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会发生货物虽已进境,但却不一定在该国市场上销售的情况,这就意味着货物缴纳关税与否,需视该货物决定为进口还是复运出口而定。如果是后者,那么,将该货物置于某种可以免纳进口关税的海关监管之下,不仅符合进口商的利益,而且还能促进该国的转口贸易和出口贸易。这正是保税制度的本质在。
在这里为您介绍的保税制度为各外向型公司提供了把进口货物应纳的税款置后交纳,从而相当于从海关获得一笔无息贷款的可能性。实现这种可能性的关键环节则是外向型公司能否将其进口货物向海关申请为保税货物。这样就能从批准日起暂时免征进口关税,而后视货物经储存或加工或装配后是否复运出境,再决定需不需要补征税款。显然,作为进口方的外向型公司,不论其进口货物最终流向何处,都能在批准日到补交税款之间的时段内占有该笔税款的时间价值,从而能达到避税的目的和效果。
但由于目前海关加强了对批准保税货物的管理和控制,我们也需要更新避税思路和方法。
保税是一个包含众多环节的过程。现假设进口货物最终将复运出境,则其基本环节就是进口和出口,我们避税筹划的入手处就是这两个环节。在这两个环节,既是进口公司又是出口公司的外向型公司都必须向海关报关,在该公司填写的报关表中有单耗计量单位一栏,我们避税筹划的突破口就是这一个栏目。所谓单耗计量单位,即生产一个单位成品耗费几个单位原料,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一种是度量衡单位/度量衡单位,如米/米、吨垃方米等;一种是度量衡单位/自然单位,如吨/块、米/套等;还有一种是自然单位/自然单位,如件/套、匹/件等。度量衡单位容易测量,而自然单位要具体测量则很困难,所以我们将利用第三种形式做出避税筹划。
例.我国广东省某地有--生产出口产品的A家具生产公司,于1995年1月从某国进口一批木材,并向当地海关申请保税,其报关表上填写的单耗计量单位为:200块/套,即做成一套家具需耗用200块木材,而该公司由于近期引进先进设备,目前做成一套家具只需耗用150块木材,但这是难以测量的,海关认为A公司信誉良好,给予批准,8个月后,A公司将成品复运出口,完成了一个保税过程。现假设A公司进口木材10万块,每块价格100元,海关关税税率为50%,其避税成果为:
[100000-100000/200×150]×100×50%=1250000(元)
A公司由于灵活运用单耗计量单位,成功地避税12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