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说说妓院与嫖客的关系,一个是卖家,一个是买家,既然是买卖,自然就要有个你情我愿,同样的,也会有个后悔权利,就如同你要买房子,交了定金,但人家不卖给你了一样,你不能说这房子就是你的吧?同样,一个嫖客不能因为谈好了价钱,就认为妓女就必须得顺从吧?可能有人会说了,既然妓女能反悔,那么嫖客能不是反悔呢?比如谈好的是二百,完了事说后悔了,给妓女十元钱不就完了?所谓的给钱不算强奸吧?但问题就是在这里,如果每个嫖客都后悔了,那些个妓女们,出卖肉体挣什么呢?风险又那么大,还有谁愿意做这个妓女呢?如果这个世上,没有了这些妓女,我相信,这世上肯定会多出很多的元奶小三小四出来,也会多出更多强奸犯人出来,最少,那些妈妈团的成员们,不会高高在上的说:良家妇女受到的伤害比妓女受到的大,因为大学都有良家妇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