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公安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和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浙公通字〔2010〕8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对象
赴国外攻读学历学位,或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做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研究,且连续在外一年以上,出国(境)前已注销常住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需回国落户的留学人员。
二、办理原则
留学人员回国到本市恢复户口性质一律为非农业户口,按照原注销地、就业地、原籍地的先后次序办理户口恢复登记手续。
1、户口注销地在我市的留学人员,一般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其中,原户口注销地在本市市区内,或同一县(市)范围内的,回国后需在市区或同一县(市)范围内其他派出所辖区申请登记户口的留学人员,需在当地取得产权住房后,在其住房所在辖区派出所恢复户口;没有产权房的,允许其本人在市区或同一县(市)范围内,按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朋友以及建立人事代理关系的人才中心的先后次序,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2、回国后在我市已落实用人单位,申请在就业地落户的留学人员,符合就业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向就业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3、向原籍地恢复户口登记的仅限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出我市大中专院校的在校生,出国后注销户口的留学人员。
三、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
申请原址恢复的,经派出所核查后直接办理恢复户口手续。其他向居住地、就业地、原籍地申请恢复的,由派出所受理核实,经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落户手续。
1、留学人员回国后申请向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出国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证中心)凭本人书面申请、回国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等证明材料经派出所核查后直接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2、对于回国后申请在市区或同一县(市)范围内恢复户口的,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户证中心)凭本人书面申请、该留学人员提供的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证中心)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等材料,经派出所核查后上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
3、对于回国后申请在就业地恢复户口的,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户证中心)凭本人书面申请、该留学人员提供的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证中心)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就业单位以及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等材料受理落户申请,经派出所核查后上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
公安机关在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手续时,对申请人的留学人员身份难以认定的,可以提请同级人事劳动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协助核查确认,有关人事劳动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应当在15日内向提请核查确认的公安机关告知核查确认结果;对申请人的国籍、居留状况等难以认定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按照《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境入境公民户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公通字〔2006〕14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