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回收酒瓶并不侵权——瞎说
庭审中,青啤公司提交了9项证据以证明青岛某啤酒公司侵权事实,这些证据主要包括中国驰名商标认定书,商标注册证,市北法院判决书,青岛某啤酒公司生产的青岛优质啤酒、青岛特产啤酒和青岛精品啤酒实物及其使用的“青岛特产纯生”标识。“这三瓶啤酒瓶体上使用了‘青岛啤酒’、‘TSING?TAO’和‘青岛’注册商标,侵犯了我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具体侵权表现为:青岛某啤酒公司使用了我公司生产的啤酒瓶,上面凸出显示有‘青岛啤酒’字样及‘TSINGTAO’英文,在瓶贴上写着‘青岛优质’。”青啤公司委托代理人表示。“3瓶啤酒中青岛精品啤酒不是我公司生产的,其包装上载明的公司是青岛某啤酒有限公司,不是我公司的名称,地址、电话、生产许可证号码和生产地也不相同。该啤酒瓶上面商标里有一个小亭子,里是蓝色的,外面还有一个图案商标,与我公司商标完全不同。我公司的啤酒瓶上有‘××’二字,外面是图案,且是600毫升装的,这瓶啤酒是500毫升装。”青岛某啤酒公司委托代理人质证称,“其他两瓶啤酒是我公司生产的,这两瓶啤酒的瓶盖上有‘××’标识,标贴上有显眼‘××’字样、生产厂家、地址、电话和网址很明显,消费者不会误认为是青岛啤酒。此外,在酒瓶下面还标有‘2008年青岛市食品质量安全示范品牌’,是我公司获得的质量认证,这些不同足以和青岛啤酒相区别,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随后,青岛某啤酒公司委托代理人话锋一转,将答辩重点转移到青岛某啤酒公司使用的啤酒瓶上来,这成为双方此后辩论的焦点。“青啤公司称我公司使用了其生产的啤酒瓶,这些啤酒瓶是作为回收品进入流通领域的,只要流通是合法的就不存在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为支持该辩解理由,青岛某啤酒公司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崂山啤酒、3个啤酒瓶回收站和乳山啤酒的照片,“从照片上可以清楚地看出,崂山啤酒也在使用青啤回收瓶,其瓶体和瓶壁上也有明显的‘青岛啤酒’汉字和‘TSHNGTAO’英文字母凸出,如果允许崂山啤酒使用青啤回收瓶,那同样应当允许我公司使用。此外,乳山啤酒也在使用相同的啤酒瓶,为什么不向他们追责,偏要追究我公司的法律责任?”“崂山啤酒是我们的一个品牌,由青啤公司统一采购啤酒瓶,所以其使用青啤回收瓶是合法的。至于乳山啤酒是否使用青啤回收瓶与此案无关,如其真如青岛某啤酒公司所言,那也侵犯了我们的商标专用权。”青啤公司委托代理人表示。
侵权事实清楚明了——判赔
在双方激烈的唇枪舌剑后,法院认为,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青啤公司的注册商标“青岛”、“青岛啤酒”、TSINGTAO”“青岛啤酒纯生”“ 和 核定使用的商品均是啤酒类, “青岛”其中, 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
此案中,青岛优质啤酒和青岛特产啤酒的玻璃瓶体上有凸起的“青岛啤酒”“TSINGTAO”和 字样,系回收使用青啤公司的啤酒瓶,对此,青岛某啤酒公司认为使用回收瓶符合废旧物品回收的法律规定。回收利用啤酒瓶固然符合环保政策导向,但酒瓶转移占有只代表物权的转移,与商标权无关,不认为酒瓶转移的事实赋予了青岛某啤酒公司使用酒瓶上商标的权利。两公司同处青岛地区,生产相同的啤酒商品,青啤公司作为一家具有高度知名度的生产企业,“青岛啤酒”“TSINGTAO”和 已成为青岛这个城市的代名词,因此,未经青啤公司许可,青岛某啤酒公司使用带有“青岛啤酒”“TSINGTAO”和字样的回收瓶,会导致误认,侵犯了商标专用权。
青岛某啤酒公司在青岛优质啤酒正面上下瓶贴上分别使用的“青岛”字样,系复制他人驰名商标的行为,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故意。同时,青岛某啤酒公司使用的“青岛啤酒纯生(××)”酒标用红色字体突出使用了“青岛啤酒”,尽管其在“青岛”与“啤酒”字样之间加上了黑色的英文字母“××”,但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青啤公司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同样构成侵权。
青岛特产啤酒正面瓶贴上使用的“青岛特产纯生”字样,与青啤公司“青岛啤酒纯生”商标相比较,“青岛特产”四个字与“青岛啤酒”四个字字型相同,位置均位于瓶贴左侧,都是竖体,两个商标上的“纯生”两字行书字体相同,且都在瓶贴右侧。因此,“青岛特产纯生”商标与“青岛啤酒纯生”商标无论在字型、含义,还是在构图和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上都十分相似,易使消费者误认为青岛某啤酒公司的产品与青啤公司有某种特定联系。综上,青岛某啤酒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青啤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青啤公司要求判决销毁侵权产品的主张,因《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没有规定,且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已涉及该内容,法院不再支持。
关于青啤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的主张,因其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及青岛某啤酒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规模、后果、侵权商品的种类、青啤公司商标的商誉、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和青岛某啤酒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等情况,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5万元。由于青岛某啤酒公司的行为主要侵犯的是青啤公司的财产权,因此,要求登报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据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青岛某啤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青岛啤酒”、“TSINGTAO”、“青岛”“青岛啤酒纯生”和 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向原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庭审中,青啤公司提交了9项证据以证明青岛某啤酒公司侵权事实,这些证据主要包括中国驰名商标认定书,商标注册证,市北法院判决书,青岛某啤酒公司生产的青岛优质啤酒、青岛特产啤酒和青岛精品啤酒实物及其使用的“青岛特产纯生”标识。