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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城柳波向运城政法委,芮城法院,芮城检察院拜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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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此元旦佳节到来之际,为响应党的十八大伟大号召,
已被芮城法院确认为芮城冤假错案受害人的柳波
携众亲友给芮城县委,芮城政法委,芮城法院,芮城检察院光说不做(放空话不干实事)的老爷们拜年了。
并为各位老爷们送上红包法律大礼包一个(内含新刑诉法,通俗易懂,只要小学毕业就能看懂)
柳波冤假错案刑事案因为冤,假,错的原因导致芮城法院一直找借口中止。
却在民事案上依法判柳波赢。(刑事案与民事案客观事实一致)
以此推理小学毕业的人都知道刑事案是个冤假错案。。所以法院一直拖着,中止着。
一起典型的徇私枉法,
公然置事实与法律不顾,故意颠倒黑白的冤,假,错案件。
现在虽然恢复黑白本来面目了,,但为何纠正错误的路这样漫长。拖了一年又一年。
你们该睁眼了,,新的政治局对你们有新的要求了,,不要再伤害老百姓的心了。。
2013元旦:政治局部署2013年反腐工作 要求动真格
期盼芮城县委,县政法委紧跟中央脚步
积极在网上回应网民诉求。。别说你们,不会打字。


1楼2013-01-01 15:45回复
     中止审理是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因出现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情形,而决定中止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182条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 1. 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2. 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3. 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 4. 不可抗力。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2楼2013-01-01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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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09 15:5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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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芮城法院中止的原因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而只是一审判了3年半,,二审被运城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还重审。。但又没法审,,因为案情简单的不能再简单,,就是颠倒黑白。。又不想摊上国家赔偿,,,,就这样拖着老百姓,,,芮城法院副院长带队一行数人前往洛阳找柳波亲友做工作,,,,和谐。。
      嘴上说得好,,就不办实事。。。拖,,,
      这几天闲了。把法院的自己认为自己程序错误的法律文书发上来,,,大家看看。。


      3楼2013-01-01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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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时俱进。。。
        政治局部署新年反腐:要出实招动真格


        6楼2013-01-02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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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城吧评说员: 我的意思是:只要对方有和谐解决诚意,你可以提出个方案让对方研究答复,当然,要做让步的思想准备。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承认错了是个大前提,在此前提下,一些细节可以忽略或者粗线条处理。向前看。
          理解你的观点。。。只不过角度不同
          实际上,,司法机关的恢复黑白。前提是客观事实一直存在。客观司法事实并没有变化。。司法程序走到发回重审这一步,,它不得不恢复黑白,,,因为黑白颜色就一直在哪里,,并没有改变,,但它也不可能一直不恢复本色(因为下一任领导没必要把错案一直错下去吧。。那不是自取其辱?因为法律关系是谁办得案谁负责)
          主要是芮城前任检察长程建启,梁永安(在职副检)勾结芮城法院前任院长荆世星把黑说成是白的,白的说成是黑的。现在法院到好了,连法官都说:“这案子怎么办得,,简单的黑白怎么颠倒了。”。。。这可是徇私枉法的事。。牵涉到法律的严肃性。。牵涉到公平公正。
          这案子山西省人大王雅安主任签字两次要求依法处理。可芮城检察长一看离自己下岗时间近了,胆大妄为下令违法抓人,,柳波家属找到运城检察长郝跃伟。郝检要求芮城程建启年前把人放了。可芮城检察院顶着就是不放,年后不得不抓紧向法院公诉(它也不想公诉啊,可不公诉杂向运城郝检汇报里,只有硬着头皮说柳波罪大恶极,私下勾结芮城即将调走的法盲法官,直接不顾洛阳颜福民律师意见(当时颜律师首先表示此次刑事附带民事柳波案程序违法。这庭首先就违法了)这些个土皇帝们,,为了达到拾掇柳波的目的,召开一帮快退休的法盲法官,检察官,召开审委会。。因为召开审委会就可以以大案件的目的,定重罪。并且错案时你说十几个人都签字了,,你拾掇哪个法官把。
          就这样判了三年半。柳波上诉到运城。。可运城总不能都是法盲吧。。洛阳颜福民律师还没来得及到运城见办案法官。。运城法院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还重审。


          7楼2013-01-02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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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楼2013-01-03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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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城吧评说员: 请注意用词,冷静客观叙述事即可
              多谢提醒。。。
              想必没遇到这样被冤枉的事的人是难得体会到其中的愤慨的。。我也只是合理地抒发自己内心的想法。
              柳波出来后,,发出感慨,真的是想不到,2012年春节前芮城检察长亲临看守所,,威逼利诱柳波,只要你认罪,马上就放你出去,,你孩子就在外边等你,,你的老父亲还在家等你过年呢?
              而芮城检察院对柳波儿子是这样做工作的:“你劝劝你爸,,只要认罪,将来花点钱办一个免于刑事处分,也不用做牢,现在马上放人。我说我见不到人啊,他说:“我给你想想办法,给你安排一下。”这就是芮城检察院国家机关的工作作风。
              我对我所言事实,愿负相关法律责任,,我还备有相关举报录音。
              运城检察院,你们也真是的,接到我的控告也不是一年的事了,杂还不启动程序里,你们检察院可是垂直管理,上级有权监督下级院违法程序。


              11楼2013-01-04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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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天先抽出时间把法院说自己程序违法的再审书拍下,,传上来,,


                12楼2013-01-04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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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09 15: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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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去年一而再,再而三地向山西检察院,山西法院。山西纪委。运城市委。运城纪委。运城政法委,运城检察院,芮城县委,芮城政法委,芮城检察院。芮城法院无数次地发出控告信。。更是将控告信放在运城检察长郝跃伟的办公桌上。与运城检察院某副检深入交谈案件进度。
                  可是至今,,案件进展缓慢,,,拖老百姓的时间,,想拖垮老百姓,,这还是共产党的作风?
                  芮城县委,芮城政法委,芮城纪委至今没有回应,,,我知道你们不是看不见,,是太忙了
                  听坑头原村长说起过,芮城政法委曾找过他,询问过案件,,可结果,,是对是错,为何一直推诿。老百姓想讨个本属于自己的公道就这么难?


