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交通事故证明书是证据的一种,其证明效力由法院审查决定,因此不能说交J拥有认定事故的最终权力。
有个王家的人向我提了一个问题,说有“交通事故证明书”,问我怎么看许案是否属于交通事故问题。
我对许案一直保持三个观点:1、不属于交通事故 2、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 3、王老太证据不足 。王家要打这个官司,必须越过这三关。这里我再重复讲一次第1点。
交通事故证明书是**作出的。但是否表示法院就必须采纳**作出的认定呢?
答案是否定的。事实上,法院拥有极大的权力,法官可以认定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也可以改变责任分配。这是因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进入审判程序后,它的一个属性就是证据(书证)。既然是证据,那就要经过质证、审查,再由法官决定是否采纳。并不意味着交J出了证明书,那就是百分百的绝对证明了许案就是交通事故。
所以我们在一审判决书中会看到如下文字:“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到上因过错或者以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依法规定,车辆与行人是否发生物理接触并不影响交通事故的成立,假设被告在交通对的字数及法庭的陈述成立,即双方并未法身碰撞,原告系自己摔倒受伤,但被告在并道后发现原告时距离原告只有4、5米,在此短距离内作用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被告车辆向其驶去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综上、原、被盗之间是否发生物理接触,本案纠纷都属于交通事故争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
这段话是法官对交通事故的定义的理解,也就是法官重新确认了一遍——这是交通事故。如果交通事故定义是由交J决定的,法官只需要直接引用交J认定书即可,不必长篇累牍再重新作出说明。这段话就说明法官拥有认定(或否定)交通事故是否成立的权力,和具体责任分配的权力。
实践中,法官为了维护与交J作出认定的既判力,以及行政行为保留的考虑,一般不会对交通事故证明书(或认定书)作出相反的认定。这就使人误以为是交J有权确认是否是交通事故。实际上,真正拥有最后审查权力的,乃是法院的法官。法官可以对交通事故是否成立及具体责任分配,作出与交J完全不同的认定。如北京一中院(2006)一中民终字第14405号判决,法院就没有采信**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而是根据现有证据作出判决(参见高海鹏法官著:《交通损害赔偿焦点难点指引》,第298-299页)。
结语
交J作出的认定书(或证明书)系证据的一种,是否采纳需要经过双方质证、法院审查后决定。因此不能说,交j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书,就一定说许构成了交通事故。这就好比**抓一个人,出具了拘留证,但不代表这个人就一定犯罪了一样。最终是否构成交通事故,权力依然掌握在法官手里面。
有个王家的人向我提了一个问题,说有“交通事故证明书”,问我怎么看许案是否属于交通事故问题。
我对许案一直保持三个观点:1、不属于交通事故 2、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 3、王老太证据不足 。王家要打这个官司,必须越过这三关。这里我再重复讲一次第1点。
交通事故证明书是**作出的。但是否表示法院就必须采纳**作出的认定呢?
答案是否定的。事实上,法院拥有极大的权力,法官可以认定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也可以改变责任分配。这是因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进入审判程序后,它的一个属性就是证据(书证)。既然是证据,那就要经过质证、审查,再由法官决定是否采纳。并不意味着交J出了证明书,那就是百分百的绝对证明了许案就是交通事故。
所以我们在一审判决书中会看到如下文字:“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到上因过错或者以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依法规定,车辆与行人是否发生物理接触并不影响交通事故的成立,假设被告在交通对的字数及法庭的陈述成立,即双方并未法身碰撞,原告系自己摔倒受伤,但被告在并道后发现原告时距离原告只有4、5米,在此短距离内作用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被告车辆向其驶去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综上、原、被盗之间是否发生物理接触,本案纠纷都属于交通事故争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
这段话是法官对交通事故的定义的理解,也就是法官重新确认了一遍——这是交通事故。如果交通事故定义是由交J决定的,法官只需要直接引用交J认定书即可,不必长篇累牍再重新作出说明。这段话就说明法官拥有认定(或否定)交通事故是否成立的权力,和具体责任分配的权力。
实践中,法官为了维护与交J作出认定的既判力,以及行政行为保留的考虑,一般不会对交通事故证明书(或认定书)作出相反的认定。这就使人误以为是交J有权确认是否是交通事故。实际上,真正拥有最后审查权力的,乃是法院的法官。法官可以对交通事故是否成立及具体责任分配,作出与交J完全不同的认定。如北京一中院(2006)一中民终字第14405号判决,法院就没有采信**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而是根据现有证据作出判决(参见高海鹏法官著:《交通损害赔偿焦点难点指引》,第298-299页)。
结语
交J作出的认定书(或证明书)系证据的一种,是否采纳需要经过双方质证、法院审查后决定。因此不能说,交j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书,就一定说许构成了交通事故。这就好比**抓一个人,出具了拘留证,但不代表这个人就一定犯罪了一样。最终是否构成交通事故,权力依然掌握在法官手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