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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彭宇案的影响是不是很大?如果是,如何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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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逻格斯,专注民事抗诉,欢迎私信约稿。
老奶奶骑大象、刘小氓、吴病 等人赞同
彭宇案判决的问题不在于事实如何,正义与否,问题在判决书本文与法律精神相违背,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违背了证据和证明的规则、违背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也没有达成社会效果,给本案的判决书差评也毫不过分。
附判决书链接:南京彭宇案判决书(完整版)
【一、公序良俗】
法律的价值有很多,公平、正义、诚实等等,但法律的最高价值应当是“秩序”。
正所谓“枪炮作响法无声”,没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法律的作用根本无从发挥。我们国家的民法向来提倡“公序良俗”,提倡好人好事,《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换言之,法律应当“善待公民”。
然而彭宇案的判决书却对公民提出了过分的要求,让好人不敢做好事。
判决书说:“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在这里,法官提出了“实际情况”和“社会情理“,然而这两个标准是十分模糊的,当有人需要帮助时,情况通常十分危急,以至于普通人没有足够的判断力去思考”实际情况“是什么,”社会情理”又是怎样,这样的情况下,公民面对着两难的选择:帮,则使自己陷入危险的状态;不帮,则使别人陷于孤立无助的境地。在两难之下,明哲保身成了唯一的选择。正如有人说的那样,扶不起,我还躲不起么?
本案的判决为助人为乐者添加了过高的义务,提高了公民帮助他人的成本,从而给了社会一种不良的指引,让社会原有的公序良俗受到了极大的冲击,严重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给本案的法官下一个”缺乏民法精神“的判断毫不为过。
【二、证明规则】
我国实行”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证明标准和”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证明规则。
”高度盖然性“意味着如果有一方的证明达到了明显的优势,那么应当以该方证据为准。
”谁主张谁举证“意味着z在法律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主张某一事实存在、障碍和消灭的一方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那么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彭宇案中,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没有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法院据以认定彭宇碰撞老太太的证据有二,其一是所谓的”生活生活规则“;其二是”询问笔录“复印件。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四)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举个例子,甲汇款1w元给乙,然后甲主张该笔汇款系借款,要求乙返还,而乙主张该笔借款系赠予,拒绝了甲的主张,那么法院根据该条规定,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该汇款系借款而非赠予。也就是说,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主张存在缘故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
本案法官两次运用所谓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第一次法官推论开门的瞬间,没有旁人,因此老太太要么是自己跌倒的,要么是彭宇撞到的,被彭宇撞倒的可能性极大。第二次法官推论彭宇不应该无缘无故借老太太钱,因此他给老太太的钱一定是”赔偿款“。
我们看到,第一次的所谓”生活经验法则“并不能推定出另一事实,而只是一种可能性,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规定,第二次的所谓”生活经验法则“则对公民提出了一种极为恶毒的猜想,要求彭宇自证清白,违背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正常情况下,法院要么认定这是一笔“借款”,要么认定这笔款项缺乏法律上的原因,属不当得利。走前一条路是正常的选择,即除非有其他证明,否则一笔转账将被认定为借款。
第二件证据的证明力极为微弱。首先,”讯问笔录电子文档的主要内容为:彭X称其没有撞到徐XX;但其本人被徐XX撞到了。“也就是说,彭宇在笔录中的主张是老太太跌倒的是撞到了他,而不是他把老太太撞倒。其次,”询问笔录“的存在形式是电子文档,属于复印件,效力比较弱。最后,”询问笔录“的原件已经毁损灭失,真实性存疑。要硬伤的话,这个询问笔录的战斗力约等于5,不能再多。
如果说一开始的时候双方的证明力是50:50,那么现在原告方得到了战斗力为5的证据一项,双方的证明力大约为55:45,这样的配比显然是不符合”明显大于“这一要求的,法院应当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认定彭宇没有撞到老太太。
有人提出,彭宇在后来的采访中承认自己撞了老太太,然而这已经与本案无关,本案关心的是老太太作为原告能否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彭宇的侵权责任成立,如果老太太不能完成证明责任,则应当承担败诉的风险。
总之,客观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但谁都无法了解,我们只能依靠证据形成“法律事实”,作为一名法官,眼里除了法律事实,没有别的事实存在。
【三、”不告不理“原则】
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不告不理有两层含义,其一,当事人不起诉,法院不得主动作出判决;其二,法院必须在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内作出判决,而不能超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前者好理解,就是“民不举官不究”嘛。后者可能一般人就毕竟迷糊了。后一种不告不理又包括种类和数额两种情形。
甲把乙打了一顿,构成侵权责任,但甲偏偏要诉乙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乙“违反了社会契约”,法官大囧,于是向甲释明,如果甲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侵权责任,将有可能胜诉,但如果坚持违约责任,则必败无疑。甲坚持违约责任,那么法官只能判决甲败诉,乙不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直接判决乙承担侵权责任。
再假设甲把乙打了一顿,花去医药费1000元,甲起诉乙要求乙赔偿888元,因为比较吉利,法官看了发票之后向甲释明他有权要求1000元,但甲不听,于是法官最多只能支持888元的赔偿款,而不能自作主张让乙赔偿1000元。
在本案中,法官就超越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了裁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法官却判决被告承担公平责任。
根据本案判决书,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0460.7元、护理费4497元(住院期间护理费897元、出院后护理费3600元)、营养费3000元、伙食费 346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30元、残疾赔偿金7198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500元,共计人民币136419.3元“。使用的是”赔偿“一词,可以判断老太太主张彭宇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判决书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不具有过错。因此,本案应根据公平责任合理分担损失。“也就是说,判决认为彭宇应当承担“公平责任”,也就是支付补偿金。
侵权责任和公平责任是典型的互斥关系。侵权责任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以”过错“为基础,无过错则无责任。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均无过错,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公平的观念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
公平责任以当事人”无过错“为前提,这就排除了”过错责任“的可能性。
公平责任以”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为必要,这就排除了”无过错“责任。
总之,公平责任和侵权责任只可能是二选一的,法院超越了原告"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直接判决被告承担”公平责任“,这显然违背了”不告不理“的原则。
PS:本案按照公平责任来判,说明法院觉得彭宇有没有撞到老太太并不重要,撞,你也得掏,不撞,你也得掏,公平责任要”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也就是说,谁弱谁有理。
【四、社会效果】
人民法院案件涉及到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案件审理的结果不仅直接决定了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还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法治意识的认同,而一个国家制定法律,设立包括审判机关在内的各种国家机构,正是为了维护正常的国家运转秩序,促进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因此,人民法院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同时,必须综合考虑各种社会因素,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总之一句话,为了安抚”民意“,为了社会和谐,法院有时候会做出一些违背法律规定的判决,更多的时候是利用调解的形式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做出讨好民众的判决。
从法律效果来看,彭宇案已经是失败的典型。
从社会效果来看,彭宇案的失败是史诗级的。
我很想邀请该案的法官来谈谈的他的考量,因为我实在很难理解本案判案的逻辑。
身为一个法官,你首先应当遵从法律的规定。
身为一个官僚,你首先应当考量社会的稳定。
客观的真相有那么重要?重要。
实体正义那么值得追寻?值得。
但——
谁能决定客观真相是什么?
谁又能决定怎么样才正义?
我们不是神,只是卑微的人类,我们没有时光机器,可以回到过去看一看,也没有什么特异功能,能够看透世间公平正义。我们所能做的最好的事情,就是严格地按照程序,让当事人充分地举证,在必要的时候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程序正义之下,所得到的法律事实哪怕偏离了客观真相,我们也应当坚决守护,在程序正义之下,所得到的裁判结果哪怕心中不爽,我们也应当信仰它,尊重它。
就在今天,2015年9月8日,我接待了一位当事人,他与人合伙11年,没有立下任何字据,只在每年年底分一次红,一直相安无事,直到合伙企业的地块拆迁,拆迁的巨款被合伙人私吞,他才着急。但因为无法提供任何书面材料,法院判他败诉。他不甘,他愤懑,他也知道他缺乏证据,但他就是不甘心。我们对这位当事人很同情,但没有办法,事实不会说话,我们只能相信证据。
法官已经用离职给我们作了一个交代,但彭宇案却持续发酵,在此我想引用培根的一句话,希望法院的同仁能够深思: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英]培根《论司法》


