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十年七月辛卯朔甲寅,江陵余、丞骜敢谳之。乃 五月庚戌,校长池曰:士五军告池曰,大奴武亡, 见池亭西,西行。池以告,与求盗视追捕武。武格 斗,以剑伤视,视亦以剑伤武。.今武曰:故军奴。 楚时去亡,降汉,书名数为民,不当为军奴。视捕 武,诚格斗,以剑击伤视,它如池。.视曰:以军 告,与池追捕武,武以剑格斗,击伤视,视恐弗 胜,诚以剑刺伤武而捕之,它如武。.军曰:武故 军奴,楚时亡,见池亭西。以武当复为军奴,即告 池所,曰武军奴,亡。告诚不审,它如池、武。. 诘武:武虽不当受军奴,视以告捕武,武宜听视而 后与吏辩是不当状,乃格斗,以剑击伤视,是贼伤 人也。何解?.武曰:自以非军亡奴,无罪,视捕 武,心恚,诚以剑击伤视,吏以为即贼伤人,存吏 当罪,无解。.诘视:武非罪人也,视捕,以剑伤 武,何解?视曰:军告武亡奴,亡奴罪当捕,以告 捕武,武格斗伤视,视恐弗胜,诚以剑刺伤捕武, 无它解。.问武:士五,年卅七岁,诊如辞。.鞫 之:武不当复为军奴,□□□弩告池,池以告与视捕 武,武格斗,以剑击伤视,视亦以剑刺伤捕武, 审。.疑武、视罪,敢谳之,谒报,署狱如廥发。 .吏当:黥武为城旦,除视。.廷以闻,武当黥为 城旦,除视。
译文: (汉高祖)十年(公元前197年)七月二十四日,江陵 县县令余,丞骜呈请审议断决。五月庚戌日,校长 池呈报:“‘士伍军向池告发,他的奴隶武逃亡了,现 在池管辖的亭西,向西走了。’根据告发,池与求盗 视一同去逮捕武。武拒捕,拿剑刺伤视,视也用剑 刺伤武。”现在武陈述道:“我曾经是军的奴隶,楚 时就逃离他。汉时,我申报户籍为民,不再是军的 奴隶。视逮捕我时,我是和他对打,用剑刺伤了 他。其他情形,和池所说相同。”视说道:“根据军 的告发,我随同校长池去追捕武。武拒捕用剑对抗 刺伤我。我怕不能取胜,也就用剑刺伤武,并将他 抓获。其他情节,和武所说相同。”军说:“武以前 是我的奴隶,楚时逃走了。在校长池管辖的亭部西 面见到了武,我认 为他仍是我的奴隶,随即向校长池告发,说武是我 的奴隶,他逃跑了。我控告的不真实。其他情况和 池、武二人所说相同。” 诘问武:“虽然不应当再将你看做是军的奴隶,但 视根据军的控告逮捕你时,你应服从视,而后再和 官吏说明自己不再是奴隶。你与他对打,并用剑刺 伤他。这是故意伤人。你有什么可辩解的?”武回 答:“我自认为不是军的奴隶,没有犯罪。视要逮捕 我,我很气愤,就用剑刺伤他,是故意伤害人,接 受审判官的断决,无可辩解。”诘问视:“武并没有 犯罪,你要逮捕他,并用剑刺伤他。这如何解 释?”视答道:“军控告是逃亡奴隶,奴隶逃亡罪当拘 捕。我是根据军的控告去逮捕武。武反抗,拒捕, 并刺伤我。我恐不能制服他,便以剑刺伤了他。没 有雕别的可说。” 验问:武是士伍,年三十七岁。经验证,所供属 实。 审定:被告武不应当再做军的奴隶。军以亡向校 长池告发,根据控告,池带领求盗视去逮捕武。武 拒捕,用剑击伤视,视回击,用剑刺伤,并逮捕 武。一切经审讯属实。武和视应判何罪,请审议断 决。 狱[史]如廥签发 审判官意见:武黥为城旦,视免罪。 廷尉批复:武应当黥为城旦,视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