“这三瓶啤酒瓶体上使用了‘青岛啤酒’、‘TSING?TAO’和‘青岛’注册商标,侵犯了我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具体侵权表现为:青岛某啤酒公司使用了我公司生产的啤酒瓶,上面凸出显示有‘青岛啤酒’字样及‘TSINGTAO’英文,在瓶贴上写着‘青岛优质’。”青啤公司委托代理人表示。“3瓶啤酒中青岛精品啤酒不是我公司生产的,其包装上载明的公司是青岛某啤酒有限公司,不是我公司的名称,地址、电话、生产许可证号码和生产地也不相同。该啤酒瓶上面商标里有一个小亭子,里是蓝色的,外面还有一个图案商标,与我公司商标完全不同。我公司的啤酒瓶上有‘××’二字,外面是图案,且是600毫升装的,这瓶啤酒是500毫升装。”青岛某啤酒公司委托代理人质证称,“其他两瓶啤酒是我公司生产的,这两瓶啤酒的瓶盖上有‘××’标识,标贴上有显眼‘××’字样、生产厂家、地址、电话和网址很明显,消费者不会误认为是青岛啤酒。此外,在酒瓶下面还标有‘2008年青岛市食品质量安全示范品牌’,是我公司获得的质量认证,这些不同足以和青岛啤酒相区别,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随后,青岛某啤酒公司委托代理人话锋一转,将答辩重点转移到青岛某啤酒公司使用的啤酒瓶上来,这成为双方此后辩论的焦点。“青啤公司称我公司使用了其生产的啤酒瓶,这些啤酒瓶是作为回收品进入流通领域的,只要流通是合法的就不存在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为支持该辩解理由,青岛某啤酒公司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崂山啤酒、3个啤酒瓶回收站和乳山啤酒的照片,“从照片上可以清楚地看出,崂山啤酒也在使用青啤回收瓶,其瓶体和瓶壁上也有明显的‘青岛啤酒’汉字和‘TSHNGTAO’英文字母凸出,如果允许崂山啤酒使用青啤回收瓶,那同样应当允许我公司使用。此外,乳山啤酒也在使用相同的啤酒瓶,为什么不向他们追责,偏要追究我公司的法律责任?”“崂山啤酒是我们的一个品牌,由青啤公司统一采购啤酒瓶,所以其使用青啤回收瓶是合法的。至于乳山啤酒是否使用青啤回收瓶与此案无关,如其真如青岛某啤酒公司所言,那也侵犯了我们的商标专用权。”青啤公司委托代理人表示。
侵权事实清楚明了——判赔
在双方激烈的唇枪舌剑后,法院认为,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青啤公司的注册商标“青岛”、“青岛啤酒”、TSINGTAO”“青岛啤酒纯生”“ 和 核定使用的商品均是啤酒类, “青岛”其中, 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
此案中,青岛优质啤酒和青岛特产啤酒的玻璃瓶体上有凸起的“青岛啤酒”“TSINGTAO”和 字样,系回收使用青啤公司的啤酒瓶,对此,青岛某啤酒公司认为使用回收瓶符合废旧物品回收的法律规定。回收利用啤酒瓶固然符合环保政策导向,但酒瓶转移占有只代表物权的转移,与商标权无关,不认为酒瓶转移的事实赋予了青岛某啤酒公司使用酒瓶上商标的权利。两公司同处青岛地区,生产相同的啤酒商品,青啤公司作为一家具有高度知名度的生产企业,“青岛啤酒”“TSINGTAO”和 已成为青岛这个城市的代名词,因此,未经青啤公司许可,青岛某啤酒公司使用带有“青岛啤酒”“TSINGTAO”和字样的回收瓶,会导致误认,侵犯了商标专用权。
青岛某啤酒公司在青岛优质啤酒正面上下瓶贴上分别使用的“青岛”字样,系复制他人驰名商标的行为,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故意。同时,青岛某啤酒公司使用的“青岛啤酒纯生(××)”酒标用红色字体突出使用了“青岛啤酒”,尽管其在“青岛”与“啤酒”字样之间加上了黑色的英文字母“××”,但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青啤公司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同样构成侵权。
青岛特产啤酒正面瓶贴上使用的“青岛特产纯生”字样,与青啤公司“青岛啤酒纯生”商标相比较,“青岛特产”四个字与“青岛啤酒”四个字字型相同,位置均位于瓶贴左侧,都是竖体,两个商标上的“纯生”两字行书字体相同,且都在瓶贴右侧。因此,“青岛特产纯生”商标与“青岛啤酒纯生”商标无论在字型、含义,还是在构图和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上都十分相似,易使消费者误认为青岛某啤酒公司的产品与青啤公司有某种特定联系。综上,青岛某啤酒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青啤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青啤公司要求判决销毁侵权产品的主张,因《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没有规定,且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已涉及该内容,法院不再支持。
关于青啤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的主张,因其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及青岛某啤酒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规模、后果、侵权商品的种类、青啤公司商标的商誉、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和青岛某啤酒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等情况,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5万元。由于青岛某啤酒公司的行为主要侵犯的是青啤公司的财产权,因此,要求登报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据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青岛某啤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青岛啤酒”、“TSINGTAO”、“青岛”“青岛啤酒纯生”和 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向原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