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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挖曾祖母坟,只为小孩看病,随葬品全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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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的一对夫妇在盗掘女方曾祖母的墓葬时被抓获,孙某夫妇从墓中盗掘出翠镯、翠扳指等22件随葬物品。经鉴定,上述涉案的22件随葬物品均属清代文物,其中7件为3级文物,其余为一般文物。
上述物品由当地公安局扣押后,移交给当地文物局收管。孙某认为,陪葬品是从自己老婆的曾祖母的墓中盗出的,理应归他们所有。于是,孙某向当地公安局和当地文物局提出申请,要求返还其扣押的22件随葬物品,文物局未予返还。孙某遂将当地公安局和当地文物局告上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22件随葬品。
面对原告诉讼请求,当地公安局称,公安局的行为是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案结后已按规定移交当地文物局。当地文物局则认为: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本案争议物品经鉴定属清代文物。原告要求返还的文物依照国家文物法的规定,应归国家所有。一审法院审理后,遂依据相关法律,驳回原告孙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但是,孙某的妻子却想劝阻丈夫。事后了解到,挖掘祖坟的事情是孙某长期劝说她,她最后拗不过才同意的。一开始她当然很反对,但是后来他们的孩子生了病,需要一大笔钱,她当时忍不住就同意了,想着自己曾祖母的时候还算是个富裕人家,虽然现在落魄了,但是曾祖母的墓里应该是有不少好东西的。不过,她并没有成功地阻止孙某。
孙某上诉称:如果墓葬是无主的,当然归国家所有,但该墓葬是老婆的曾祖母的,祖先的坟墓只要是传承有序的有主之人,就应该归这个家族的后人所有。该案中的墓葬品不归属于《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任何一项(类)。
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及处理并无不当。最终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决。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5-12-09 18:47回复
    国家厉害啊


    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15-12-09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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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人真多,一点小秘密都保不住。


      7楼2015-12-09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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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脚下的每一寸土地都是国家的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15-12-09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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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祖坟都成党的了,应该把这个所长和法官的祖坟全给挖出家把里面的东西全上交给党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0楼2015-12-09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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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尼玛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1楼2015-12-09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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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党的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12楼2015-12-09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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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鸡巴 党


                IP属地:黑龙江13楼2015-12-09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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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生是党国计划来的 死是党国的尸体


                  15楼2015-12-09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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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后收生命税,不交的回收生命。


                    来自iPhone客户端17楼2015-12-09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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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跟党走,能飞升


                      18楼2015-12-09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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