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猴子伤人,谁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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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12日是个不吉祥的日子,我的朋友随公司一行8人游太白山,下午四时许,返程下山途中如厕,我朋友刚出厕所门,突然有一只猴子窜到眼前,爬到朋友的左肩上,又跳了下来,紧接着死死地抱住我朋友的左腿,使劲的撕咬,一行人都惊呆了,不知所措,我朋友大声喊叫却未得到距之十几米处手拿驱猴杆的管理员的救助;朋友束手无策,无法摆脱恶猴的反复撕咬,小腿上被猴子尖利的牙齿咬开了几道口子,流血不止······在场的太白山管理人员也不理睬此事,无奈何啊,同事们为了朋友的安全,不敢延误治疗时间急忙将受伤的朋友送到了山口西边的诊所处理伤口,尔后怕感染就匆匆赶回西安,在医院注射了疫苗······
本来以为伤势不会对身体和工作有太大影响,朋友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就没有及时找太白山旅游管理处处理此事;但事发次日,朋友的伤口越发严重,无法上班工作,随后就电话联系了太白山旅游管理处,工作人员当时答应的还不错,说是让先看病,他们会向领导反应此事,随后派人过来处理此事,结果会电话通知当事人;等了一天朋友未等到对方电话,第三天朋友们打了几个电话,接话员推脱说领导不在,等领导回来就会处理此事,就这样不断地推诿,至今都没有任何结果,我朋友为看病休息误工了一个多月,看病误工损失几千元,腿上留下了永久的疤痕,更重要的是心理和精神上留下了难以磨灭的创伤······
猴子咬伤、抓伤市民,到底由谁来“埋单”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除非由于受害人过错或第三人过错。动物致人损害属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原则,因此这里的过错应作狭义解释,以故意为限。这里的动物指人工饲养的动物,包括农村的家禽家畜;城市的家庭宠物,马戏团、动物园饲养的动物,但不包括国家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动物,后者伤人或损害财产,应由国家负补偿责任。
据了解,2002年7月5日,新华网报道:济南市9岁刘润峰被路边蹿出一只猴子咬到胳膊。胳膊上留下了一道7公分左右的伤疤,园区领导看过后表示同情,并安排车辆和工作人员将刘润峰及家人送到山下医院及时治疗,后经法院判定,赔偿医疗费2394.90元、交通费480元、门票款80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
此类事情的发生,作为园区和游客都不愿意看到,但是作为管理方太白山旅游管理处首先应该把游客安全放在第一位,发生猴子伤人后,应及时把受伤者送到医院得到有效治疗。而采取不闻不问,推诿不理从本质上来讲是错误的,导致后果可能会更加严重,我们希望太白山旅游管理处领导能够重视园区的管理,真正给游客带来安全的旅游环境,让游客高兴而来,满意而去。但是从太白山回来至今,时间跨度近3个月,太白山旅游管理处连一个慰问的电话都没有。 对此,我们难以接受!欢迎广大读者、专家就此发表看法,给太白山旅游管理处进行有效的舆论监督,还市民一个安全祥和的旅游环境!!!
当事人电话:13891977618 梁女士



1楼2011-08-16 23:29回复
    公园要加强应急措施,保证游客安全,发生问题要承担责任,否则,谁还敢来玩啊


    2楼2011-08-18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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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09 20: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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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楼2011-08-18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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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楼2011-08-19 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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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楼2011-09-08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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