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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马克思辩证法研究的四大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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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教学与研究》(京) 作者:白刚 张荣艳


IP属地:北京1楼2014-06-19 18:26回复
    一、“自然主义”范式
      所谓“自然主义”范式,也可称为“自然的思维态度”。按照胡塞尔的看法,“自然的思维态度尚不关心认识批判。在自然的思维态度中,我们的直观和思维面对着事物,这些事物被给予我们,并且是自明地被给予,尽管是以不同的方式和在不同的存在形式中”。因而在这一思维态度的制约下,我们的认识只能“表达直接经验所提供给我们的东西。根据经验动机,我们从直接被经验之物中推演出未被经验之物;我们进行总的概括,然后我们再把一般认识运用到个别情况中,或者,运用分析思维从一般认识之中演绎出新的一般性”。[1](P19、20)这种“自然的思维态度”体现在马克思辩证法的研究上,就表现为“自然主义范式”。根据这一范式,马克思的辩证法只能被表述为“揭示了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发展的最一般的规律”,[2](P66)辩证法成了“普遍规律”。而这一范式的目的也就是试图让辩证法在经验的领域内得到运用或得到“验证”。[3](P127)所以自然主义范式对辩证法的理解存在着把辩证法“本体论化”和“经验论化”的倾向。[4](P2)这其实正是“教科书哲学”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经典理解和表述,但却绝不是马克思本人对自己辩证法的批判本质的真实理解和表述。
      从这一自然主义研究范式来看,在改革开放前,我国学界对马克思辩证法的理解相对比较统一:马克思的辩证法就是“唯物辩证法”。学者们关注和研究的主要不是马克思辩证法的根本性质,而是马克思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和相关对立范畴。因为当时我国学界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认识和理解、借鉴和依赖的文本,主要就是来自苏联的《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中的第四章第二节“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以及在此基础上编写出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科书②。这一时期,马克思哲学就被等同于“教科书”,教科书模式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标准“样板”。这样一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切,包括辩证法,也必须是教科书样板“规定”好了的“辩证法”。辩证法的根本性质是无须和不容置疑的,人们只需要无条件地遵守和运用马克思的辩证法就可以了。“几十年来,我们讨论过这种问题、讨论过那种问题,恰恰是很少讨论辩证法问题。这似乎是不需讨论的自明真理”。[5](P97)
      作为教科书模式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其确立的根本标准,是严格以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区分为基准的。而这一基准的确立,又是以“自然的思维态度”对唯物和唯心、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基本判断为前提的。实际上,教科书所张扬的是绝对的“经验唯物主义”。因为在教科书看来,只有唯物主义是科学的,而且哲学史上除了马克思主义哲学之外,其他哲学都是唯心主义或不彻底的唯物主义。用唯物和唯心这一标准来区分和衡量马克思的辩证法,马克思的辩证法只能是“唯物辩证法”。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既是唯物主义的,与唯心主义相区别;同时,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也是“关于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科学”,因此又是与形而上学相对立的:“辩证法是正确的,形而上学是错误的”。[6](P84、9)只有唯物辩证法是体现马克思主义哲学本性的科学的辩证法。所以在这一时期,人们大讲特讲“辩证法”、大批狠批“形而上学”。
