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这一条,把主要内容跟大家分享一下。但是说实话,我对最后一段理解不是很明白,望大神指点。
第四十八条【具有实施条件的单位未能获得专利权人实施许可时,请求强制许可的理由】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本条规定具有实施条件的单位未能获得专利权人实施许可时可以请求强制许可。
根据本条规定,请求强制许可的主体只能是单位,个人不能请求,并且请求单位应当具备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条件。本条所称单位,应是民法通则所说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例如国有单位、集体所有单位、私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等单位。
请求单位应当具备实施条件,一般是指请求强制许可的单位在资金和技术方面确有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力和能力。为了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表明其实施条件,请求强制许可的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具有实施条件的单位在什么时候可以请求强制许可,本条未作明确规定。我国专利法实施条例规定,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后,任何单位可以依照本条,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也就是说,从专利被授权之日起三年后,具有实施条件的单位在以合理的条件并在合理长的时间内未获得专利权人许可时,可以提出强制许可请求。
依据本条规定,授予强制许可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在提出强制许可请求前,事先曾为获得专利权人的实施许可努力与专利权人接触过,并曾以合理的条件与专利权人商谈,但是在合理长的时间内没有能够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
强制许可的请求人以合理的条件向专利权人发出要约后,应当给予专利权人以合理长的时间进行考虑。什么是合理长的时间,要看专利权人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经济上和技术上两方面因素作出考虑所需要的时间。
本条规定的请求强制许可的条件中不包含有关专利没有实施或者没有充分实施的条件,也没有涉及进口是否算作实施的问题。这一点有两方面的含义:第一,不能以有关专利没有实施为理由请求批准强制许可;第二,无论有关专利是否实施或者进口,在法律上都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给予强制许可。
第四十八条【具有实施条件的单位未能获得专利权人实施许可时,请求强制许可的理由】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本条规定具有实施条件的单位未能获得专利权人实施许可时可以请求强制许可。
根据本条规定,请求强制许可的主体只能是单位,个人不能请求,并且请求单位应当具备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条件。本条所称单位,应是民法通则所说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例如国有单位、集体所有单位、私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等单位。
请求单位应当具备实施条件,一般是指请求强制许可的单位在资金和技术方面确有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力和能力。为了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表明其实施条件,请求强制许可的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具有实施条件的单位在什么时候可以请求强制许可,本条未作明确规定。我国专利法实施条例规定,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后,任何单位可以依照本条,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也就是说,从专利被授权之日起三年后,具有实施条件的单位在以合理的条件并在合理长的时间内未获得专利权人许可时,可以提出强制许可请求。
依据本条规定,授予强制许可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在提出强制许可请求前,事先曾为获得专利权人的实施许可努力与专利权人接触过,并曾以合理的条件与专利权人商谈,但是在合理长的时间内没有能够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
强制许可的请求人以合理的条件向专利权人发出要约后,应当给予专利权人以合理长的时间进行考虑。什么是合理长的时间,要看专利权人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经济上和技术上两方面因素作出考虑所需要的时间。
本条规定的请求强制许可的条件中不包含有关专利没有实施或者没有充分实施的条件,也没有涉及进口是否算作实施的问题。这一点有两方面的含义:第一,不能以有关专利没有实施为理由请求批准强制许可;第二,无论有关专利是否实施或者进口,在法律上都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给予强制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