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采煤部分
第一条 煤壁要平直,与顶、底板垂直。伞檐长度超过1m时,其最大突出部分,薄煤层不超过150mm,中厚以上煤层不超过200mm;伞檐长度在1m以下时,伞檐最突出部分薄煤层不超过200mm;中厚以上煤层不超过250mm,超过规定每米处罚责任人50 元。
第二条 工作面顶底板要割平,顶底板出现台阶100mm以上,处罚煤机司机50元。
第三条 工作面采高不在规程规定的范围内处罚责任人100元。采高过低造成过机高度不够,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条 采煤机停机要停在顶板完好无片帮处及便于检修的地点,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条 煤机司机在割煤时割网,处罚责任人 50 元。
第六条 煤机割出的锚杆及经纬网,在滚筒上不及时处理继续割煤,处罚责任人50元。
第七条 煤机司机在进机头、机尾及探巷时割坏单体,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八条 煤机司机进机尾时割坏电缆,由机电科牵头组织进行分析原因,并下达处理通报。
第九条 工作面的支架需达到初撑力的要求,动态移架时,每块压力表达到初撑力要求,达不到的每架处罚责任人50元。遇顶板破碎时根据现场情况制定相应技术措施。
第十条 工作结束后,溜子要找直,达到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要求,一处不直,处罚责任人50元。
第十一条 支架要排成一条直线,其偏差不得超过±50mm,达不到要求每架处罚责任人50元。
第十二条 支架中心距按作业规程要求,偏差不超过±100mm,达不到要求每处处罚责任人 50元。
第十三条 相邻支架间不能有明显错茬(不超过顶梁侧护板高的2/3),支架不挤、不咬,否则每处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十四条 因管理不到位、责任心不强,造成架前漏顶,处罚责任人100-1000元并分析处理。
第十五条 相邻支架顶梁间隙不超过规定(<200mm),否则处罚责任人 100 元。
第十六条 支架立柱行程不得小于200mm,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架。
第十七条 工作面正常支架立柱行程不大于900mm,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架。
第十八条 机头、机尾端头支架网子超出支架500mm,正负不小于100mm,并与巷道老网进行合理搭接,否则处罚责任人50 元。
第十九条 支架顶梁与顶板平行支设,其最大仰俯角<7°,否则处罚责任人50 元/架。
第二十条 综采支架要垂直顶底板,歪斜<±5°,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架。
第二十一条 综采支架不漏液、不窜液、不卸载,结构件完好,连接可靠,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处。
第二十二条 三机司机要加强责任心,开机时各司机不允许擅离职守,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十三条 工作面生产过程中割出的锚杆未能捡出,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十四条 出煤过程中,皮带跑偏影响生产,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十五条 缩完皮带后,保证自移装置与皮带架杆搭接合理不跑偏,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
第二十六条 生产过程中由于司机责任心不强造成前后部及转载机压死,影响生产处罚责任人200元,情况严重的另行分析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出煤时有锚杆在前部或后部及转载机链子上,不进行处理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十八条 工作面输送机与转载机搭接合理,底链不拉回头煤。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十九条 拉移支架时挤坏喇叭及喇叭线影响正常生产,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十条 工作面拉移支架时损坏压力表,处罚责任人50元。
第三十一条 由于负荷大造成前后部运输机闸盘损坏,矿有关部门组织分析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由于超负荷或人为造成转载机液力耦合器损坏,矿有关部门组织分析处理。
第一条 煤壁要平直,与顶、底板垂直。伞檐长度超过1m时,其最大突出部分,薄煤层不超过150mm,中厚以上煤层不超过200mm;伞檐长度在1m以下时,伞檐最突出部分薄煤层不超过200mm;中厚以上煤层不超过250mm,超过规定每米处罚责任人50 元。
第二条 工作面顶底板要割平,顶底板出现台阶100mm以上,处罚煤机司机50元。
第三条 工作面采高不在规程规定的范围内处罚责任人100元。采高过低造成过机高度不够,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条 采煤机停机要停在顶板完好无片帮处及便于检修的地点,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条 煤机司机在割煤时割网,处罚责任人 50 元。
第六条 煤机割出的锚杆及经纬网,在滚筒上不及时处理继续割煤,处罚责任人50元。
第七条 煤机司机在进机头、机尾及探巷时割坏单体,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八条 煤机司机进机尾时割坏电缆,由机电科牵头组织进行分析原因,并下达处理通报。
第九条 工作面的支架需达到初撑力的要求,动态移架时,每块压力表达到初撑力要求,达不到的每架处罚责任人50元。遇顶板破碎时根据现场情况制定相应技术措施。
第十条 工作结束后,溜子要找直,达到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要求,一处不直,处罚责任人50元。
第十一条 支架要排成一条直线,其偏差不得超过±50mm,达不到要求每架处罚责任人50元。
第十二条 支架中心距按作业规程要求,偏差不超过±100mm,达不到要求每处处罚责任人 50元。
第十三条 相邻支架间不能有明显错茬(不超过顶梁侧护板高的2/3),支架不挤、不咬,否则每处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十四条 因管理不到位、责任心不强,造成架前漏顶,处罚责任人100-1000元并分析处理。
第十五条 相邻支架顶梁间隙不超过规定(<200mm),否则处罚责任人 100 元。
第十六条 支架立柱行程不得小于200mm,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架。
第十七条 工作面正常支架立柱行程不大于900mm,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架。
第十八条 机头、机尾端头支架网子超出支架500mm,正负不小于100mm,并与巷道老网进行合理搭接,否则处罚责任人50 元。
第十九条 支架顶梁与顶板平行支设,其最大仰俯角<7°,否则处罚责任人50 元/架。
第二十条 综采支架要垂直顶底板,歪斜<±5°,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架。
第二十一条 综采支架不漏液、不窜液、不卸载,结构件完好,连接可靠,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处。
第二十二条 三机司机要加强责任心,开机时各司机不允许擅离职守,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十三条 工作面生产过程中割出的锚杆未能捡出,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十四条 出煤过程中,皮带跑偏影响生产,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十五条 缩完皮带后,保证自移装置与皮带架杆搭接合理不跑偏,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
第二十六条 生产过程中由于司机责任心不强造成前后部及转载机压死,影响生产处罚责任人200元,情况严重的另行分析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出煤时有锚杆在前部或后部及转载机链子上,不进行处理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十八条 工作面输送机与转载机搭接合理,底链不拉回头煤。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十九条 拉移支架时挤坏喇叭及喇叭线影响正常生产,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十条 工作面拉移支架时损坏压力表,处罚责任人50元。
第三十一条 由于负荷大造成前后部运输机闸盘损坏,矿有关部门组织分析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由于超负荷或人为造成转载机液力耦合器损坏,矿有关部门组织分析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