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硕担保:欺诈网络虚拟财产是否构成犯罪
对于大多数轻微的欺诈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可以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进行惩治的。而对于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的欺诈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其能否确认为犯罪?
学术界存在很大的争议,目前主要存在着肯定说和否定说。
(一) 否定说与肯定说之述评
1.
否定说。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对于欺诈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不应确认为犯罪,其主要理由如下:首先,从我国刑法对欺诈罪的认定来看,欺诈罪的构成标准之一就是“数额较大”。目前虚拟财产的所谓买卖并不存在规范的市场交易机制,其价格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确定:一是游戏开发商在出售虚拟财产时的自定价格,二是玩家之间私下的交易价格。这两种价格确定方式都具有极大的随意性,价格可变性极大,一件游戏装备的价格动辄以从几十元到几千元甚至到上万元不等。这样使得虚拟财产价值的确定在当前存在相当的难度。基于此,有人对虚拟财产是否存在价值提出了怀疑。其次,将欺诈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犯罪化,这不符合刑法的谦抑原则。对于某些危害社会的行为国家只有运用民事的、行政的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抑制时,才能运用刑法的方法,亦即通过刑事立法将其规定为犯罪或在可能的情况下通过积极的刑法解释达到保护法益的目的。基于此,有人主张,欺诈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由于其发生在网络虚拟空间内,其社会危害性较之普通的欺诈罪小,因此,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不符合刑法谦抑原则。再次,还有学者站在价值分析的角度提出,网络游戏本身就是玩物,有很大的负面影响,对青少年的危害很大。通过刑法保护其实施,是对这种危害的进一步加深和扩大,并且,泛滥成灾的网游给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造成了严重的障碍;虽然其能带来经济利益,但我们不能把经济利益放在第一位,应该把社会责任和社会道义放在更为重要的位置。所以,我国不应用刑法来保护网络虚拟财产[4
] 。
否定说的观点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关于对数额较大的认定。虽然目前对虚拟财产价值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但绝不能因此来否定虚拟财产的价值。这如同不能因为某件事很有难度就否认这件事的存在一样。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可以通过逐步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机制进行认定。在认定过程中,可以考虑虚拟财产的社会认同度,因为有些犯罪人在欺诈网络虚拟财产的时候是以一种“游戏”的心态出现,既不知道其真实的价值,也不知道其行为是否触犯了刑律。
其次,关于刑法的谦抑原则。否定说忽视了欺诈、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网络游戏中发生的大量的欺诈、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以及一些涉及受害人利益的网上欺诈、盗窃行为,使得许多网络人在上网过程中处于不安状态,而**司法机关也为此类案件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而置之不理,这其实客观上助长了违法犯罪分子的贪婪。应当指出的是,网游早已不是过去单个的电脑游戏项目,而是一个已形成庞大消费群体的一种独立的经济产业,这一产业对国家的第三产业发展尤为重要。从这样一个大背景去观察微观的网络游戏欺诈、盗窃行为,就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言,必须用刑罚的手段予以打击。因此,欺诈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的犯罪化并不违背刑法谦抑原则。
最后,关于刑法的价值分析。此说只注意到了网络虚拟财产对社会产生的负面效应,而忽视了欺诈、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欺诈、盗窃网络虚拟财产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小于普通的欺诈、盗窃罪之社会危害性。因此,不能因为网络虚拟财产会给社会带来负面效应就放纵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欺诈、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这就如同不能因为某人是罪犯而践踏其基本权利一样。
2.
肯定说。持肯定说的学者则认为,可以将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的欺诈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归为犯罪并用刑法予以惩治。其主要理由有二:第一,就现实司法状况而言,随着网络的深入普及,网游、QQ
等新型产业得到了飞速发展。据有关数据表明,在未来的5 年内,我国网络游戏产业总值将以200 %的增幅递增,达到100
亿元人民币。这些产业的兴起让玩家尽享虚拟世界乐趣的同时,也正受到网络犯罪的侵扰。盗取、欺诈QQ号和网络游戏帐号、道具等现象是极为常见的情形。可见,网络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刑法的任务就在于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做出刑罚上的应对。虚拟财产犯罪已经严重危及到这个新兴产业的发展,其社会危害性已经可以切实感知。法律在网络空间中的缺位,其结果只能是司法实践的尴尬和网络权益人的损失,间接的损害更是深远。网络犯罪日益严重,法律应对措施的过于木讷,都要求我们及时对法律做出调整,更好地应对司法实际[5
]
。第二,域外立法已将虚拟财产纳入必需品法律管制范围。在游戏业发达的韩国、日本以及我国香港、台湾等地,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都已做出明确规定。韩国法律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台湾法务部已经做出解释,确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和账户都属存在于服务器的电磁记录。而电磁记录在刑法欺诈及盗窃罪中均可看作动产,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这就直接承认了网络虚拟财产所具有的财产价值,在网络游戏中窃取他人虚拟财物被视为犯罪行为,最高可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还处罚金。上述国家和地区,在网络发展初期也经历了和我国目前相类似的情况,但是,现实的犯罪状况使人们不得不更新观念,提高认识。我国当前正处于网络产业迅猛增长时期,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对我们来说不失为一个明智而有效的选择。
应当指出,肯定说明确主张将欺诈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归为犯罪是值得称道的,但是其依据缺乏说服力,仅从我国大陆现实司法状况以及域外立法状况的角度来给欺诈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定性,并没有揭示出这一行为的本质特征。
对于大多数轻微的欺诈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可以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进行惩治的。而对于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的欺诈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其能否确认为犯罪?
