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是国家和人民群众都很关心的热点问题,毕竟和每个人的生命安全息息相关。现在新《食品安全法》的修订草案正在人大审议之中,不少人都看了草案内容,感觉有些新法草案有些地方表述不当。不知道大家怎么看?
一、食品添加剂保质期问题前后条款存在矛盾
“修订草案”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指出“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购进食品添加剂,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确保所销售的食品添加剂为合法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确保食品添加剂可追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添加剂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按照上述表述,食品添加剂似乎既可以明确保质期,也可以不明确保质期,但此表述与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存在冲突。第六十条要求:“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即为“ 保质期”。建议第五十六条删去“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的表述。
一、食品添加剂保质期问题前后条款存在矛盾
“修订草案”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指出“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购进食品添加剂,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确保所销售的食品添加剂为合法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确保食品添加剂可追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添加剂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按照上述表述,食品添加剂似乎既可以明确保质期,也可以不明确保质期,但此表述与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存在冲突。第六十条要求:“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即为“ 保质期”。建议第五十六条删去“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