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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GJF的首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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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不公开审理的名义,掩盖事实真相。制造谣言的“解密”、“内幕”可以横行。披露真相的辩护词遭到打压。
2、谎话连篇的受害人可以不出庭,其多处虚假的陈述未经质证便成为定案证据。
3、已经取得的无罪物证不解释(无DNA,只讲不是唯一证据,不讲为何没有DNA),不采信(。可能进一步证明无罪的证据不允许出示,无法提供的线索证据不调取(二审律师的证据根本就没有允许出示,能进一步查清事实的监控录像不予调取)。
4、选择性采信口供和证言,有罪的采信,无罪的不采信。即使是未成年人,疲劳审讯,有罪口供就是金口玉言,100年不许变,无罪口供一律不采信。有利于被告的证人证言不采信,不利于被告的证言,即使合理的推翻也采信。
5、二审对“打电话说”不问有无证据,只认与一审供述不同。
6、典型的疑罪从有,不认罪从严。
7、空前绝后的,完全违背生活逻辑(富少,跟随七小时,转移三个地方,回家被追回,可呼救不呼救,可逃跑不逃跑,在高档酒店),备受强烈质疑的强奸案。
8、首例辩方所有申请几乎全部驳回,甚至高法“辩护人申请调取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应当准许”的规定出台后, 依然拒不执行的判例。
9、首创以钱买刑。
10、首例辩护律师充当第二公诉人。


IP属地:江苏1楼2013-11-30 23:53回复


    IP属地:江苏5楼2013-12-01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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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江苏6楼2013-12-02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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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 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培根。


        来自手机贴吧7楼2013-12-02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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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很到位!!


          8楼2013-12-02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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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引俺入内,看后觉得不符合标题,应该不是首创,比如不公开审理、不出庭等。那么楼主再见。


            9楼2013-12-02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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