                  14楼2013-01-04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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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你说“可是到了今日,法院又说,以前检察院公诉的证据(本来就不能形成正常的证据链的证据)都是假证。”
                    网上发帖要讲事实重证据。说公诉证据是假证这句话相当严肃,明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5楼2013-01-05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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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上的评论员。。
                      感谢你的积极围观
                      楼主你说“可是到了今日,法院又说,以前检察院公诉的证据(本来就不能形成正常的证据链的证据)都是假证。”
                      我说的是事实,,,原先芮城检察院公诉时的证据目前,,已被法院调查清楚,都是假证。。有法院民事判决书为证,,明天白天我把它传上来,,给大家看看。。。
                      为什么说这是典型的打击报复故意制造的荒唐离奇怪案?
                      难道我没有依据会在这里实名举报,,,有哪闲工夫我不会去创造些家庭财富。。。
                      你对徇私枉法的理解力不够。。。我把证据贴出来,,,
                      你多加挑剔。。。谢谢围观。。。推动山西的司法进步,,,离不开你的关注怀疑。。。。
                      依法治国。。。而不是以权压法。。
                      再说句 一审公诉机关公诉人清晰地看到这是个冤假错案,,在法院判决书上就没有他的名字,只有检察院一个年幼无知小姑娘的名字。。。

                      正如律师上诉书所讲:“这岂不是故意剥夺公诉科长的出庭权利!”先把刑事上诉书贴上来。。你先看着,,,看清楚公诉机关伪造的“罪证”,,明天我再把法院判决书贴上来,,你对照下,,就明白了。。。如果我传不上来,,百度芮城柳波,,上诉书网上都有
                      


                      16楼2013-01-05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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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书生效后,张金存向我提出要求承包雷自强交回的61亩芦笋地(张金存依仗自己家族势力,并且通过村委以及法院领导出面),我不得不将该61亩承包给其。双方于2001年7月5日在法院签定合同,该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2001920日至2006920日止;每年101日交清下年度承包款再种地,逾期不交款,甲方(柳波)有权单方收回土地,中止合同,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张金存)承担


                        18楼2013-01-05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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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10月,在张金存当年芦笋采摘完毕后,向其收取下年度承包地款时,他却说:“芦笋收成不好,不挣钱,不愿意再承包了,款也不交了。对此只得委曲求全答应了他的要求。
                          20042月,在双方合同终止4个多月后,准备在此地栽植杨树时,张金存却带了家族成员野蛮的将我已栽好的两千余株杨树全部拔毁。柳波不得不求助“110”,**后来认为双方是经济纠纷,让双方自己协商,协商不成到法院打官司。
                          张金存为了达到其无偿长期霸占芦笋地的险恶用心,居然勾结司法机关个别“别有用心”的领导,芮城县检察院竟然于2004年5月24日以莫须有的罪名,诬蔑我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实施对其“逮捕”。广大秉公执法****义愤填膺,对个别领导践踏法律的行为,他们只得采用无声的抗议(没有抓捕我)。为此,我四处**《山西日报》,《山西市场导报》曾先后四次报道过此案,省人大王雅安,刘武德主任,省检察院自200753162200862113200972925日等十次督办,责成撤销该案。20108月,省人大王雅安副主任又一次批示此案,要求省检察机关认真处理此案(山西省高级检察院领导多次亲自接见我,明确表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当面向其表示歉意)。


                          19楼2013-01-05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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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芮城县个别领导置国家的法律不顾,于20101122将我投入看守所羁押。从而,“批捕”六年后,在当事人**控告已经初见成效,上级有关领导责令有关责任人立即撤销冤假错案,即将真相大白的关键时刻。基层司法机关却对我提起公诉,法院对我枉法裁判的“冤案”。
                            一、 法律在芮城县变成“魔术”,本案件程序严重的违法
                            其一:本案发生在2004219日,检察院于2004524日宣布对我“批准逮捕”。然而,让人啼笑皆非的是,时隔六年之后,2011429日芮城县(2011)芮刑初字第29号枉法刑事判决书,判我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所以,同一个案件,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时隔六年后对当事人判罪(有打击报复**人之嫌)。
                            其二:判决书公然为当事人牟取非法利益。按照判决书歪理邪说,其认定我为“破坏生产经营罪”。按照该犯罪侵犯的是“财产权”,而非“人身健康及生命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芮城县法院荒谬的将张金存列为本案件的原告(本案件在开庭时,我的辩护人即提出本案件不适用刑事附带民事程序,正当的理由被审判长驳回;作为负有法律监督公诉人,对合议庭的错误也不予纠正)。


                            20楼2013-01-05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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