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派遣公司的员工,被派到用工单位有近六年了。这家用工单位是省级国有企业,生产食品。从2000年3月份开始在这家食品公司做,但是也没和任何人签合同,公司只是把我们挂靠在私人老板那,代发一下工资而已。自从2008年新劳动法出台后,这家用工单位找了家派遣公司和我们签合同,一直做到现在。去年劳动法修正草案出台,今年用工单位又想把我们转为外包。想把我们以前的工龄一笔勾销,我们极力不从,就是不想被转外包。后来用工单位找我们谈了两次,想把工龄转过去,我们又担心被骗。所以,我想咨询几个法律上的问题? 1.如果他们不让和派遣单位续签,我们又不和外包单位签,应怎样赔偿? 2.2000年至2008年,用工单位有赔偿我吗? 3.职业病,像这么多年也没给我们身体检查。像粉尘,噪音,高温湿度,化学品方面经常接触。有赔偿吗? 4.工龄可转吗?如果以后外包单位把我辞了,以前的工龄能合并计算赔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