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吕梁市检察院应立即启动对司法人员涉嫌犯罪的调查的要求书
吕梁市人民检察院:
在贵院支持抗诉的刘银鸽贪污案中,有一份重要书证,是张金栓的笔记本中的一页复印件(见孝义市检察院侦查卷第5卷第149页),该份证据的内容是:“08年7月,杜天明付土地所罚款壹拾万元”。
在2011年9月21日第一次庭审(公诉人蔚娟、刘德光)笔录一审卷53页,2012年11月2日第一次重审(公诉人蔚娟、刘德光)笔录第8页;2014年8月4日第二次重审笔录第30页中,孝义市检察院公诉人蔚娟、刘德光多次以该书证记载的内容用作控诉证据使用并被法庭采纳(2014判决书第20页)。
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提供原件,或者使用副本或复制件。(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一条)在卷宗却只有该笔记本的一页复印件,且存很多疑点。
该证据的疑点如下:
1、对该复印件的说明是:“本件提取于张金栓笔记本,与原件记载一致”为什么不是“与原件核对一致”?
2、既然是从张金栓的笔记本中提取的证据,为什么不把该笔记本原件直接作为证据?再退一步,为什么不把该页的原件作为证据?
3、为什么该页笔记本纸只复印了半张?另半张的内容为什么没有复印?掩盖另半张纸内容的目的、动机是什么?为什么该证据中张金栓的签名和手印都是复印而不是原迹?
4、该证据是孝义市检察院王建政、郭建维、师华威三位检察官中哪一位提取、制作并放进卷宗中去的?为何没有提取人签名?
5、为何没有提取笔录?
6、侦查员为什么把这样一份根本不符合书证要求、没有证据资格的证据放进卷宗中?公诉人是工作疏忽没有审查出来还是明知是虚假证据而继续用来指控?
7、合议庭审判员为什么采用这样一份明显虚假的书证支持判决?
8、2014年重审时,张金栓当庭确认该证据中的工作记录内容(08年7月,杜天明付土地所罚款壹拾万元)不是他写的:“当时我没有写,后来检察机关要,我不知道是谁写的”(见2014年重审笔录第39页)。
这说明,检察机关所需要并用来指控犯罪的该证据内容,虽然从记载上看提取于张金栓笔记本,但却不是张金栓所写,但又与检察官有直接关系,因为是检察机关要的,检察机关要之前并没有这句话的内容,检察机关要的时候,这些内容有了,并被放到卷宗中作为指控的证据。
检察机关哪个检察官要的?
10、笔记本现在在哪里?
11、证据内容是检察官写上去的还是别人写上去的?除了张金栓,检察官,还有谁接触过这个笔记本?
12、为什么要在张金栓的笔记本上伪造张金栓没有记载过的内容?目的和动机是什么?
这是一个本案中必须首先查清的重要事实,既然张金栓已明确内容非其所写,而且说是检察机关要的,要的时候他没有写,则必定有人冒充其书写有关内容,据此可以认为是有人在伪造这一证据,伪造这一证据的目的是为了指控刘银鸽犯罪,从事实上看,也达到了目的。这一证据已被一审法院采纳,这一伪造证据陷害他人和采用虚假证据指控和判决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以下犯罪:
(1)伪证罪(刑法第305条)或
(2)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7条第1款和第3款)或
(3)徇私枉法罪(刑法第399条)或
(4)枉法裁判罪或
(5)玩忽职守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辩护人认为,依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必须对涉嫌的犯罪行为依法予以调查追究,如不予追究,则是渎职。该份书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是必然的,毫无疑问的,采纳与否已经成为次要的问题,重要的是:谁制作了此份证据,为什么这样做?检察机关ying调查清楚。
贵院具有法定的法律监督职责,又强烈支持孝义市检察院对本案的抗诉,对案件中暴露出的其他违法犯罪,而且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问题也必须履行职责依法启动调查,这既是对案件当事人负责,也是对孝义市检察院检察官和孝义市法院法官负责,也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职责要求。
辩护人的责任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损害当事人合法利益,滥用职权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进行监督是辩护人的重要职责。
孝义市检察院作为 2013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厅认定的“全国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工作先进集体”, 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认定的“全国百家优秀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这样的先进集体和优秀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是如何认定的?