学术界存在很大的争议,目前主要存在着肯定说和否定说。
(一) 否定说与肯定说之述评
1.
否定说。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对于欺诈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不应确认为犯罪,其主要理由如下:首先,从我国刑法对欺诈罪的认定来看,欺诈罪的构成标准之一就是“数额较大”。目前虚拟财产的所谓买卖并不存在规范的市场交易机制,其价格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确定:一是游戏开发商在出售虚拟财产时的自定价格,二是玩家之间私下的交易价格。这两种价格确定方式都具有极大的随意性,价格可变性极大,一件游戏装备的价格动辄以从几十元到几千元甚至到上万元不等。这样使得虚拟财产价值的确定在当前存在相当的难度。基于此,有人对虚拟财产是否存在价值提出了怀疑。其次,将欺诈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犯罪化,这不符合刑法的谦抑原则。对于某些危害社会的行为国家只有运用民事的、行政的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抑制时,才能运用刑法的方法,亦即通过刑事立法将其规定为犯罪或在可能的情况下通过积极的刑法解释达到保护法益的目的。基于此,有人主张,欺诈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由于其发生在网络虚拟空间内,其社会危害性较之普通的欺诈罪小,因此,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不符合刑法谦抑原则。再次,还有学者站在价值分析的角度提出,网络游戏本身就是玩物,有很大的负面影响,对青少年的危害很大。通过刑法保护其实施,是对这种危害的进一步加深和扩大,并且,泛滥成灾的网游给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造成了严重的障碍;虽然其能带来经济利益,但我们不能把经济利益放在第一位,应该把社会责任和社会道义放在更为重要的位置。所以,我国不应用刑法来保护网络虚拟财产[4
] 。
否定说的观点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关于对数额较大的认定。虽然目前对虚拟财产价值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但绝不能因此来否定虚拟财产的价值。这如同不能因为某件事很有难度就否认这件事的存在一样。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可以通过逐步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机制进行认定。在认定过程中,可以考虑虚拟财产的社会认同度,因为有些犯罪人在欺诈网络虚拟财产的时候是以一种“游戏”的心态出现,既不知道其真实的价值,也不知道其行为是否触犯了刑律。
其次,关于刑法的谦抑原则。否定说忽视了欺诈、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网络游戏中发生的大量的欺诈、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以及一些涉及受害人利益的网上欺诈、盗窃行为,使得许多网络人在上网过程中处于不安状态,而**司法机关也为此类案件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而置之不理,这其实客观上助长了违法犯罪分子的贪婪。应当指出的是,网游早已不是过去单个的电脑游戏项目,而是一个已形成庞大消费群体的一种独立的经济产业,这一产业对国家的第三产业发展尤为重要。从这样一个大背景去观察微观的网络游戏欺诈、盗窃行为,就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言,必须用刑罚的手段予以打击。因此,欺诈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的犯罪化并不违背刑法谦抑原则。
最后,关于刑法的价值分析。此说只注意到了网络虚拟财产对社会产生的负面效应,而忽视了欺诈、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欺诈、盗窃网络虚拟财产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小于普通的欺诈、盗窃罪之社会危害性。因此,不能因为网络虚拟财产会给社会带来负面效应就放纵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欺诈、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这就如同不能因为某人是罪犯而践踏其基本权利一样。
2.
肯定说。持肯定说的学者则认为,可以将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的欺诈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归为犯罪并用刑法予以惩治。其主要理由有二:第一,就现实司法状况而言,随着网络的深入普及,网游、QQ
等新型产业得到了飞速发展。据有关数据表明,在未来的5 年内,我国网络游戏产业总值将以200 %的增幅递增,达到100
亿元人民币。这些产业的兴起让玩家尽享虚拟世界乐趣的同时,也正受到网络犯罪的侵扰。盗取、欺诈QQ号和网络游戏帐号、道具等现象是极为常见的情形。可见,网络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刑法的任务就在于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做出刑罚上的应对。虚拟财产犯罪已经严重危及到这个新兴产业的发展,其社会危害性已经可以切实感知。法律在网络空间中的缺位,其结果只能是司法实践的尴尬和网络权益人的损失,间接的损害更是深远。网络犯罪日益严重,法律应对措施的过于木讷,都要求我们及时对法律做出调整,更好地应对司法实际[5
]
。第二,域外立法已将虚拟财产纳入必需品法律管制范围。在游戏业发达的韩国、日本以及我国香港、台湾等地,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都已做出明确规定。韩国法律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台湾法务部已经做出解释,确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和账户都属存在于服务器的电磁记录。而电磁记录在刑法欺诈及盗窃罪中均可看作动产,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这就直接承认了网络虚拟财产所具有的财产价值,在网络游戏中窃取他人虚拟财物被视为犯罪行为,最高可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还处罚金。上述国家和地区,在网络发展初期也经历了和我国目前相类似的情况,但是,现实的犯罪状况使人们不得不更新观念,提高认识。我国当前正处于网络产业迅猛增长时期,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对我们来说不失为一个明智而有效的选择。
应当指出,肯定说明确主张将欺诈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归为犯罪是值得称道的,但是其依据缺乏说服力,仅从我国大陆现实司法状况以及域外立法状况的角度来给欺诈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定性,并没有揭示出这一行为的本质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