制和配备标准前,原则上暂停新购置车辆;确需购置的,须报上一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现有车辆数超过新编制标准的,一律不准新增、更换车辆,逐步达到新编制要求。
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地区和部门,要对现有公务用车进行登记自查,对违反规定的予以纠正处理。
落实公车使用登记、公示制度
方案中要求,各市区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公务车管理的规章制度。其中关于日常管理方面,要求严格落实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回单位停放制度和节假日封存制度;全面推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制度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逐步建立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