      根据自然主义的研究范式,教科书模式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其基本内容被硬性地划分为“两个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四大块”(唯物论、辩证法、认识论和历史观)的僵化体系③。在这里,辩证法成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其基本内容也被概括为“三大规律五对范畴”——“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和基本范畴是: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以及本质和现象、形式和内容、原因和结果、必然和偶然、可能和现实等范畴”。[2](P66)这样规定好了的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其两大理论来源也是清晰的:一是作为黑格尔“合理内核”的“唯心主义辩证法”,二是作为费尔巴哈“基本内核”的“唯物主义”。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就是马克思在费尔巴哈唯物主义基础上对黑格尔唯心主义辩证法的“颠倒”,也即“唯物辩证法=唯心主义辩证法+唯物主义”。这种简单、拼凑的“嫁接”,实际上正好背离了马克思辩证法的真实本性。马克思辩证法的旨趣和目的,绝不仅仅是为了实现对黑格尔的“颠倒”和置换,从一个框框转向另一个框框,而是为了批判、打破和推翻一切所谓永恒的终极原理和标准对人的自由个性的压制和束缚,特别是改变资本主义条件下人的非人的生存状况,实现人的自由和解放。在这一意义上,马克思的辩证法本质上就是批判的人类自由解放的理论,是人之为人的超越本性的理论表征和时代张扬。辩证法根本上是属于人的,而不是约束人的。但这种教科书模式的所谓马克思“唯物辩证法”却是见物不见人,正好是与人的本性背道而驰的:辩证法不是促进人的自由发展而是压制了人的自由发展。
      从表面上看,教科书模式的所谓“唯物辩证法”,虽然与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划清了原则界线,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党性原则。但在根本上却背离了马克思的主旨和辩证法的批判本性,使本来是富有生命力和创造力的辩证法变成了僵化、抽象的教条,失去了其应有的世界观意义,仅仅是“唯物论”(物质本体论)制约下到处套用的“万能工具”。在这里,唯物论可以离开辩证法而存在,但辩证法却绝不可以脱离唯物论而存在。辩证法是被唯物论“设计”和“规定”好了的,辩证法成了附加在唯物论头上的“文饰”和“光环”。辩证法本有的自由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的批判“灵魂”不见了,只剩下了没有血肉的僵硬“躯壳”。这样一种无批判性的辩证法,只能变成可以解释一切然而什么也解释不了的空泛知识,变成了一种脱离内容的形式主义的抽象教条;成为主观运用的、充满任意性和偶然性的诡辩游戏;成为一种丧失批判本性和人文解放旨趣的、偏狭的实用工具和技术。[7](P13—15)而这样的辩证法,给我们的国家和人民造成的巨大伤害,我们永远不能也不会忘记。对此,我国杰出的思想家顾准曾一针见血地指出;“辩证法把中国人害苦了!”[8](P416)
      改革开放以后,人们的思想领域也随之发生了巨大转变。这种与人的本性和发展相对立、并被教科书规定好了的所谓“唯物辩证法”,自然要受到人们的重新反省和审视。这样,“教科书改革”就被自觉地提上了日程,我们必须重新理解和解释马克思哲学和辩证法。


    IP属地:北京3楼2014-06-19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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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识论范式”最根本的特点是抓住了“思维与存在的关系”这一“基本问题”。它认为,哲学世界观的根本矛盾就是思维与存在的矛盾,思维与存在这两个系列的规律在本质是同一的,但在表现上是不同的,思维必须以感性为中介,通过概念的逻辑运动来表达存在的运动规律,思维与存在的统一,并不是思想内容与对象本质的直接的符合,而是思维在概念运动和概念发展中所实现的矛盾的统一。