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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为什么不争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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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我国对律师的职业伦理有着严格的规定,从《律师法》到《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都对律师职业和执业操守都有着细致的规定。但是由于个别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没有洁身自好,恪守执业纪律,他们经常在当事人面前夸夸其谈,信口开河,并与司法人员沆瀣一气、相互勾结,引诱和欺骗当事人,结成一个稳固的利益共同体,丧失了律师的职业理想,日益走向庸俗,最后蜕化法律的工匠。这不仅影响了司法独立,妨害了司法公正,同时也导致民众对律师行业产生了诸多的误解和不信任,降低了律师在社会大众心目中的地位。因此,如何重建律师的职业伦理和职业理想,是律师文化建设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本文从“律师你为什么不争气?”到“律师,你要如何争气?”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想法。 
【关键词】 律师  职业伦理  职业理想
 
引子――律师为何会被抛弃?
  
     2006年11月,福建天衡律师事务所泉州分所准备到华侨大学法学院的2007届毕业生中招收几名律师助理。由于我是法学院一个毕业班的班主任,所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汪卫东律师让我事先给学生发布招聘信息。于是,我就通过法学院团委的《学生工作快报》向全院的毕业生发布了招聘信息。随后,汪律师率领几个律师事务所的同事来法学院,利用召开毕业生大会的机会,花了半个多小时给毕业生讲了有关律师近年来的发展情况。他认为,律师今后的主要发展方向是非诉讼业务,律师应该成为政府决策人的智囊团和咨询团,律师今后的发展空间很大,而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打官司”,鼓励学生参与律师行业,并加入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队伍中来,欢迎同学们加入天衡所的律师团队。
  对于本次招聘,我是非常有信心。因为,据我了解,今年法学毕业生的就业形势非常严峻,这些学生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应该会加入律师行业的,况且,天衡律师事务所泉州分所在泉州地区有着比较好的声誉和影响。但是,事后几个月,我们律所竟然没有收到几份应聘简历,更不用说有学生来面试了。于是,有一天,汪律师开玩笑地对我说:“我们律所被你们法学院的学生给抛弃了!”说者无意,听者有心,我回答说:“这说明我们律师在社会上还是没有什么地位,对大学生没有多大的吸引力!毕业生还是喜欢到体制内,不喜欢像律师那样游走在体制的边缘。”
  而后的一段时间,在我和毕业生的交谈中,印证了我的看法。他们认为,虽然律师的整体收入比公务员高,但是律师要整天“东跑西窜”,比较辛苦。而最关键是律师没有什么社会地位,公众对律师没有多少社会认同感,许多人将律师职业比喻成是“拉皮条”的皮肉生意。因此,他们认为,为了当好一名律师,首先要学会拉关系,学会喝酒,酒量大小是衡量一个律师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而一个律师的收入高低不是看他的能力或者才华,而是他的人脉关系,尤其是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关系。因此,他们在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面前低三下四,没有什么尊严可言!我听后,恍然大悟!是啊!这也许就是律师不能吸引毕业生的主要原因。
  因此,我们应该深刻反省的是,为何社会大众对律师行业会有这样的负面评价呢?其中,有哪些是源于社会对律师行业的误解,又有哪些是因为我们自己努力不够或者律师自己“作贱”自己?对于前者,我们应该积极努力地通过说理与行动,向社会大众做出解释,对于后者,我们则应该坦然面对,并引为自励改进的砥砺石。[①]于是,我发出了同样的诘难:“律师,你为什么不争气?”并觉得有必要将部分律师丑恶的一面揭示出来,以引起“疗救”和自省的注意。因为自省,是重新赢得尊敬的第一步。如果法律人还希望通过反省,赢回社会对法律人的信任,就必须先认真地承认法律人所犯的错误,即便那是“其他的”、“少部分”的法律人所犯的错误,我们也应有一体为谦的雅量。[②]否则,律师这个行业将日益丧失自己的独立品格和理想精神,严重蜕化成纯粹的“讼棍”或者“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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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的角色――法律解释的技能工匠还是自然正义的担当者
  
