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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过敏?中山医院医疗事故?鉴定人与中山复旦有联糸?出结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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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律在最高法提出意见中有五条是".....医学专家提出不排除药物过敏引起......"
那么有这个疑问为什么还可引用与中山医院复旦大学有利害关糸的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报告呢?律师有否提出?
这个鉴定报告在此案中的作用不用多说了吧?


1楼2015-05-30 08:32回复
    同问。


    IP属地:湖南2楼2015-05-30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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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问?


      3楼2015-05-30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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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字眼:不排除。
        你要是牛叉,你就说,黄死就是因为其他原因,你搞这种模棱两可的东西。
        这与可能,也许,大概,或者,有什么区别。
        你觉得高法会考虑吗?


        4楼2015-05-30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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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要是不排除黄洋自杀,那不得无罪释放了


          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15-05-30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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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提个意见就是真理了?


            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15-05-30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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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对鉴定报告人有异议,这个在一审法庭审理证据质证阶段就可以提出回避,或者异议。那个时候没见有异议,二审也没见对鉴定报告相关人的身份所属单位有质疑,那现在说不枉然。


              IP属地:浙江7楼2015-05-30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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