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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给对方当事人记调查笔录的证明效力(欢迎同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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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律师(法律工作者)给对方当事人记调查笔录作为证据,有法律效力吗?(对方当事人是文盲,该律师是一个人调查,记录后向对方当事人宣读后,由其签字。) 我认为该笔录无效,首先,应两人调查,其次,作为一方律师给对方记笔录,缺乏公正性,不具有证据的客观性要求,最后,仅宣读笔录让对方签字,有可能仅记录对己方有利证据,而对对方有利证据不予记录,违背客观真实性标准。因此,我认为,应为无效证据,特别是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该笔录的情况下。


1楼2008-04-14 08:0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