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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淹死的鱼gray
  • 富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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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一名资深惯偷,一日见一妇女乙手拿一包非常警惕,因此断定包内有大量现金。此时遂打算抢夺,不料乙紧抓住包带不放,甲为了快速夺取钱财而拿起随身携带的小刀将乙的包带割断携包而逃。
1.对甲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2.假设乙是一名患有心脏病的老太太,见甲抽刀心脏病发作经抢救无效死亡,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水告别离
  • 赫赫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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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
抢劫结果加重犯


2025-07-30 13:5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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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闻名一方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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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可以是过失致人死亡。


  • 水告别离
  • 赫赫有名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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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后一款明文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
这里的携带凶器与使用凶器不能混同。
如果认为必须要使用凶器或者有使用凶器的故意即显示出自己携带有凶器,才能认为这时发生抢夺与抢劫的转化无疑是对法条的误读。
因为上述情况,已经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267条完全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再复述一次263条的规定。
换言之,实际上267条后半款是一种法律拟制,将此类“抢夺”拟制为抢劫。至于有没有使用的故意,或者有没有显露出带有凶器在所不问。
探究其本质原因,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客观上为自己抗拒抓捕创造了条件,再加上主观上有使用凶器的意识,使用凶器的可能性非常大,从而导致对法益侵害程度与抢劫罪没有实质区别,
值得指出的是,行为人没有携带凶器的故意或者说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身上带有凶器而抢夺的,不发生此类拟制转化。


  • 迟来的正义562
  • 富有美誉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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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盗窃 2 过失致人死亡


  • Twinfalls
  • 声名远扬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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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潜心学习,这样的帖子该多点


  • 1杜红涛1
  • 富有美誉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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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牛三立
  • 赫赫有名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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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可见,这是抢夺罪,但量刑要当抢劫罪。


2025-07-30 13:4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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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淹死的鱼gray
  • 富有名气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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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凶器也是一种主客观统一的行为。由于性质上的凶器属于违禁品,故携带者通常具有使用的意识,不会产生认定上的困难。而用法上的凶器是可能用于杀伤他人的物品,如果行为人已经使用所携带的菜刀、铁棒、石块等杀伤他人或者威胁他人,这些物品肯定属于凶器。但如上所述,在携带凶器抢夺的场合,行为人并没有使用所携带的物品;要认定行为人所携带的物品属于凶器,还得从主观方面加以认定,即要求行为人具有准备使用的意识。准备使用的意识应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在抢夺前为了使用而携带该物品;二是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携带可能用于杀伤他人的物品,在现场意识到自己所携带的凶器进而实施抢夺行为。反之,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违法犯罪而携带某种物品,实施抢夺时也没有准备使用的意识,则不宜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
[本文来自:法律快车 www.lawtime.cn]


  • 牛三立
  • 赫赫有名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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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案中是一个资深惯偷,他随身携带小刀(凶器),从他的目的出发,小刀明显是用来盗窃用的,抢夺过程中,他使用了小刀(虽然一开始没想用),这不仅携带了,还使用了。适用刑法267条第二款。


  • 一瓶绿茶猪
  • 声名远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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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安
   一颗阳光青春的心


  • _幻听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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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 过失致人死亡。


  • 游野灵
  • 闻名一方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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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是刚睡醒的游野灵给楼主赞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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