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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规定:幼师侮辱幼儿将解聘且不再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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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规定:幼师侮辱幼儿将解聘且不再录用目前,我省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但与幼儿园数量的迅猛增加相比,幼儿教师缺额较大,全省幼教缺额7.5万人。针对这一实际情况,《意见》要求,聘用教师实行合同管理,原则上民办园,各村、乡镇、县区各级聘用教师必须签订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制式聘用合同,且应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意见》要求,幼儿教师应依法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和健康证,持证上岗。各地要定期对辖区幼儿园教师持证情况进行检查,对无证或证件不符的要督促其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限期不能取得或无力取得资格证书的要坚决调离教师岗位。对于学历条件、身心条件、普通话水平等不符合要求的现任教师要限期达标,逾期未达标者以及聘期满三年仍无法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各级各类幼儿园教师一律不得续聘。
  要加强保教人员行为规范教育,聘用的教师必须依法履行合同,严禁歧视、体罚、侮辱儿童等不当言行或违法行为的发生。加强对聘用教师的品行考核,对品行不良、侮辱幼儿、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解除聘用合同,并进行备案,不再录用。
  《意见》要求,各地要妥善解决好幼儿园聘用教师的工资收入、职称待遇和社会保障等问题,积极探索建立统一的幼儿教师工资福利标准,确保编外聘用教师享有与在编在岗教师同等权利,力争同工同酬。(记者 任娇)


1楼2014-02-24 09:2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