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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规范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 要求不得强制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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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06日 07:07:25来源: 中国新闻网
  据民政部网站5日消息,民政部、国家宗教事务局日前发出关于规范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的通知。通知称,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和享受的扶持优惠政策,适用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国宗发〔2012〕6号)。宗教界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充分保障孤儿、弃婴的合法权益。不得强制收留的孤儿、弃婴信仰宗教。


IP属地:北京1楼2014-05-06 10:28回复
      通知称,与民政部门合办或签订代养协议的宗教界兴办机构,以及已经与民政部签订代养协议且具备落户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可接受孤儿、弃婴落户。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应到与其合办或签订代养协议的儿童福利机构落户。
      民政部门要按照《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的相关规定,积极为宗教界收留的儿童进行孤儿身份认定。材料齐全的,将其纳入孤儿国家保障范围,按照当地孤儿养育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材料不全但可以补齐的,民政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为其补齐手续并纳入孤儿国家保障范围;材料确实无法补齐不能认定为孤儿的,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救助。
      通知提出,民政、宗教事务部门要积极协调公安、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为宗教界收留的孤儿、弃婴查找监护人,办理户籍登记;协调卫生计生部门适度减免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的治病费用,减轻其经济负担;协调教育部门帮助宗教界收留的孤儿、弃婴入学就读,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减免相关费用;协调新闻宣传部门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对责令停止收留活动的,做好社会舆论引导和解释工作。
      通知说,民政、宗教事务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帮助协调解决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在孤儿、弃婴保障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指导管理。宗教事务部门要配合民政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宗教界从事收留孤儿、弃婴活动的监督检查,推动规范管理。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宗教界申请设立收留孤儿、弃婴的机构,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


    IP属地:北京3楼2014-05-06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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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们最好不要养,好好的孩子被培养成新一代基督,他们有问过孩子愿意吗?当真是要从娃娃抓起?


      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14-05-06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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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楼2014-05-06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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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北京6楼2014-05-11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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