1楼2015-09-11 17:44回复
    没人顶?不科学啊


    IP属地:四川2楼2015-09-11 18:02
    收起回复
      前后矛盾,前面说社会责任,后面说程序第一,可以不管实质正义。我晕


      IP属地:江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15-09-11 18:27
      收起回复
        还有汇款那个,你没借条,还想当借款,呵呵了。


        IP属地:江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15-09-11 18:30
        收起回复
          再顶一个,支持一下


          IP属地:四川6楼2015-09-11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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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顶楼主


            来自Android青春福利版8楼2015-09-11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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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而且因为对这类碰瓷的人执法不力,只会造成人们越来越冷漠,以后顶多走得远远的报个警了。就算这样,还是冒着“不是你撞的你报什么警”的风险。


              IP属地:江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9楼2015-09-11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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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论是讲法律精神,还是讲社会效果,都判错了。


                IP属地:湖北11楼2015-09-11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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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的很不错,可惜难以撕比。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13楼2015-09-11 20:42
                  收起回复
                    楼主帖这种才是法律良心 洗地那几位真是讼棍


                    IP属地:湖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14楼2015-09-11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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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帖子很讲道理啊。。确实有时候得问彭宇案法官一句,是法官灵魂离体,上帝灵魂附体的结果么?


                      来自Android客户端16楼2015-09-11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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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得真好


                        来自Android客户端19楼2015-09-11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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