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太原8月4日电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刘云伶、武敌
一个横行乡里的“土霸王”被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0年(合并执行20年)后,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时,竟减判为3年,并于宣判的当日释放。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调查这个离奇判决,牵出了一桩部分法官收受巨额贿赂的“案中案”。
恶行累累的“土霸王”
周腊成是泽州县巴公二村村民,1984年至2001年在该村任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逐步蜕变为横行乡里的“土霸王”,恶行累累。根据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周腊成犯有偷税罪、职务侵占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行贿罪等7项罪名33起犯罪事实。这些犯罪事实在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调查组赴当地调查后都得到确认。
据晋城市检察院指控,1994年至2001年5月间,周腊成利用职务之便,用其私有的三辆汽车在巴公二村村办集体“春城煤矿”“春城二矿”拉煤,卖给晋城巴公电力实业总部,将巴公电力实业总部付款总计552万余元转入自己个人账户。此外,由于周腊成指使煤矿对其拉走的煤不入账、不过磅、不计入产量,致使煤矿对拉煤的准确数量无法统计。
这期间,周腊成指使“春城煤矿”矿长和会计采取瞒报收入、虚假申报等手段偷税1410多万元。
更令村民们难以容忍的是周腊成在任期间的种种恃强凌弱行为。
1986年至2001年,上到70多岁老人,下至10余岁孩童,从镇党委书记到普通村民,周腊成想打骂谁就打骂谁。因未被安排参加一位省领导出席的座谈会,周腊成殴打当时的巴公镇党委书记张太生,并拉砖到镇政府大院,扬言要封住党委书记的办公室。1997年,因巴公派出所巡逻人员查扣了巴公二村一辆违规行驶的大卡车,周腊成便指使人驾驶另两辆车堵住派出所门口长达40分钟。就在晋城市检察院对周腊成进行调查时,因检察官进村后不接受他的宴请,周腊成竟一巴掌将其帽子打飞。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周腊成先后共向108名党政干部行贿。仅在1996年至2000年间,他就先后向泽州县巴公镇两任党委书记、镇长共4人行贿17万元,并于1997年至2001年间,向晋城电力分公司城郊电业局长常新天、泽州县国税局副局长张春荣等人行贿共计12万元。一审判决后,这些干部都受到了处理。
荒唐的二审判决
离奇的是,周腊成如此劣迹斑斑,山西省高院于2004年6月24日作出的二审判决,竟将其罪行陡减为4宗6起犯罪事实。更“巧”的是,二审判决周腊成的刑期自2001年6月25日至2004年6月24日,这个被当地百姓指认和司法机关认定了诸多罪行的“土霸王”,于判决当日便被释放。
荒唐的二审判决激怒了群众。2005年初,巴公二村百姓将此情况反映到山西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赴晋城市和巴公二村周密调查后发现,省高院部分法官在审理周腊成一案时,煞费心机地采取伪造证据等种种手段,抹掉或减轻了周腊成的罪行。
二审法官审理该案时,指使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出具虚假的《产权界定意见书》,把“春城煤矿”认定为周腊成个人的煤矿,这样就把一审法院判定周腊成犯职务侵占罪的14年刑期一笔抹掉。事实上,该煤矿在1982年就开始筹建并生产,而周腊成在1984年才任村委会主任和参与煤矿管理。更荒唐的是,在同一份判决书中,二审法官又以周腊成同“春城煤矿”无关为由,抹掉了一审判定的周腊成的偷税罪。
对一审认定的周腊成行贿罪,二审判决认定了周腊成送钱的事实,却以“没有口头明确请托事项”“无论谁分管都是一项工作”等原因为由,认定其不构成犯罪。
就一审认定的周腊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犯罪部分,二审判决也以“证据不足”“事出有因”等为由不认定为犯罪。晋城市检察院对此提出了抗诉。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刘云伶、武敌
一个横行乡里的“土霸王”被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0年(合并执行20年)后,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时,竟减判为3年,并于宣判的当日释放。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调查这个离奇判决,牵出了一桩部分法官收受巨额贿赂的“案中案”。
恶行累累的“土霸王”
周腊成是泽州县巴公二村村民,1984年至2001年在该村任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逐步蜕变为横行乡里的“土霸王”,恶行累累。根据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周腊成犯有偷税罪、职务侵占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行贿罪等7项罪名33起犯罪事实。这些犯罪事实在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调查组赴当地调查后都得到确认。
据晋城市检察院指控,1994年至2001年5月间,周腊成利用职务之便,用其私有的三辆汽车在巴公二村村办集体“春城煤矿”“春城二矿”拉煤,卖给晋城巴公电力实业总部,将巴公电力实业总部付款总计552万余元转入自己个人账户。此外,由于周腊成指使煤矿对其拉走的煤不入账、不过磅、不计入产量,致使煤矿对拉煤的准确数量无法统计。
这期间,周腊成指使“春城煤矿”矿长和会计采取瞒报收入、虚假申报等手段偷税1410多万元。
更令村民们难以容忍的是周腊成在任期间的种种恃强凌弱行为。
1986年至2001年,上到70多岁老人,下至10余岁孩童,从镇党委书记到普通村民,周腊成想打骂谁就打骂谁。因未被安排参加一位省领导出席的座谈会,周腊成殴打当时的巴公镇党委书记张太生,并拉砖到镇政府大院,扬言要封住党委书记的办公室。1997年,因巴公派出所巡逻人员查扣了巴公二村一辆违规行驶的大卡车,周腊成便指使人驾驶另两辆车堵住派出所门口长达40分钟。就在晋城市检察院对周腊成进行调查时,因检察官进村后不接受他的宴请,周腊成竟一巴掌将其帽子打飞。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周腊成先后共向108名党政干部行贿。仅在1996年至2000年间,他就先后向泽州县巴公镇两任党委书记、镇长共4人行贿17万元,并于1997年至2001年间,向晋城电力分公司城郊电业局长常新天、泽州县国税局副局长张春荣等人行贿共计12万元。一审判决后,这些干部都受到了处理。
荒唐的二审判决
离奇的是,周腊成如此劣迹斑斑,山西省高院于2004年6月24日作出的二审判决,竟将其罪行陡减为4宗6起犯罪事实。更“巧”的是,二审判决周腊成的刑期自2001年6月25日至2004年6月24日,这个被当地百姓指认和司法机关认定了诸多罪行的“土霸王”,于判决当日便被释放。
荒唐的二审判决激怒了群众。2005年初,巴公二村百姓将此情况反映到山西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赴晋城市和巴公二村周密调查后发现,省高院部分法官在审理周腊成一案时,煞费心机地采取伪造证据等种种手段,抹掉或减轻了周腊成的罪行。
二审法官审理该案时,指使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出具虚假的《产权界定意见书》,把“春城煤矿”认定为周腊成个人的煤矿,这样就把一审法院判定周腊成犯职务侵占罪的14年刑期一笔抹掉。事实上,该煤矿在1982年就开始筹建并生产,而周腊成在1984年才任村委会主任和参与煤矿管理。更荒唐的是,在同一份判决书中,二审法官又以周腊成同“春城煤矿”无关为由,抹掉了一审判定的周腊成的偷税罪。
对一审认定的周腊成行贿罪,二审判决认定了周腊成送钱的事实,却以“没有口头明确请托事项”“无论谁分管都是一项工作”等原因为由,认定其不构成犯罪。
就一审认定的周腊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犯罪部分,二审判决也以“证据不足”“事出有因”等为由不认定为犯罪。晋城市检察院对此提出了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