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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杀慎杀是对司法文明的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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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杀慎杀是对司法文明的反动
只有社会文明,才能司法文明,而文明社会对犯罪行为更加不能容忍,更加严刑峻法。如在新加坡,离婚时转移共同财产被判刑2年,如香港,在法庭上说谎也要判刑2年。那么,对于杀害他人的行为也更加不能容忍。只是文明社会也不能容忍也法律的形式杀掉杀人犯,虽然它确实该死,于是终身监禁就成了必然的选择。如香港,一位母亲杀死了她脑瘫的幼儿被判终身监禁。即使这位母亲有着极大地不得已之处——这是一个契约孩子,即所谓的借腹生子——只是孩子脑瘫,结果另一方毁约不要孩子了。你让这位母亲怎么办?在天朝,恐怕只是判3缓3而已。
中国法律对于杀人行为的惩罚本来就不足,少杀慎杀之后更是世界最轻。试想,大部分杀人犯只需做14年牢和绝大部分杀人犯都必须终身监禁,哪一个的惩罚力度更大?在那些废除死刑的国家,天朝所有被判死缓、无期、或较长期有期徒刑的杀人犯都会被判终身监禁。这样对被害方的抚慰功能或许小一些,但却充分保障了国民的安全需要。而天朝,大部分杀人犯10年之后又是一条好汉,除了苦主含血喷天外,社会其他成员的安全如何保证?对于其他不逞之徒恐怕是在鼓励而不是震慑。现在杀人偿命的观念还深入人心,如果杀人致需做14年牢的现实彻底摧毁杀人偿命的观念,被杀的损失是一辈子,杀人的损失是14年,为了保命,人人都将先下手为强,这会是什么世界?


IP属地:辽宁1楼2013-06-20 09:50回复
    你的观点有点偏激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杀慎杀的建议是有一定道理的,这几年冤案琢渐上升,有的不该判处死刑的判处死刑,他们的冤屈谁能给他们一个公道?若不少杀慎杀并然带来错杀、滥杀!判处一个罪犯死刑我不能以个人情感而随意剥夺他人生命!云南高院对赛锐判处死缓我个人认为法院量刑恰当,运用法律准确。我表示支持云南高院的判决!


    来自手机贴吧2楼2013-06-20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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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22 03:4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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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的不该判处死刑的判处死刑,他们的冤屈谁能给他们一个公道?”
      我国的法律是否公正这个问题我们不去讨论。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低下是无可否认的事实。在司法过程公开透明度不足的这个环境下我们如何去相信法律?
      另外,我不认为如果判赛锐死刑是对它的冤屈,我想吴倩在天有灵也是这个想法的。我作为一个外行人,我不知道你对法律是怎样定义的。但我认为,法律的作用,是对违法犯罪的惩戒。结果上看是对罪犯的惩罚,但更大的意义是对其他人的警诫。至于少杀慎杀、死刑是不是以暴制暴,我是这样看的:取消死刑后,个别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要么就不杀人,一旦开始杀了,为了掩饰罪行说不定就能灭人满门。之后就算被发现,像美国那样判个一百年还是二百年,区别不大。所以我认为,取消死刑是对犯罪分子气焰的助长。
      最后,赛锐活下来了,你们给了他一个公道,那谁给吴倩一个公道?你吗?吴倩肯定不会接受这个公道,她的家人也不会。许多人说李昌奎一案是民意杀死了李昌奎(药家鑫一案也是)。但如果李昌奎真活下来是所谓的公道,那么黄家飞、黄家红两姐弟一人被奸杀一人被摔死,这也是公道吗?这样的公道,除了时刻准备着施暴的人之外,我真的不知道有谁会接受。
      人不能只站在自己的立场去看问题,我不客气地问一句,假设是你的家人被赛锐、李昌奎之流残忍杀害,你还会坚持所谓的法律的公正,去要求给他们一个公道吗?我只是在想,道理不应该是这样子的,人也不应该是这样子的。凶手逍遥法外,最终导致的就是被害人死不瞑目、家人终日以泪洗脸,群众对法律失去信心。唯一获益的,就只有凶手。
      我听过一个说法,法律是人的行为道德准则的最低标准。如果这个说法是正确的话,法律的放宽是不是就是对人性下限的冲击呢?偷个橘子就要被砍头这固然可怕,但更可怕的是为了偷个橘子就去砍掉别人的头。而我最担心的是,其他人看到这个前辈,偷了橘子还杀了人,居然不用死,过个十年八年又能出来(我不去讨论他会不会再偷橘子)继续过日子,那他们会不会也想要偷几个橘子呢?最后的结果就是,谁都不会种橘子了,种了也是被偷,被偷的时候还不能反抗。那怎么活呢,那就是大家拿起斧头,找还在种橘子的煞笔。


      IP属地:广东3楼2013-09-08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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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楼2015-01-25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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