      律师,一直以来就是一个颇受人羡慕又颇受人非议的职业――正义与功利、经济与道德、程序与正义、技能与伦理,这些矛盾与范畴在律师角色上交织着、冲突着。也正是这种矛盾的角色,使得律师的道德状况在一班人大眼光中是极为堪忧和充满悲观的色彩。而现实生活中,律师的违规操作和违背职业伦理道德底线的行为本身又加剧了公众的不良看法与情绪,以至于掩盖了律师正常的执业行为和律师职业伦理本身的特殊性。[③]可以说,许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经常扮演者道德的败坏者,他们在解释法律的时候,不是“心中始终充满着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而是“心中充满着金钱的诱惑,目光不断地往返于假话与伪证之间。”他们完全把法律玩弄于股掌之间,善于钻法律的空子,打着正义与邪恶的擦边球,满足一些委托人的邪恶目的,尤其是一些没有受过法律专业训练半路出家的律师,他们只会简单地套用法律条文,将法律当成牟取利益的工具,而不能诠释法律背后所隐含的“微言大义”,对法律没有怀着深深的敬畏感,心中没有一丝的自然正义的理念。而这种糟糕的法律人的盲点就是以为只要善于机械式地诠释法律条文,就可以违背自然正义,任意操弄法律。但其实真正的法律人,不但要能精确地诠释法律,也必须同时具备超然于法律哲学思维。换言之,他不仅要学会正确地援引法条,更要懂得追问法条规范的真义何在。[④]因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能简单机械地去诠释法律,以为自己找到了法律的空子或者漏洞,并信誓旦旦地向当事人作出各种各样的承诺,从而容易造成“以为不违法就是合理的”错误心态,而是应该怀着一种自然正义的理念,对每个法律条文作出善意的诠释,尽量培养自己真正的法律哲学的思维,以免造成公众对律师的假象――律师是最善于钻法律的空子,因为正义与邪恶只有一步之遥,以正义的名义从事邪恶,或者以邪恶的方式来解读法律,同样是非常危险的行为。[⑤]试问,就连以法律为职业的律师都可以随意,甚至恶意地解释法律,那么,法律的尊严何以存在?法律的信仰如何树立?公众对法律以及对法律共同体的信赖又如何养成?
二、律师的责任——当事人利益的代言人(忠实义务)还是法律的坚定维护者(诚实义务)
  
     因为律师,作为法律职业者中的一员,作为法庭上平衡对抗格局的重要力量的一方,肩负着维护法律正义与维护委托人利益的双重任务。[⑥]这就是表现出律师到底是要履行诚实的义务,成为法律的坚定维护者,还是要履行忠实义务,尽量维护当事人最大利益这样一种矛盾的角色,换言之,就是表现为诚实义务与忠实义务的冲突或者紧张关系,而这种冲突或者紧张关系几乎贯穿在律师执业生涯的始终。只要有律师,就难免会遇到这两种义务的冲突。例如,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例子:依照律师的伦理规范,律师一方面要对当事人负忠实义务,另一方面要对法官负诚实义务。有一天,有位律师在诉讼进行时,法官突然问他:“你的当事人有无前科?”[⑦]作为律师面临着这种突如其来的提问,到底应该如何回答呢?根据法理学中的义务冲突理论,律师应该选择履行价值高的义务,即保守当事人的前科信息,放弃履行价值低的义务,即揭发当事人前科信息。因为这两种义务对于律师而言,对当事人的忠实义务高于对法律的诚实义务(律师这种忠实于当事人的义务履行本身也是对法律的坚定维护,因为《律师法》第27条和第28条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4条就明确指出,律师的职责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当律师对当事人履行了忠实的义务,才能维系当事人对律师的信赖,律师的行业才能得到发展,否则,就会从根本上摧毁了律师行业存在的根基。这种“放弃”并不构成刑法上的“包庇罪”,而是刑法中一种称为“正当的业务行为”,或者按照台湾著名律师陈长文的说话:“律师对当事人的忠实义务并不是要求律师颠倒黑白、让当事人有罪变无罪,而是要以当事人利益为中心,在不违反诚实义务的情况下,为当事人争取最佳的法律待遇。”美国律师公会对上述的回答给律师提供了一个模板:“律师应该向法官表示,当事人有无前科,并不难知晓,法官可以向司法或者警政单位调取数据。”[⑧]因此,关于律师的责任,我们可以说,在维护法律的前提下,尽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忠实义务与诚实义务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要维护的是前者,而不是后者。当然,如果当事人利用律师的职务来从事一些不正当行为的时候,律师则毫无疑问要站在法律的一边,作为法律忠诚的卫士。



2025-07-30 13: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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