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教育局关于2014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xml:namespace>
时间:2014-07-19 21:53:35来源:作者: 点击:4397 次
邹教字[2014]30号
邹城市教育局
关于2014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
各镇教办、街道教育科、农村初中,市直中小学:
为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基发〔2014〕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济政办字[2014]9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行为,促进教育公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结合我市教育实际,研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划片招生、免试入学”的原则。具有接受普通义务教育能力的适龄儿童少年,按居住地实行划片就近入学。在保持学校招生范围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学校招生规模和适龄人口变化对学校招生范围作适当调整。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意见、招生计划、日程安排、监督电话、入学结果等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力求招生工作透明、公平、公正。
(三)坚持 “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经商人员子女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四)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把关”的原则。以学生户籍、学生第一监护人房产所在地为依据,确定就读学校。严格审核学生入学相关证明材料,层层落实责任,杜绝弄虚作假。
(五)坚持“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市直中小学校、教育集团招生由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各镇中小学校招生由各镇教办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