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法规的违法性阻却
即便是在不存在明文规定的违法阻却事由的情况下,也能够通过适用实质的违法阻却事由的原理而肯定违法性阻却的场合,这样的欠缺明文规定的违法性阻却事由称之为超法规的违法性阻却事由。
对于超法规的违法性阻却事由的实质性原理,有三种说法:
第一种为结果无价值论所采纳,认为超法规的违法性阻却事由的判断基准是法益衡量。但山口教授认为,法益衡量的基准已经在紧急避险的规定中法定化了,所以要肯定与紧急避险不同的超法规的违法性阻却事由,有必要与“可罚的违法性”相结合,才可以具有独立的意义。
第二种为行为无价值论所采用,是以“社会相当性”为判断基准。以是否为社会已经不能忍受,是否属于值得非难的行为作为判断的基准。这种观点中什么是社会相当性极为不明确。
第三种学说以相应的构成要件该当行为是否属于“为了正当目的的相当的手段”为基准,即目的说。这属于基于判断的形式的见解。究其实质而言,可以归结为第一种或者第二种学说。

即便是在不存在明文规定的违法阻却事由的情况下,也能够通过适用实质的违法阻却事由的原理而肯定违法性阻却的场合,这样的欠缺明文规定的违法性阻却事由称之为超法规的违法性阻却事由。
对于超法规的违法性阻却事由的实质性原理,有三种说法:
第一种为结果无价值论所采纳,认为超法规的违法性阻却事由的判断基准是法益衡量。但山口教授认为,法益衡量的基准已经在紧急避险的规定中法定化了,所以要肯定与紧急避险不同的超法规的违法性阻却事由,有必要与“可罚的违法性”相结合,才可以具有独立的意义。
第二种为行为无价值论所采用,是以“社会相当性”为判断基准。以是否为社会已经不能忍受,是否属于值得非难的行为作为判断的基准。这种观点中什么是社会相当性极为不明确。
第三种学说以相应的构成要件该当行为是否属于“为了正当目的的相当的手段”为基准,即目的说。这属于基于判断的形式的见解。究其实质而言,可以归结为第一种或者第二种学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