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旅行社研究《旅游法》后得出利好结果:今年10月1日起,旅行社可以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也可以不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因为《旅游法》对于没有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没有设定处罚。但只要系统研究旅游法律法规,就可以发现,旅行社的观点是错误的。
1、《旅游法》的确没有设定不签订书面旅游合同的罚则。《旅游法》第57条和58条不仅规定旅行社要签订旅游合同,而且要求包价旅游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并对包价旅游合同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法律责任规定中,并没有规定旅行社没有签订书面包价旅游合同的行政责任。就这个意义上说,旅行社的说法貌似有一定的道理,但只要系统地研读旅游法律法规,旅行社的观点缺乏法律支撑。这也涉及到《旅游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
2、《旅游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
首先,《旅游法》与相关法律法规有冲突,以《旅游法》的规定为准。比如对于导游私自承揽业务,《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是,给予导游1千至3万元的处罚;《旅游法》则规定给予给予导游1千至1万元的处罚。两者的处罚规定有冲突,优于《条例》的位阶低于《旅游法》,当查处导游私自承揽业务时,就必须适用《旅游法》的规定。如果其他法律和《旅游法》规定不一致时,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则,仍然是优先适用《旅游法》的规定。
其次,《旅游法》与相关法律法规不冲突,全部规定都有效,必须同时适用。以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为例,虽然《旅游法》明确要求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书面的包价旅游合同,但《旅游法》并没有设定罚则;而《旅行社条例》既设定了旅游合同内容,又对于没有按照规定签订书面旅游合同的行为予以“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的处罚。两者的规定不冲突矛盾,当旅行社没有和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仍然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给与旅行社以行政处罚。
3、上述罚则没有覆盖单向委托合同。对于单项委托合同,是否签订书面形式,由旅行社旅游者双方协商。如果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单向委托合同没有书面形式,旅游主管部门不能按照上述规定,对旅行社予以行政责任,因为上述罚则仅仅针对包价旅游合同,而没有涵盖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所有的合同形式。当然,从快速有效第解决旅行社旅游者之间的合同纠纷,即使是单向委托合同,笔者也是建议双方签订书面的单向委托合同。
1、《旅游法》的确没有设定不签订书面旅游合同的罚则。《旅游法》第57条和58条不仅规定旅行社要签订旅游合同,而且要求包价旅游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并对包价旅游合同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法律责任规定中,并没有规定旅行社没有签订书面包价旅游合同的行政责任。就这个意义上说,旅行社的说法貌似有一定的道理,但只要系统地研读旅游法律法规,旅行社的观点缺乏法律支撑。这也涉及到《旅游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
2、《旅游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
首先,《旅游法》与相关法律法规有冲突,以《旅游法》的规定为准。比如对于导游私自承揽业务,《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是,给予导游1千至3万元的处罚;《旅游法》则规定给予给予导游1千至1万元的处罚。两者的处罚规定有冲突,优于《条例》的位阶低于《旅游法》,当查处导游私自承揽业务时,就必须适用《旅游法》的规定。如果其他法律和《旅游法》规定不一致时,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则,仍然是优先适用《旅游法》的规定。
其次,《旅游法》与相关法律法规不冲突,全部规定都有效,必须同时适用。以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为例,虽然《旅游法》明确要求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书面的包价旅游合同,但《旅游法》并没有设定罚则;而《旅行社条例》既设定了旅游合同内容,又对于没有按照规定签订书面旅游合同的行为予以“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的处罚。两者的规定不冲突矛盾,当旅行社没有和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仍然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给与旅行社以行政处罚。
3、上述罚则没有覆盖单向委托合同。对于单项委托合同,是否签订书面形式,由旅行社旅游者双方协商。如果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单向委托合同没有书面形式,旅游主管部门不能按照上述规定,对旅行社予以行政责任,因为上述罚则仅仅针对包价旅游合同,而没有涵盖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所有的合同形式。当然,从快速有效第解决旅行社旅游者之间的合同纠纷,即使是单向委托合同,笔者也是建议双方签订书面的单向委托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