因此,辩证法的本质就表现在反思概念、范畴、命题和由它们的逻辑联结所构成的诸种理论体系能否以及怎样表述经验对象的本质和规律。很显然,在此范式里,辩证法的真实基础再也不是自在的客观世界,而是处于思存关系之中、具有辩证活动能力的“思维”及其活动性。与此相伴,在理论本性上,“辩证法就是认识论”,辩证法就是人类思想运动的内在逻辑,它不是“自发的辩证法”而是“自觉的辩证法”。所以,“这种辩证法理论的批判性和革命性是通过肯定思维与存在、主观与客观的矛盾以及肯定这些矛盾引起认识的永恒发展来实现的”。[4](P4)在这一意义上,“认识论范式”所理解的认识论反省的积极的辩证法比“自然主义范式”所理解的纯客体的被动的唯物辩证法,更自觉地反省和抓住了理论思维前提的内在矛盾,更多地体现了辩证法的主体能动性和批判性。
        但是,“认识论范式”的辩证法实质上仍然是将自己建立在一个“自发辩证法”与“自觉辩证法”二分这一理论前提之上。它将难以回答:“自发的辩证法”究竟何以可能?其合法性究竟何在?人们究竟有何充分的逻辑和事实根据断言思维之外的“存在”必然遵循着辩证的法则?同时,“认识论范式”以自发辩证法与自觉辩证法的两分为前提,为此它还必须回答:主观的思维究竟如何才能通达和切中思维之外的“自在”世界?“思想的客观性”究竟如何证明?这一问题实质上正是传统形而上学主、客二元分裂、对立的“基本问题”。所以,“认识论范式”的辩证法将难以克服和解决“主体中心困境”这一近代哲学的重大难题。[7](P33)近代以来的哲学发展已经证明,这是一个在“认识论范式”里根本无法解决的难题。康德的“批判哲学”以现象界与物自体二元分裂的方式极尖锐地凸显了这一难题;机械唯物论与其说是解决了这一难题,不如说扭曲和掩盖了这一问题;能动唯心论者如黑格尔虽然通过无限膨胀精神的力量,使之成为包揽宇宙、纵横四方的“绝对”统一者,但与其说是解决了这一难题,不如说是“消解”了这一难题。这些都表明,形而上学的基本问题是根本无法在认识论框架内得到合理解决的。因此,“认识论范式”的辩证法以思维及其活动性作为自身理论的基础,实质上“仍然处于形而上学基本的问题结构之中”,[12] 仍然不过是把一个需要证明的问题当作了不证自明的前提,因而是一种理论上的“独断”。[7](P34)在这一意义上,虽然“认识论反省的辩证法”以认识的能动性为出发点、以认识论的主客体内在矛盾为内容,不是自发地而是自觉地体现了辩证法的批判本质,但这一批判本质仍然是局限或停留于主体概念的思维领域,仍然是抽象的。所以,马克思辩证法本有的批判本质和解放旨趣在这里仍然是蔽而不明或彰而不显的。


      IP属地:北京5楼2014-06-19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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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实践论”范式
          国内认识论问题争论的进一步发展,其焦点又逐渐集中到作为认识的基础的“实践”问题上。因为学者们认识到,离开马克思的科学实践观,根本无法解释认识的形成及本质问题。所以,国内20世纪80年代初期发生的认识论争论,发展到80年代后期,就形成了以解释马克思的“实践的唯物主义者”为切入点的、声势和影响巨大的“实践唯物主义”大讨论。在“实践唯物主义”大讨论中,学者们提出了各种具体观点:如实践唯物主义与马克思的本体论问题、实践唯物主义与马克思的主体性问题、实践唯物主义与“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问题、实践唯物主义与马克思的哲学观等问题。在这些不尽相同但又有相互联系的具体观点背后,其实都贯穿着一个共同的理论动机:那就是突出“实践观点”在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以之为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理论归宿,来重新理解和解释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实质及其哲学变革的意义。多数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质就是“实践唯物主义”。顺理成章,在马克思的辩证法问题上,学者们也试图引进实践的观点,以之充当辩证法的基础和载体,来重新理解马克思辩证法的理论内涵和精神实质。这样,马克思的辩证法又有了“实践辩证法”⑤ 这一“称谓”(定位)。
