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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历法之法意及其对法律时间的影响
  “九瀛咸奉朔,四海正同文。礼特遵先制,时惟授大君。令颁悬度地,泽被鹭鸳群。钦若心恒凛,厘工政益勤。”这是乾隆五年(1740年)一首题为《十月朔日颁时宪书》的御制之诗。无疑,乾隆此诗表达了朝廷颁历的一个重大意义———“奉正朔”作为维系帝国大一统统治秩序的重要措施。诗中的“奉朔”即为“奉正朔”。正朔是什么?简言之为一年中的第一天,也即农历正月初一,(孔颖达为《礼记》注疏说:“正,谓年始;朔,谓月初。”)常引申为帝王新颁的历法。可见,“奉正朔”既指一个对确定之时间的遵守,同时也更指对一部历法的遵守。对历法的颁布和遵守产生了重大的统治意义,使得历法赋予了浓厚的政治色彩,从本文视角而言,其具体化即为法律色彩或者就是法律。
  中国古人对天文进行细致观测的目的有二:一为星占,以定吉凶休咎;一为制定历法,以授人时。这两者构成了古代天学的主要内容。当然,两者的区分只是相对而言,实际上已有学者的研究揭示,星占需要历法,制定历法的目的也在于更好地进行星占而已。作为一种古代版本的天文学,天学与法律的关系可谓极为紧密。由于天学的内容区分使然,天学与法律的关系可具体化为两部分:星占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历法与法律的关系。从前者来说,立法、司法、修法乃至法律设施等一切法律问题均通过星占对天象进行了直接和间接模拟,从而表现了古代法律如何“则天”的一种具体路径;而从后者来说,则传统历法不仅本身充当着法律的角色功能,而且还在最普遍的意义上决定了古代法律中几乎一切关乎时间安排的问题,而这种对法律时间的影响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还延续到了今天,还仍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这后者正是本文的论题主旨所在。
  


1楼2014-05-19 21:54回复
      三、传统历法与法律时间的关系
      (一)关于法律时间
      本文所谓的法律时间,主要是指在法律中规定的时间,这些时间从宏观方面可体现为该部法律何时公布、何时生效以及(或)何时失效,从微观方面可体现为法律中各种具体制度的时间条件和限制,如节气纳入、期限长短、开始时间、终止时间以及某个特定时间等的确立。法律时间主要体现在一个个与具体制度紧密相关的微观方面。可以说,无论古今中外,一部法律一定会规定有多多少少的法律时间,否则缺少了时间标尺,法律的空间就无从实施运行。我们应该知道,万事万物都存在于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中,缺少任一都是不可能的。而且在时空的两者关系中,同样缺少其一则必不存其二,时空两者本身即交融一体。某种意义说,空间依赖时间而存续,时间凭借空间而伸展,时间空间化与空间时间化都可成立。法律时间就是建立在时空交融基础上的针对制度所涉时间的一种法定表达,也就是说,这样的时间不再是一般世俗意义上的无约束力的时间,而是把它从世俗之流中提取出来并置入法律框域之中,从而具有了法律的一切属性。
      然而,就中国古代场景而言,法律时间呈现出与现代对应物天壤之别的特性和意义。也就是说,虽然古代法律时间与现代法律时间在法律规定而具有法律属性上存有共性外,其时间内核的本体含义却是相差甚大的。现代的时间观念作为西方科学的产物,无疑是一种纯粹的物理的测度体
    系,具有不可逆转的线性。然而,对于中国古代的传统时间观来说,物理测度的时间概念并不发达,并不构成时间观念史的主导地位,而只居于一个从属的位置。“由于中国人对待生命和宇宙有着与西方人完全不同的看法,所以他们既没有很纯粹的测度时间概念,也没有对时间之流的那种痛彻心肺的感觉。中国人的时间观活跃在本源性的标度时间经验中,对‘时’、‘机’、‘运’、‘命’、‘气数’的领悟,构成了中国传统时间观的主体。” [17](P30)可见,中国古代的时间观承载着丰富的精神内容。正如前述,中国古人的测度时间体系始终不纯,而是始终携带着对人事的特定意义出现。比如,中国古人很早就用天干地支来标度时间,这样的时间不仅由于六十甲子的不断轮回而具有了循环性,而且由于标示它的十天干和十二地支本身具有的生命意义,(关于十天干和十二地支的生命意义,如“甲者,言万物剖符甲而出也”、“乙者,言万物生轧轧也”等;“子者,滋也。滋者,言万物滋于下也”、“丑者,纽也,言阳气在上未降,万物厄纽未敢出也”等,具体可见《史记·律书》之详细描述。)也使得它在任何一个时间都具有特定的生命意义。
      比如中国古代的秋冬行刑制度。按现代刑罚观念,对一个罪犯生命的剥夺其意义只在于要终止其生命迹象,而并不特别关注生命被终止的时间问题。然而,中国古代在天时观念下,任何人事的发生都须在适当的时间域值中进行,否则就会招致天的不满。古人通过对大自然的经验观察以及对天的心得体会,认为春夏是万物生长季节,表明天时主生;而在秋冬万物则呈现出一片凋零景象,表明天在此时为主死。人作为神灵之天的创造物和主宰物,同样与其他万物一样遵循着这个天时主旨。因此,为适应天意天时,故执行死刑当在秋冬进行。如果说秋冬行刑只是从大的时段上反映了天时,那么对一些特殊月份和日子的禁止死刑则是从小的时段上以符合天时。
      中国古人之所以有如此时间观念,显然是在信仰神灵之天主宰一切之观念下的产物。在这个信仰神灵之天的观念中,时间被视为“天时”,人之行事须合“天时”才能得到天的满意和庇护,否则就会招致天的发怒和惩罚。古人之所以想通过天人感应理论来说服自己从而达到天人合一,其根本的思想来源即在于对神灵之天的深深信仰。为不忤逆天意天命或者说取悦于天而不获罪于己身,紧跟天的时间步伐是必须要做的。因此,顺天应时就成为一切人事必须遵守的原则,“适时者受益,背时者受损。时令、时节、农时等概念,正反映了中国人对顺天应时的自觉性”。 [17](P36)由这种顺天应时的广泛意义聚集到特定的法律领域,法律中的时间规定或者说对时间的法律规定,即是以法律形式对具体制度所涉时间的“则天”表达。与一般意义上的时间“则天”不同,法律时间的“则天”不仅具有自主性,更具有强制性。
      


