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的申请流程介绍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所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1法人条件
申请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2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申请单位必须取得GB/T 19001(或 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申请单位应根据核质保法规及其导则的要求,结合所申请活动的技术和管理特点以及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核质保体系。该体系应得到有效实施。
3模拟件制作要求
申请单位应针对所申请的目标产品,选择有代表性的模拟件进行试制,试制活动从原材料采购开始,包括加工、检验、装配等各中间环节,直至所有的检测、试验项目完成为止。在模拟件制作过程中,申请单位所须具备的同目标产品制造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应得到体现,同时,申请单位已经建立的核质保体系也应得到有效实施。
4、试验按核安全局要求进行,
5. 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能力要求
下面以核二、三级“管道和管配件“制造许可证申请,要求申请单位具备以下条件:
5.1 人员方面
5.1.1 总则
核二、三级管道和管配件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在职人员数量至少为300 人。申请单位
应配备机械制造、材料、焊接、热处理、无损检验、质量保证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应少于本单位职工的10%。
5.1.2 关键技术岗位要求
技术负责人(如总工、技术副经理、技术总监等)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至少有5 年从事相似产品设计、制造的经验。
核二、三级管道和管配件各主要生产环节(如材料、机加工、焊接、热处理、产品试验等)的技术责任人应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和3 年以上的相关活动经验。
5.1.3 质保人员
申请单位应至少有3 名专职质保(QA)人员,其中质保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和5 年以上质量管理工作的经验。
5.1.4 焊接人员
如目标产品制造过程包含焊接工序,从事核二、三级管道和管配件焊接作业的焊接人员应当取得核级资格证书。持证焊工的数量应不少于4 人。
5.1.5 无损检验人员
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应当取得核级资格证书。对于核二、三级管道和管配件制造所需的每一无损检验项目,申请单位应当至少有2 名核Ⅱ级以上人员。对于特定条件下需外协进行的无损检验项目,每项至少应具有1 名核Ⅱ级以上人员。
5.1.6 理化性能检验人员
申请单位应配备专职的理化性能检验人员,在数量上应保证化学成分分析、力学性能测试、金相检验等每一检验项目至少都具有2 名持有合格资质的人员。
5.1.7 计量人员
申请单位应配备足够的持有合格资质的计量人员(计量管理和计量检定)。
5.1.8 检验、试验人员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进货检验、工序检验和出厂检验(如材料检验、机加工检验、功能性试验、成品检验等)的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检验、试验人员。
5.1.9 技术工人
申请单位应当根据核二、三级管道和管配件制造工序的需要,配备相应的技术工人,如焊工、热处理工、机加工、钳工、起重工等。
5.2 厂房和装备
5.2.1 厂房方面
核二、三级管道和管配件申请单位生产厂房建筑面积至少为7500 平方米。
(1)制造车间
制造车间的面积、跨度、高度、装备的布置、吊车的吨位及起吊高度、运输能力等应能满足核二、三级管道和管配件制造的需要。制造车间应设置用于核二、三级管道和管配件装配和试验的专用场地。制造车间的清洁度条件应能满足核二、三级管道和管配件的制造需要。
(2)库房
申请单位应当有满足核二、三级管道和管配件制造要求的原材料、零部件和成品保管条件,有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库房及货架,满足分区(待验、合格、不合格)摆放、防潮、防尘、防机械损伤、防污染等要求。
申请单位应当有满足核二、三级管道和管配件制造要求的用于试件和试样(材料复验、焊接工艺评定、见证件等)存放的专用库房及货架,并满足防潮、防损伤、防污等要求。
(3)焊材库
如目标产品制造过程包含焊接工序,申请单位应当建有专用的焊材库,焊材
库中配置有确保焊材湿度、温度符合相关要求的去湿、保温设备。
(4)设备档案保管
申请单位应当设有专用的产品档案室,档案保管条件满足档案保管的有关规定,产品档案室的面积应当满足产品档案保管的需要。
