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高速公路最严重的违法还在于,他们任意占用合同制职工的休息时间进行 开会、扫雪 等活动,既然当初和高速局签订的《劳动合同》里白纸黑字写着,工作24小时休息48小时,那么在这休息的48小时内,你们单位凭什么占用我们的时间,我们是《劳动法》明文规定的特殊工种:井下、有毒、夜班;我们符合“夜班”这条,所以,你们没资格占用我们休息时间来开会扫雪;我们是人,不是机器,我们需要休息,《劳动法》明文规定:单位必须在保证“劳动者”身心健康的前提下,才可以通过工会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延长劳动时间的问题,让我来为这段法律叙述进行“司法解释”:这句话包含两层必不可少的意思,也就是说一个要素是,单位所想延长劳动时间首先甲方必须和乙方进行协商,如果乙方不同意,甲方无权强迫乙方进行延长劳动时间,另外一个要素就是,如果乙方同意延长劳动时间,甲方必须付给乙方因为延长劳动时间所产生的相应的劳动报酬,也就是薪酬,但是我们工作在这个单位13年了,这13年我们无数次到单位开会,他们从未付给我们劳动报酬,扫雪的劳动报酬虽然给了,但是非常少,每天扫雪的报酬仅仅是24元钱。所以我们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请公诉,起诉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恐吓、胁迫、威胁扣除工资、罚款”等心理恐吓方式对合同制职工进行违反犯罪活动,希望司法机关严肃处理该单位法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