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秦律在司法活动中也体现了人道精神和人道关怀
众所周知,秦律采法家主张,在司法活动中坚持“轻罪重罚”,但即使如此,透过秦律我们依然能够发现司法活动中体现了当时时代所能达到的人道高度。
对于作为定罪量刑重要依据的口供,秦律规定:
治狱,能以书从迹其言,勿治(笞) 谅(掠) 而得人请(情) 为上;治(笞) 谅(掠) 为下;有恐为败。[2 ]245
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各展其辞,虽智(知) 其訑,勿庸辄诘。其辞已尽书而勿(无) 解,乃以诘者诘之。诘之有(又) 尽听书其解辞,有(又) 视其它毋(无) 解者以复诘之。诘之极而数訑,更言不服,
其律当治(笞) 谅(掠) 者,乃治(笞) 谅(掠) 。治(笞) 谅(掠) 之必书曰:爰书:以某数更言,勿(无) 解辞,治(笞) 讯某。[2 ]246
这两段律文的大意是说:审理案件能根据口供进行追查,不用拷打而得到真相,是最好的;施行拷打,不好;恐吓犯人,是失败的。审讯案件的时候,必须先听完口供并作记录,让受讯人进行充分陈述。即使明知是欺骗,也不要马上诘问。刑讯逼供的对象是多次变更口供,拒不服罪的人。可见,秦律将审讯犯人时的“笞掠”即刑讯是作为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审讯手段,这与后世的将刑讯作为法定的、常态的审讯手段相比,显然要人道得多。
秦律在定罪量刑中所确立的一系列法律原则也都彰显了人道精神。比如,在定罪过程中,秦律确立了区分故意与过失,区分有无犯罪意识等原则,并确立了行为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年龄;在量刑过程中,确立了自首减免刑,区分首犯与从犯等原则;当事人及其亲属对已经作出的判决如果不服可以“乞鞫”;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针对男性和女性的不同身体特征适用不同的刑罚方法①,对囚犯的狱衣和粮食供应都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些法律规定和具体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秦律刑罚的适用面,也保障了犯罪人和囚犯的最基本的生存需求。
秦律的人道精神在《司空律》、《属邦律》、《效律》、《秦律杂抄》等律文中均有不同程度和不同形式的体现。
所以,笔者以为“严刑峻法”确是秦律的一个重要特征,但决不是秦律价值取向和社会追求的全部,在秦律的“严刑峻法”之中也包含当时时代特有的人道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