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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花与加拿大公民杰克2000年在加拿大安大略省登记结婚。婚后,王一花加入加拿大籍,第二年生下一女杰克金,2003年杰克到香港家园有限公司任职,王一花携女随夫回国,以夫妻共同名义在深圳购房居住。2005年,杰克受公司委托成为驻四川办事处代表,王一花带女儿回加拿大。杰克到成都不久,与李敏密切来往,公开同居,2007年,杰克被召回香港工作。李敏随杰克到深圳居住。杰克未告知王一花便将那套深圳房屋赠送李敏,并签订书面协议。后来王一花想卖掉深圳房屋时,却发现房子已经换了主人,王一花一气之下,提出离婚,同时在深圳将李敏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住房。问:王一花与杰克的离婚应如何适用法律?王一花与杰克的夫妻财产应如何适用法律?杰克金的抚养问题应如何适用法律???


IP属地:贵州1楼2013-12-24 14:44回复
    挺难的,试一下。LZ自行参考……
    1离婚适用法院地法(但TG这一方面不完整),依本案逻辑,王在加拿大,在加拿大提出离婚适用加拿大法;如果加拿大不予受理,以王在深圳的住所,王跑到深圳提出离婚或她人在加拿大但向深圳法院提出离婚,也可以适用中国法。
    2不动产以不动产所在地法。(而且由于是共同财产,杰克把房子给李本来就无效的)(这里我也不太懂…)
    3杰克金应该因子女属人主义,适用加拿大法,也可以对比加拿大与中国的法,哪一个对子女比较有利用哪一个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4-03-24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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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07 2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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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通SVIP免广告
      度娘又吞…


      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14-03-24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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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王某与杰克的离婚应适用中国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的 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本案中王某在中国深圳提起离婚诉讼,因此应适用中国法。
        (2)、王某与杰克的夫妻财产应适用加拿大法。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的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夫妻双方可以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其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本案中,王某和杰克并无关于财产的协议,而王某提起离婚之诉时,王某的经常地在加拿大,而杰克的经常居所地在四川,因此只能适用其共同国籍国法既加拿大法。
        (3)、应适用王某或杰克的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最有利于保护被抚养人权利的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9条的规定。


        IP属地:湖北4楼2014-04-09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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