          从马克思辩证法的现实来源和根本使命两个方面来看:马克思辩证法主要的现实来源是对资本主义和前资本主义社会人类实践活动所包含的种种矛盾、对立、冲突的分析,而不是直接地把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重新归结为自然的辩证法;马克思辩证法的根本使命,既不是用辩证法说明“世界是怎样”,也不是用辩证法说明认识的辩证运动能把握自在世界,而是要运用辩证法理论自觉地在实践过程和实践结果中实现物的尺度与人的尺度的统一,实现改造世界与人的发展的统一。如果说,古代哲学侧重客观辩证法,探讨了辩证法在客体世界的根据;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德国古典哲学侧重思维辩证法,探讨了辩证法在思维领域的根据;马克思则在扬弃前两种辩证法的基础上,创立了相对独立的实践辩证法,探讨了实践辩证法在人类实践活动领域的客观根据。马克思辩证法本质上就是人类实践活动的辩证法,“实践辩证法”是马克思辩证法的本质。[13] 总的来说,这一时期学者们多数赞成和认可马克思辩证法是“实践辩证法”这一称谓。在坚持以“实践唯物主义”来定位马克思主义哲学本性的学者们视野中,辩证法与实践获得了一种“内在的沟通”。所以在这里,马克思的辩证法不再是“精神助产术”,而变成人走向本真存在的“实践助产术”,[14] 也即“实践辩证法”。学者们大多认为,马克思的实践辩证法,既克服了黑格尔辩证法的唯心主义的抽象能动性,又克服了旧唯物主义的经验直观性,是沟通主观辩证法与客观辩证法的桥梁,是马克思唯物辩证法的最集中的现实体现。在这一理解的基础上再来看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唯物辩证法就不再是与人的实践和认识活动无关的纯粹反映客观规律的“客观辩证法”或“自然辩证法”,而是在实践基础上凸显人的认识和实践能动性的主客体统一的“历史辩证法”或“实践辩证法”。“历史辩证法不是抽象的历史过程中的客体辩证法的矛盾运动,而是立足于人类主体的现实的具体的历史地位的实践辩证法”。[15](P12)这种在实践基础上对马克思辩证法的理解和阐释,自然比传统教科书中局限于物质本体论所作的“唯物辩证法”或教科书改革的“认识论反省的辩证法”的理解,具有更大的合理性。


        IP属地:北京6楼2014-06-19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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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这一时期人们对马克思辩证法作“实践辩证法”的理解,并没有真正超出理论哲学的范围,包括对“实践”本身的理解,也还是主要停留在概念的视野,揭示了其认识论意义,突出了人的思维在认识活动中的主体性和能动性,但还没有达到从人的存在方式的意义上来揭示其应有的“存在论”内涵⑥。这一时期的所谓实践辩证法,其要解决的仍然是主体与客体对立统一的“基础”问题,而实际上就是“试图以实践概念为基础而建构起一个哲学理论体系,仍然局限在理论哲学的范式之内,确切地说不能称为实践哲学,而只应称为实践主义”。[16] 因为“实践唯物主义”作为一种解释原则,尚未跳出传统哲学寻求世界本原的形而上学窠臼,只不过是把作为世界本原的“物质”或“精神”替换为“实践”而已。[17] 对此,国内有学者指出,在所谓的“实践论范式”下,实践最终只能被理解为一种“强大主体的综合行为”,即便是所谓的“实践本体论”,仍是以“实践”这一概念去解决形而上学的主、客分离问题,所以当“实践辩证法”将一切都纳入主体的实践活动过程中的时候,它甚至“离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就不远了”。[12] 这样一来,马克思辩证法本有的批判本性和解放旨趣,也就被不自觉地遮蔽了:“以实践为根基,辩证法的革命性和批判性虽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表达,但是,在实践背后所隐含的总体主义情结使批判性和革命性没有贯彻到底而笼罩在保守主义的阴影之下”。[7](P43)
            马克思的辩证法,绝不仅仅是为了认识——解释世界而服务,其本质上还是为了实践——改变世界而服务,也就是为了发现和揭示资本主义社会的内在矛盾和发展困境,实现现实的人摆脱资本逻辑的奴役和控制、获得真正的自由和解放而服务。因此,局限于认识论视野中的所谓“实践辩证法”,仍有许多未尽之处,我们必须在此基础上再前进一步。这也就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学者们在充分借鉴和吸收西方马克思主义和后现代主义等一些理论观点和理论资源的基础上,提出了“生存论辩证法”。


          IP属地:北京7楼2014-06-19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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