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7日,抚州市东乡县人民法院刑事庭长吴文庭老婆王青竹因外婆去世,要到杨桥东村村委会东村小组料理其外婆的丧事,吴文庭未请示相关领导,便安排刑庭聘用驾驶员杨小虎开赣FA305警车送王青竹等人去东村。当车行至东村杨坊小组前方一公里处,强行通过马路中间一堆稻草时,被稻草吸住车辆底部,使车辆不能行使。杨小虎等人下车清理车辆底部稻草,继续前行。后又被稻草吸住车辆底部,因稻草被车压的太紧,杨小虎便上去倒车。但车子冒烟,见有火燃烧,杨小虎便驾车继续行至杨坊小组找水救火,后因火势越来越大,车辆无法行使。杨小虎便停下车叫村民救火,但此时火已烧至后轮及油箱边,无法扑灭。在汽车燃烧的过程中,王青竹拨打了火警电话,消防车赶到后将火扑灭,但汽车全部被烧毁,经县物价认证中心签定,此车被烧,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90276元。经2010年5月17日县纪委党委会研究,已给予吴文庭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以上是东乡县纪委公布出来的查处结果。作出这处理决定明显是违背法律的,是错误的。错误在于,没有分清公车是吴文庭本人私用,还是给她人私用,如果是吴文庭本人私用公车造成烧毁,那警告处分是对的。而事实是,公车不是吴文庭本人私用烧毁,而是给他老婆王青竹,也就是给她人私用烧毁的。在法律上吴文庭没有经领导同意擅自把公车给她人私用,造成近10万元重大损失都已构成渎职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仅有警告处分是很不够的。更不可理解的是,近10万的车子,被私用烧毁,为什么县法院不向吴文庭作出要求经济赔偿的决定?那条法律允许公车烧了白烧,不用赔偿?据此,向网上举报,其目的就是希望有关部门重视查处。
以上是东乡县纪委公布出来的查处结果。作出这处理决定明显是违背法律的,是错误的。错误在于,没有分清公车是吴文庭本人私用,还是给她人私用,如果是吴文庭本人私用公车造成烧毁,那警告处分是对的。而事实是,公车不是吴文庭本人私用烧毁,而是给他老婆王青竹,也就是给她人私用烧毁的。在法律上吴文庭没有经领导同意擅自把公车给她人私用,造成近10万元重大损失都已构成渎职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仅有警告处分是很不够的。更不可理解的是,近10万的车子,被私用烧毁,为什么县法院不向吴文庭作出要求经济赔偿的决定?那条法律允许公车烧了白烧,不用赔偿?据此,向网上举报,其目的就是希望有关部门重视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