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最近太多达粉嚷嚷着“这不是抄袭,是临摹”,“就算是抄了,但是国内法律漏洞百出,抄袭层出不穷,达殿的‘借图’不算个事”。。。。。。等等神论,在下就顺便给各位放假了闲的蛋疼而出来乱晃乱咬人的洗白小学党们科普一下你们口中所谓的“法律漏洞”。
首先是关于抄袭的定论
关于抄袭,维基百科有一段这样的解释:抄袭(plagiarism),亦称作剽窃,根据教育部国语辞典定义,为抄录他人作品以为己作。对于原著未经或基本未经修改的抄录,这是一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至于达达的作品到底干了些什么,吧里已经有精品贴了,伸手要证据的达粉可以自行膜拜。
很多达粉会梗着脖子说“抄了又怎样,抄了达达一样红”,“我们就爱看抄袭的”。。。好吧,姑且放下你本身喜好不谈,咱尊重您独特的审美,行不,的确有人不爱喝纯奶就爱三聚氰胺,也确实有人不爱棉绒就喜欢穿化纤,个人喜好嘛。我又不会像达达非逼人不叫她“美女”那么专制的控制你们的思想,是不是?
但是,撇开你们的主观臆断不谈,咱们来讲讲客观的,来说说达达本人对于抄袭的影响和所构成的结果,OK?
上面说过了,抄袭是一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我国是个法制国家,虽然在达粉口中法制不健全,还需要完善。但是就是这个“法制不健全”的国家,还有一条达达自己主观忽视,达粉压根就不知道不想知道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好了,到了这里就有不怕死的达粉要开腔了,“有法律又能怎么样?还不是一纸空文。”
呵呵,小学党们搞清楚,任何相关刑法条文,都是相应的定罪依据。
也就是,严格意义上你家达达是触犯了法律的哦。
别不信,仅就著作权这一条,女神就可以定个侵犯著作权罪哦。
关于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又包括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还包括著作邻接权人对其传播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所谓“著作邻接权人”是指作品传播者,如图书、报刊、录音、录像制品出版者、艺术表演者等等;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中国《著作权法》第15条、第16条规定了15种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根据本条规定,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出版是指把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的行为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结合达达的情况,综合上文所述。仅就著作权一条,就足以给死皮赖脸狡辩不认账的达达作为定罪依据了。
关于处罚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因侵犯著作权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犯侵犯著作权罪的;(2)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以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情节来量刑的。只有违法所得达到一定的数额,或者情节具有一定的严重性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有两种刑罚:1、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刑事责任
依刑法规定,侵犯著作权应承担下列刑事责任:一、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二、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三、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条的规定处罚。
亲爱的达粉们,请不要再妄图去钻法律的空子或者自以为是的拿法律说事为你家达达洗白了好吗?除了彰显你的无知和幼稚之外,也会给你们家达达带来麻烦的。事实上,还是你们对她爱的不够深啊!
首先是关于抄袭的定论
关于抄袭,维基百科有一段这样的解释:抄袭(plagiarism),亦称作剽窃,根据教育部国语辞典定义,为抄录他人作品以为己作。对于原著未经或基本未经修改的抄录,这是一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至于达达的作品到底干了些什么,吧里已经有精品贴了,伸手要证据的达粉可以自行膜拜。
很多达粉会梗着脖子说“抄了又怎样,抄了达达一样红”,“我们就爱看抄袭的”。。。好吧,姑且放下你本身喜好不谈,咱尊重您独特的审美,行不,的确有人不爱喝纯奶就爱三聚氰胺,也确实有人不爱棉绒就喜欢穿化纤,个人喜好嘛。我又不会像达达非逼人不叫她“美女”那么专制的控制你们的思想,是不是?
但是,撇开你们的主观臆断不谈,咱们来讲讲客观的,来说说达达本人对于抄袭的影响和所构成的结果,OK?
上面说过了,抄袭是一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我国是个法制国家,虽然在达粉口中法制不健全,还需要完善。但是就是这个“法制不健全”的国家,还有一条达达自己主观忽视,达粉压根就不知道不想知道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好了,到了这里就有不怕死的达粉要开腔了,“有法律又能怎么样?还不是一纸空文。”
呵呵,小学党们搞清楚,任何相关刑法条文,都是相应的定罪依据。
也就是,严格意义上你家达达是触犯了法律的哦。
别不信,仅就著作权这一条,女神就可以定个侵犯著作权罪哦。
关于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又包括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还包括著作邻接权人对其传播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所谓“著作邻接权人”是指作品传播者,如图书、报刊、录音、录像制品出版者、艺术表演者等等;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中国《著作权法》第15条、第16条规定了15种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根据本条规定,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出版是指把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的行为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结合达达的情况,综合上文所述。仅就著作权一条,就足以给死皮赖脸狡辩不认账的达达作为定罪依据了。
关于处罚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因侵犯著作权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犯侵犯著作权罪的;(2)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以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情节来量刑的。只有违法所得达到一定的数额,或者情节具有一定的严重性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有两种刑罚:1、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刑事责任
依刑法规定,侵犯著作权应承担下列刑事责任:一、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二、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三、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条的规定处罚。
亲爱的达粉们,请不要再妄图去钻法律的空子或者自以为是的拿法律说事为你家达达洗白了好吗?除了彰显你的无知和幼稚之外,也会给你们家达达带来麻烦的。事实上,还是你们对她爱的不够深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