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财政厅下发的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中,对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截至2014年底,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工作经历的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1996年1月至2011年6月30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一次性补缴年限不得超过10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一次性补缴15年。均以补缴时我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保险费。2015年度补缴一年需要6295.2元,补缴10年需要62952元,补缴15年需要944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