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昌钢钒公司月城丽景分房方案与攀钢集团公司保障性住房
配售管理办法以及攀枝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有原则上的矛盾的投诉
尊敬的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和总经理:
西昌月城丽景是我们职工的成本商品房,也就是企业政策性住房.在攀枝花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的职工按照攀钢集团公司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办法第五条配售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二)适当照顾贡献突出人员、特殊群体和老职工;(三)以人为本、统筹兼顾,95%的房源配售给无房职工,5%的房源配售给符合条件的特定调房职工。其中明确规定了95%的房源配售给无房职工,然而西昌钢钒公司月城丽景分房方案,却只用0.2的系数来剥夺95%的房源配售给无房职工权益.已经在攀枝花享受过保障性住房的职工在享受第二套保障性住房的时候难道不应该让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的职工先入住吗?享受第二套政策性分房的职工本身就受限制于攀钢集团公司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办法中的第二章申购条件:(三)申购家庭夫妻双方(或离异抚养未满18 周岁子女)均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租住公司公寓、廉租房、公租房的家庭视为无房户;政策性住房指房改本价房、集资房、优惠成本价房、转购房、经济适用房以及公司作为政策性住房统一配售的限价商品房(含成本房).综上所述请党委书记和总经理优先让未享受保障性住房的职工选房。
关于月城丽景是政策性住房一说已经有职工用及攀枝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推论而出了.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三十四条规定,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使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第三十九条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依据此法西昌月城丽景是职工的政策性住房,所以我们就必须以攀钢集团公司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办法来进行分房,然而西昌月城丽景分房方案却与攀钢集团公司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办法以及攀枝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发生了原则和宗旨上的错误,在此再一次恳请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和总经理优先考虑我们这些拖家带口身无片瓦之人的苦衷.
近期在西昌各地的房屋中介上铺满了西昌月城丽景的房票,在网站凉山州58同城上有11单房票挂在上面的,而且还有人就直接用1518343的内网号在进行贩卖.西昌钢钒公司出了文件严厉禁止,但是没有作为就等于是在默认贩卖.对于我们未享受经适房人来说就是在出卖工友的利益,并且给西昌市房价的稳定也带来了极其不好的影响.所以我再一次请求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和总经理本着攀钢集团公司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办法以及攀枝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的精神优先解决未享受保障性住房的职工的住房问题,不要让房票情愿卖给社会炒作也不让这些真正需要一个家的职工无法安居乐业.
投诉人:西昌钢钒无房户
2013年 12月 7日
配售管理办法以及攀枝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有原则上的矛盾的投诉
尊敬的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和总经理:
西昌月城丽景是我们职工的成本商品房,也就是企业政策性住房.在攀枝花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的职工按照攀钢集团公司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办法第五条配售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二)适当照顾贡献突出人员、特殊群体和老职工;(三)以人为本、统筹兼顾,95%的房源配售给无房职工,5%的房源配售给符合条件的特定调房职工。其中明确规定了95%的房源配售给无房职工,然而西昌钢钒公司月城丽景分房方案,却只用0.2的系数来剥夺95%的房源配售给无房职工权益.已经在攀枝花享受过保障性住房的职工在享受第二套保障性住房的时候难道不应该让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的职工先入住吗?享受第二套政策性分房的职工本身就受限制于攀钢集团公司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办法中的第二章申购条件:(三)申购家庭夫妻双方(或离异抚养未满18 周岁子女)均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租住公司公寓、廉租房、公租房的家庭视为无房户;政策性住房指房改本价房、集资房、优惠成本价房、转购房、经济适用房以及公司作为政策性住房统一配售的限价商品房(含成本房).综上所述请党委书记和总经理优先让未享受保障性住房的职工选房。
关于月城丽景是政策性住房一说已经有职工用及攀枝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推论而出了.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三十四条规定,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使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第三十九条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依据此法西昌月城丽景是职工的政策性住房,所以我们就必须以攀钢集团公司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办法来进行分房,然而西昌月城丽景分房方案却与攀钢集团公司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办法以及攀枝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发生了原则和宗旨上的错误,在此再一次恳请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和总经理优先考虑我们这些拖家带口身无片瓦之人的苦衷.
近期在西昌各地的房屋中介上铺满了西昌月城丽景的房票,在网站凉山州58同城上有11单房票挂在上面的,而且还有人就直接用1518343的内网号在进行贩卖.西昌钢钒公司出了文件严厉禁止,但是没有作为就等于是在默认贩卖.对于我们未享受经适房人来说就是在出卖工友的利益,并且给西昌市房价的稳定也带来了极其不好的影响.所以我再一次请求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和总经理本着攀钢集团公司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办法以及攀枝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的精神优先解决未享受保障性住房的职工的住房问题,不要让房票情愿卖给社会炒作也不让这些真正需要一个家的职工无法安居乐业.
投诉人:西昌钢钒无房户
2013年 12月 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