(5)射线探伤室
如核二、三级管道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所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1法人条件
申请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2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申请单位必须取得GB/T 19001(或 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申请单位应根据核质保法规及其导则的要求,结合所申请活动的技术和管理特点以及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核质保体系。该体系应得到有效实施。
3模拟件制作要求
申请单位应针对所申请的目标产品,选择有代表性的模拟件进行试制,试制活动从原材料采购开始,包括加工、检验、装配等各中间环节,直至所有的检测、试验项目完成为止。在模拟件制作过程中,申请单位所须具备的同目标产品制造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应得到体现,同时,申请单位已经建立的核质保体系也应得到有效实施。
4、试验按核安全局要求进行,
5. 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能力要求
下面以核二、三级“管道和管配件“制造许可证申请,要求申请单位具备以下条件:
5.1 人员方面
5.1.1 总则
核二、三级管道和管配件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在职人员数量至少为300 人。申请单位
应配备机械制造、材料、焊接、热处理、无损检验、质量保证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应少于本单位职工的10%。
5.1.2 关键技术岗位要求
技术负责人(如总工、技术副经理、技术总监等)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至少有5 年从事相似产品设计、制造的经验。
核二、三级管道和管配件各主要生产环节(如材料、机加工、焊接、热处理、产品试验等)的技术责任人应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和3 年以上的相关活动经验。
5.1.3 质保人员
申请单位应至少有3 名专职质保(QA)人员,其中质保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和5 年以上质量管理工作的经验。
5.1.4 焊接人员
如目标产品制造过程包含焊接工序,从事核二、三级管道和管配件焊接作业的焊接人员应当取得核级资格证书。持证焊工的数量应不少于4 人。
5.1.5 无损检验人员
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应当取得核级资格证书。对于核二、三级管道和管配件制造所需的每一无损检验项目,申请单位应当至少有2 名核Ⅱ级以上人员。对于特定条件下需外协进行的无损检验项目,每项至少应具有1 名核Ⅱ级以上人员。
5.1.6 理化性能检验人员
申请单位应配备专职的理化性能检验人员,在数量上应保证化学成分分析、力学性能测试、金相检验等每一检验项目至少都具有2 名持有合格资质的人员。
5.1.7 计量人员
申请单位应配备足够的持有合格资质的计量人员(计量管理和计量检定)。
5.1.8 检验、试验人员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进货检验、工序检验和出厂检验(如材料检验、机加工检验、功能性试验、成品检验等)的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检验、试验人员。
5.1.9 技术工人
申请单位应当根据核二、三级管道和管配件制造工序的需要,配备相应的技术工人,如焊工、热处理工、机加工、钳工、起重工等。
5.2 厂房和装备
5.2.1 厂房方面
核二、三级管道和管配件申请单位生产厂房建筑面积至少为7500 平方米。
(1)制造车间
制造车间的面积、跨度、高度、装备的布置、吊车的吨位及起吊高度、运输能力等应能满足核二、三级管道和管配件制造的需要。制造车间应设置用于核二、三级管道和管配件装配和试验的专用场地。制造车间的清洁度条件应能满足核二、三级管道和管配件的制造需要。
(2)库房
申请单位应当有满足核二、三级管道和管配件制造要求的原材料、零部件和成品保管条件,有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库房及货架,满足分区(待验、合格、不合格)摆放、防潮、防尘、防机械损伤、防污染等要求。
申请单位应当有满足核二、三级管道和管配件制造要求的用于试件和试样(材料复验、焊接工艺评定、见证件等)存放的专用库房及货架,并满足防潮、防损伤、防污等要求。
(3)焊材库
如目标产品制造过程包含焊接工序,申请单位应当建有专用的焊材库,焊材
库中配置有确保焊材湿度、温度符合相关要求的去湿、保温设备。
(4)设备档案保管
申请单位应当设有专用的产品档案室,档案保管条件满足档案保管的有关规定,产品档案室的面积应当满足产品档案保管的需要。
(5)射线探伤室
如核二、三级管道