    5楼2014-05-19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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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10 17: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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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语
        学者们大都喜欢从自己的专业出发论析学术和思想,于是传统上作为科学史等领域的传统历法除了是一种制历方法或纪时法则的认识之外,是不太可能和法律挂上勾的。然而,一旦我们打破陈规和转换视角,就会有一种新的认识。本文即尝试从法律视角来剖析传统历法,结果发现它不仅仅是一种纪时方法或法则,而且还更是一种具有典型法律性质的国家时间大法。正是作为一部行用于“天下”空间的时间法律,由于其忠实地跟随上天的时间步伐,并在其国家强制性的推动下,从而对信仰“神灵之天”语境下的传统社会造成了极为深远的影响,成为了融入广大民众血液的东西,尤其在法律时间的设置和表达上更是如此。虽然民国的建立使得传统历法从国家法律的高座上跌落,但其在广阔的民间社会依然挺立,从而很自然地转化成一种典型而浓厚的民间习惯法。从民国以来的历史看,这种习惯法无疑具有一种“青松雪梅”般的超然面貌,并不因民初政府、南京国民党政府乃至上世纪新中国政府的排挤、打压、摧残而走向死亡,而是以一种顽强的生命力在历史的夹缝中生存和延续,而一旦随着社会环境的宽松,它就会像“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野草一样生长和延伸。信奉“在合适的时间做合适的事情”传统观念的民间社会似乎从来没有真正屈服过政治和法律的高压,而是一手藏着老黄历,一手打着“太极拳”。基于传统历法在民间有着如此这般顽强的时间影响力,明智的国家态度除了尊重和导引又能做什么呢?
        显然,传统历法从作为曾经的时间国家法,到今天的民间习惯法,变的是不同法律语境中的人,不变的则是其“天时”在人间的精神魅力。诚如法国哲学家隆萨尔所说:“人们常说时间流逝,其实不对。时间是静止的,流逝的是我们。”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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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楼2014-05-19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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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无意中发现了这一篇论文,惊讶于法律工作者对于中国历法剖析之深刻,故转载与诸君共享


        10楼2014-05-19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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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历法就是时间标准的一部分和安排生活,记事的时间依据的一部分,这个一般由国家颁布,或者国家认可.


          IP属地:北京来自手机贴吧11楼2014-05-21 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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