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法律的从面来说,目前国内还没有对GPS进行相关的立法。其产品属性为管理类的产品,而并非国家强制执行的属性,并且GPS目前还没有一个国家的统一标准。而早在2004年的5月颁布的《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的低14条就明确的规定了,用于公路运营的宰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车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以及连续驾驶和其他形式状态信息进行检查。由此可见行车记录仪的产品属性为公共安全类的国家强制执行产品,并且在2003年的10月份就出台了国家标准的《GB/T19056-2003行车记录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