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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循私舞弊 办人情案 愚弄百姓渭 南 中 院 刘 爱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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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刘爱英办人情案,徇私舞弊,愚弄并坑害我利益的情况列陈如下:
1. 本案按照市中院的内部分管案件的规定,在澄城县法院每一次判决后,上诉到中院,应由民二庭管辖。此时已不在民二庭调至赔偿办作主任的刘爱英,由于此前接受了在渭南市都邦保险的经理李延军之脱人的说请,在没有接见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情况下,即没有开展任何工作的情况下,仍然将此案带至赔偿办,公然办理人情案,其意为都邦保险公司经理“立功”的行为跃然而显。
2. 在案件没有进行任何审理的情况下,刘爱英就将此案的结果告知被上诉人李军军,此案要发回重审。以至于在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刘爱英走程序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的时候,李军军脱口而出“你就发回重审吧!”此后,此案果然发回重审。
3. 此案发回重审,在澄城县法院作出第二次判决后,案件再次上诉到中院,到刘爱英手中,在没有进行任何审理和会议的情况下,刘爱英说:“你和李军军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是无效的。”我不明白,车是我的,我与李军军的协议怎么就无效了呢?刘爱英这种赤裸裸的徇私舞弊偏袒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是令上诉人的我难以容忍的。如此这样,我还有必要再开庭,再等判决吗?刘爱英这种未经审判,先入为主的做法本身是极端错误的。
4. 在刘爱英未经审判,说我与李军军协议无效后,就开始愚弄我。她说:“协议无效,要鉴定你的车营运损失”,让我在笔录上签了字。结果在刘爱英向价格部门出委托书时,徇私舞弊将委托鉴定“车辆营运损失”的事项变成鉴定“租赁费”。营运损失能和租赁费划等号吗?显然不能。按刘爱英的逻辑,和我同一天以相同方式接的同类车,以及同类车的其他陕西省境内经营车的人早就全部倒闭完了,不会再有人再搞这样的营生了。但并未如此,他们一个个都发家致富了。刘爱英这种徇私舞弊,偷梁换柱的做法实在太卑鄙了。
我看到这个鉴定非所鉴定的结论,质问刘爱英,并以当时的录音为证时,刘爱英仍然在我面前大耍法官威风。
在此案二次到中院刘爱英手中时,本应该审请其回避而幻想刘爱英不至于这么坏,结果一步步被刘爱英愚弄到几乎不能维护自己权益的情况下,



1楼2011-08-03 11:3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