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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市阳光公益志愿者联合会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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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给社会弱势群体解决实际困难,为更多的需要救助人士提供帮助,带动和弘扬社会正能量,特制定此暂行办法。凡符合下列救助标准的家庭或者个人,都可以向招远市阳光公益志愿者联合会申请救助。阳光公益核实后会给予力所能及的救助。
1、最低生活保障。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2、特困人员。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受灾人员救助。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
4、医疗救助。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5 教育救助。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
6、临时救助。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7、安老计划。招远市阳光公益志愿者联合会只对公益性的政府举办的敬老院不定期进行慰问老人以及一些帮扶活动,对于社会或者企业举办的营利性的老年福利中心、老年公寓、老年人照料中心不进行相关的帮扶活动。
8、监督管理。招远市阳光公益志愿者联合会财务公开,接受监事会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捐款人有权在任何时候监督或询问其捐款的全部或部分是如何使用的,或提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理事会有义务以适当的方式回答捐款人关于捐款使用的问题。
9 附  则
本办法自201551日起施行。
招远市阳光公益志愿者联合会
201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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