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社团干事要团结一致,工作上相互支持,相互帮助,相互监督,要注意自身修养和形象。
第二条 各个部门开展活动应本着互助,公平,公开进行,干事间应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互助、互爱。
第三条 各部门若未经同意,擅自开展活动,将给予组织者相应处罚并与考核制度挂钩,出现问题由相应组织者负责。
第四条 各部门干事应服从安排,分工合作,组织各项活动。对于多次拒不服从安排,不参加活动者,可视其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处罚并与考核制度挂钩。
第五条 对于上级部门下达的通知必须及时回复,并回复自己姓名,以便人员统计。通知人员必须认真做好登记,并及时上报,不得存在虚假与隐瞒。
第六条 在正式会议过程中,无故吵闹、喧哗、出言不逊、穿拖鞋或手机未设为无声状态者,根据情况将给予当场点名批评或上台作检讨,并于考核制度挂钩。
第七条 干事成员有创意性的活动意见随时可以上报讨论,与干事评比挂钩。
第八条 社团干事应自觉遵守学院团委以及社团的各项规章制度,若出现违纪行为,则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做出相应处理。处罚分2种形式:
1、口头警告: 由其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找其谈话;
2、屡次犯错的对其进行劝退: 撤消其在协会的一切职务,且今后不得参加协会的竞选及认证。同时,取消其评优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