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全民健身条例》的贯彻实施,积极开展健身教练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和认证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拟定于2013年1月在北京、江苏举办健身教练国家职业资格初、中级、高级培训班,考核鉴定合格者将获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国家体育总局联合颁发的健身教练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
(一)初级健身教练(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高等院校体育专业专科以上毕业证书。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并授课400小时以上。
(二)中级健身教练(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一级及以上运动员等级证书,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并授课达1500小时以上。 3.取得高等院校体育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
4.取得一级(含)以上运动员等级证书,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培训时间和地点
(一)培训时间
2013年1月15日至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