综上,辩护人强烈要求贵院依法启动对上述问题的调查并对是否立案调查,调查进展,并给予答复。
刘银鸽的二审辩护人:
山东金福律师事务所 刘金滨 13864404483
山东 淄博市张店区南西六路25号 邮编:255000
二〇一五年二月一日
本件邮寄:吕梁市纪委、吕梁市检察院检察长、各副检察长、反渎职侵权局局长。
同时邮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各副检察长、渎职侵权厅厅长;山西省检察院检察长、各副检察长、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组长;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各副院长、纪检组长;孝义市检察院检察长、各副检察长、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孝义市法院院长。
吕梁市人民检察院:
在贵院支持抗诉的刘银鸽贪污案中,有一份重要书证,是张金栓的笔记本中的一页复印件(见孝义市检察院侦查卷第5卷第149页),该份证据的内容是:“08年7月,杜天明付土地所罚款壹拾万元”。
在2011年9月21日第一次庭审(公诉人蔚娟、刘德光)笔录一审卷53页,2012年11月2日第一次重审(公诉人蔚娟、刘德光)笔录第8页;2014年8月4日第二次重审笔录第30页中,孝义市检察院公诉人蔚娟、刘德光多次以该书证记载的内容用作控诉证据使用并被法庭采纳(2014判决书第20页)。
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提供原件,或者使用副本或复制件。(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一条)在卷宗却只有该笔记本的一页复印件,且存很多疑点。
该证据的疑点如下:
1、对该复印件的说明是:“本件提取于张金栓笔记本,与原件记载一致”为什么不是“与原件核对一致”?
2、既然是从张金栓的笔记本中提取的证据,为什么不把该笔记本原件直接作为证据?再退一步,为什么不把该页的原件作为证据?
3、为什么该页笔记本纸只复印了半张?另半张的内容为什么没有复印?掩盖另半张纸内容的目的、动机是什么?为什么该证据中张金栓的签名和手印都是复印而不是原迹?
4、该证据是孝义市检察院王建政、郭建维、师华威三位检察官中哪一位提取、制作并放进卷宗中去的?为何没有提取人签名?
5、为何没有提取笔录?
6、侦查员为什么把这样一份根本不符合书证要求、没有证据资格的证据放进卷宗中?公诉人是工作疏忽没有审查出来还是明知是虚假证据而继续用来指控?
7、合议庭审判员为什么采用这样一份明显虚假的书证支持判决?
8、2014年重审时,张金栓当庭确认该证据中的工作记录内容(08年7月,杜天明付土地所罚款壹拾万元)不是他写的:“当时我没有写,后来检察机关要,我不知道是谁写的”(见2014年重审笔录第39页)。
这说明,检察机关所需要并用来指控犯罪的该证据内容,虽然从记载上看提取于张金栓笔记本,但却不是张金栓所写,但又与检察官有直接关系,因为是检察机关要的,检察机关要之前并没有这句话的内容,检察机关要的时候,这些内容有了,并被放到卷宗中作为指控的证据。
检察机关哪个检察官要的?
10、笔记本现在在哪里?
11、证据内容是检察官写上去的还是别人写上去的?除了张金栓,检察官,还有谁接触过这个笔记本?
12、为什么要在张金栓的笔记本上伪造张金栓没有记载过的内容?目的和动机是什么?
这是一个本案中必须首先查清的重要事实,既然张金栓已明确内容非其所写,而且说是检察机关要的,要的时候他没有写,则必定有人冒充其书写有关内容,据此可以认为是有人在伪造这一证据,伪造这一证据的目的是为了指控刘银鸽犯罪,从事实上看,也达到了目的。这一证据已被一审法院采纳,这一伪造证据陷害他人和采用虚假证据指控和判决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以下犯罪:
(1)伪证罪(刑法第305条)或
(2)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7条第1款和第3款)或
(3)徇私枉法罪(刑法第399条)或
(4)枉法裁判罪或
(5)玩忽职守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辩护人认为,依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必须对涉嫌的犯罪行为依法予以调查追究,如不予追究,则是渎职。该份书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是必然的,毫无疑问的,采纳与否已经成为次要的问题,重要的是:谁制作了此份证据,为什么这样做?检察机关ying调查清楚。
贵院具有法定的法律监督职责,又强烈支持孝义市检察院对本案的抗诉,对案件中暴露出的其他违法犯罪,而且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问题也必须履行职责依法启动调查,这既是对案件当事人负责,也是对孝义市检察院检察官和孝义市法院法官负责,也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职责要求。
辩护人的责任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损害当事人合法利益,滥用职权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进行监督是辩护人的重要职责。
孝义市检察院作为 2013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厅认定的“全国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工作先进集体”, 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认定的“全国百家优秀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这样的先进集体和优秀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是如何认定的?
综上,辩护人强烈要求贵院依法启动对上述问题的调查并对是否立案调查,调查进展,并给予答复。
刘银鸽的二审辩护人:
山东金福律师事务所 刘金滨 13864404483
山东 淄博市张店区南西六路25号 邮编:255000
二〇一五年二月一日
本件邮寄:吕梁市纪委、吕梁市检察院检察长、各副检察长、反渎职侵权局局长。
同时邮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各副检察长、渎职侵权厅厅长;山西省检察院检察长、各副检察长、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组长;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各副院长、纪检组长;孝义市检察院检察长、各副检察长、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孝义市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