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作为董国励的代理人,现就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其工程结算单中关于“外进证费用”与“未提供918,840元家具工程款发票的暂扣税费”不存在的事实,向贵院敬致此函。请求贵院针对这一事实,通过法定程序,作出妥善处理。
事实与理由:
2010年7月,上海品诺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品诺家具公司)与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世纪建设公司)、浙江千岛湖景区旅游有限公司(下称千岛湖旅游公司)签订了《名湖大酒店家具采购合同》,该工程项目于2010年12月23日竣工并经新世纪建设公司验收合格、千岛湖旅游公司审验确认。现经本律师向嘉定区税务分局第6分所调查查明,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品诺家具公司未向新世纪建设公司提供家具工程款的发票。而作为需方的新世纪建设公司也从未向品诺家具公司要取过发票。现品诺家具公司已不存在。经当地税务部门证实,因品诺家具公司停止营业后,对于从未向其要取过家具工程款发票的新世纪建设公司应自担不能缴纳发票税的风险。所以对于新世纪建设公司所扣取的“未提供家具发票的暂扣税”根本不存在。关于“外进证费用”新世纪建设公司也未提供任何已缴纳该费用的凭证和依据。
本代理人的请求
目前,新世纪建设公司此行为无疑是恶意扣费,造成我方当事人合法财产的损失,严重侵害我方当事人,为保障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致函贵院,敬请依法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此致
黄浦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3年 6月 日
作为董国励的代理人,现就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其工程结算单中关于“外进证费用”与“未提供918,840元家具工程款发票的暂扣税费”不存在的事实,向贵院敬致此函。请求贵院针对这一事实,通过法定程序,作出妥善处理。
事实与理由:
2010年7月,上海品诺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品诺家具公司)与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世纪建设公司)、浙江千岛湖景区旅游有限公司(下称千岛湖旅游公司)签订了《名湖大酒店家具采购合同》,该工程项目于2010年12月23日竣工并经新世纪建设公司验收合格、千岛湖旅游公司审验确认。现经本律师向嘉定区税务分局第6分所调查查明,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品诺家具公司未向新世纪建设公司提供家具工程款的发票。而作为需方的新世纪建设公司也从未向品诺家具公司要取过发票。现品诺家具公司已不存在。经当地税务部门证实,因品诺家具公司停止营业后,对于从未向其要取过家具工程款发票的新世纪建设公司应自担不能缴纳发票税的风险。所以对于新世纪建设公司所扣取的“未提供家具发票的暂扣税”根本不存在。关于“外进证费用”新世纪建设公司也未提供任何已缴纳该费用的凭证和依据。
本代理人的请求
目前,新世纪建设公司此行为无疑是恶意扣费,造成我方当事人合法财产的损失,严重侵害我方当事人,为保障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致函贵院,敬请依法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此致
黄浦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3年 6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